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69 (1700-1725).djvu/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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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減釋。其情真應決者、於《奉》

旨、「文到之日、照例行刑。如以過冬至、該督撫題明監」

候於次年秋審之期,一併題明處決。

又題准:凡鬥毆打死人命、遇

赦免死發落者、追銀四十兩、給付死者之家。如本

犯自稱「不能給銀,情願與死者之家為奴」 者,即將本人給與為奴。

又題准遇災地方、督撫一面題報、一面行令州縣停徵錢糧十分之三。如州縣故將告示遲延不即通行曉諭者,以「違」

旨:「侵欺從重議罪。道、府降三級調用;撫、司降一級調。」

又題准:「州縣以被災情形申報布政司,如布政司違限,亦照道府州縣官例處分。」

又議准:裁缺患病官員,任內有盜案未結,錢糧未完者,一案降一級,二案降二級,照案處分。其丁憂等官,原任內如無錢糧盜案事情者,許其離任。如有錢糧盜案事情者,仍留原任,俟案結方准離任。若朦朧離任,事發之日,加等處分。裁缺丁憂患病等官,有別案未完事件者,亦照案降級。其未完事件,責成接任官「完結。」

又題准:裁缺降調官員,前任有未完事件,每一案罰俸一年。

又覆准:「錢糧各有款項起解,不容混淆。如布政使將解到錢糧發換批迴,改抵別項,及府、州縣不按款項,朦混抵解,布政使遽為轉報者,聽督、撫糾參。」

又題准:「徵收錢糧,定限四月完三分之二,八月內全完。有司不遵定限,預徵累民,及不分別欠糧多寡,概行鞭扑者,該撫參處。」

又題准、凡錢糧未完、各官如遇

恩赦。該撫確查

赦前月日扣除以

赦後月日算起,限年追完,至限滿續參時註明「赦前。」

赦後分數具題。如年限內、將原參

赦前所欠分數、已經全完、止照

赦後未完分數、議處。如限年內、將原參

赦前所欠分數、未經全完、仍合

赦前

赦後分數、一併議處。如原參分數、俱在

赦前年限內、未經全完、仍照初參分數、以初次例

議處

又議准:凡棍徒在地方犯罪,賣身旗下,仍回原籍,借逃行詐,拿解審實者,交刑部正法。

又題准:「凡奸棍改易姓名,借逃謊告,提審屬虛者,係民人,責四十板,流徙尚陽堡;係旗下人,枷號三個月,鞭一百。」

又議准:凡奸棍結黨,借逃報讎、詐害良民者,無論旗下民人,俱照光棍例治罪。

又議准:「凡地方官唆令逃人指扳富室,行詐,情真者革職,交該部議罪。」

又題准:「凡逃人將面上字毀去者補刺鞭六十。」 又

詔:「停止逃人面上刺字,照竊盜例刺臂。」

又議准:凡逃人初扳出之窩家提來審虛者,逃人枷號三個月、鞭一百;其續扳之窩家不准行提。

《諭窩家治罪,免刺字》。

又題准:凡逃人在地方官處指有旗色佐領至部,供稱忘記本主者,仍鞭刺入官。

又題准:凡逃人在地方犯殺人等死罪者,該地方官每逃人一名,差有家產解役四名,嚴加肘鎖,申解刑部。如逃人三名以上,申報該督撫酌量添差人役護解。有脫逃者,照脫逃強盜例治罪。

又議准:凡解役夥同逃人,沿途搶奪,擾害村莊,被府、州縣申報者,解役、逃人俱以「光棍例治罪。」 又題准:官員解送重犯及強盜脫逃者,革職解送。流徙人犯脫逃及看守處脫逃者,降一級,罰俸一年。解送入官人犯脫逃及看守處脫逃者,罰俸六個月。

又題准:「經管鹽課官,報明巡鹽御史,查核完欠,方許離任。如有未完,准其離任者,御史降二級調用。」

又覆准、「官員鳴冤叩」

閽涉虛者,降四級調用。若先經審虛,復稱冤抑叩閽者,革職,交刑部

又題准:「官員不能疏通錢法、仍將舊錢」 、廢錢攙和行使者,督撫一起罰俸三個月,二起罰俸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