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69 (1700-1725).djvu/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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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月,三起罰俸一年。司、道都司,一起罰俸六個月,《二起》罰俸一年,三起降一級。《留任》知府、直隸知州,一起罰俸一年,二起降一級,三起降二級,俱留任。州、縣衛所官,一起降二級,二起降四級,俱調用。三起革職。

又題准、凡咨文印結投部、在

京者限十日,直隸限兩個月,山東、河南、山西限三

個月。江南、陝西、江西、浙江、湖廣,限四個月,福建、廣東、廣西、四川、貴州,限五個月,雲南,限六個月。違限一月以上者,革職。果係因事遲誤,取該地方官印結投部,免其查議。

又題准:凡私自閹割子孫者,除從重治罪外,其該管大小官員一并分別治罪。

又題准:「州縣官額外私派上司,徇隱不報,許里長、甲首小民據實控告。」

又題准:「本戶不及三丁,及十六歲以上,不許出家。違例者,枷號一個月。僧道官及住持知而不舉者,一併治罪,罷職還俗。」

又題准:「內外無言責官員,借公行私,將私事具奏者,或妄行條陳事件者,俱不准行,仍降二級調用。」

又議准:「陞任官員錢糧未清,限一年完結;盜賊未獲,限二年緝挐,不准離任。其所陞之缺,另行選補。如限全結者,仍照原任論俸陞轉;逾限不結者,降三級調用。」

又覆准:「凡劣衿奸民,妄言國家政事,假公濟私,希圖錄用者,照律治罪。」

又覆准:「反叛已許聘之女及姊妹,俱免入官,仍照律取該管官印結并兩鄰甘結,歸與原夫。」 又題准:青、登、萊沿海等處居民,准令捕魚外,若有借端捕魚,在沿海貿易,通賊來往者,照先定例處分。

又題准:「凡外省擬定軍流人犯,以部咨到日,限一個月起解,仍照律扣定路程。如贓多不完,限內不能解者,聽督撫據實題明。若地方官違限不解,押解人役限內不到,聽督撫指名參究。」 又題准:管兵官將使令之人充入經制兵丁數內食糧者,該弁降二級調用。兼轄官罰俸一年,總兵官罰俸六個月,總督、提督罰俸三個月,督、提、鎮自犯者,降二級留任。

又題准:分給佐領下之房產地土,驍騎校等隱佔私租于人者,革職。若該管佐領止買佐領下人口,謊稱并買田產者,罰俸六個月。

又覆准:「凡地方官將殷實平民指稱土豪,拘禁勒財者,督撫題參,從重治罪。」

又覆准:「凡承問官將人犯擬罪稍輕,引律稍有未協,查係遺錯、過失」 等項,非係徇私者,即行改正,免其糾參。

又題准:凡督撫見在提問究擬人犯、無應追之贓者、遇

赦,即行釋放。嗣行具題,其有應追之贓者、亦將人

犯釋放,審明贓物,具題候結。

又議准:把總挐獲光棍,不即呈送該營參遊者,降一級調用。

又題准:「總兵官員缺、選擇賢能副將、參將署理,不得濫委末員。」

又覆准:內外滿漢文武官員,朦隱地畝一頃以下者,罰俸一年;一頃以上者,降一級調用;二頃以上者,革職。

又題准:「地方失事,務將耑汛千把等官查參,不得以外委官題參塞責。」

又覆准:凡承問各官,徇私枉法、顛倒是非、故出故入,情弊顯然者,即行指名參處。

又覆准:凡將不係重犯違例監禁者,題參治罪。又覆准:直省督撫審理事件,除情罪重大要犯監禁外,如案內牽連犯人,有情罪稍輕者,取保候題發落。其有挾讎攀害,或無辜牽連者,審明之日,不俟本犯之罪結案,即行釋放。

又題准:凡有滿、漢字本章無貼黃者,免其查參。若止漢字本章無貼黃者,仍照常題參。

又題准:「總督所轄官員,任內有未完兵餉、協餉即令赴新任者,降一級留任。」

又議准:各省協餉,限四月內完三分之二,八月內全完。如遇出征時,協濟別省兵餉遲延,以遲誤軍需題參者革職。如支給本省兵餉,以未完分數題參者,照分數例議處;以怠玩題參者,州、縣、衛所官降三級,司、道、府、直隸知州、都司降二級,督、撫降一級。俱各戴罪督催,完日開復。如該督、撫查參時開列別項字樣者,罰俸六個月。又題准:外藩蒙古各旗佐領下有為盜者,罰該佐領二九驍騎校一九撥什庫、七頭、十家長,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