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69 (1700-1725).djvu/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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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罰俸三個月。四、五、六次者,罰俸六個月。七、八、九次者,罰俸九個月。十次至十二次者,罰俸一年。十三次至十五次者,降一級調用。十六七次者,降二級調用。十八九次者,降三級調用。二十次以上者,革職。

又覆:「准凡邪教惑眾在。」

「京行《五城御史》。」 「在外行督撫。」 「轉行文武各地方官」

嚴禁查拏。如不行查禁,督撫等徇庇不參,事發在內,該管官每案罰俸三個月。在外,州縣官降二級調用。督撫罰俸一年。

又題准:「直隸舉人,責成順天等府起送;各省舉人,責成該布政司起送。除欠糧緣事已經革黜,及現在議處未結,與罰科丁憂患病等項確察不送外,其應會試舉人,於會試年前詳察造冊,限十一月內送部。舉人等仍逐名給文,於會試年前十一月初一日起,至會試年正月初十日止,赴部投文。如過期投文者,不」 准收試。該地方官不照定限送部、并遲誤給文者、禮部指名題參

又題准:「擅以甲胄、弓矢、兵器賣與喀爾喀、厄魯忒等及給親戚者,王等罰馬一百匹,貝勒、貝子、公罰馬七十匹,台吉、塔布囊罰馬五十匹。若係庶人,為首者絞,家產牲畜籍沒,從者各鞭一百,罰二九,半給出首人,半入官。出首其主者,許出戶。蒙古人來京,不向本院說明,私買兵器。帶往者,王等罰三九,台吉、塔布囊、都」 統、副都統、參領、護衛官,各罰一九,庶人鞭八十。

又題准:「丁父母憂者,開明是否嫡親父母,及有無恩養過繼,為祖承重者,亦開明是否嫡長孫,有無伯父及伯父之子,或疏咨結狀互異混呈出結代報」 ,各官俱罰俸六個月。

又覆准:五城司坊及巡捕三營官,查各該管地方,有無業游手,來歷不明之人,即送該城釘回原籍,仍查明犯事離籍情由擬罪。如該管官不行拏送,別經查出者,聽該部議處。總甲等并容留居住之房主,俱責三十板。各都統并步兵總尉,嚴飭各該旗下佐領,并各府佐領,責令驍騎校、包衣大撥什庫詳查。佐領下「人,有將房屋招人賃住者,查明來歷并有保人,方許居住。若有惡棍不務本業,生事行詐者,查出送部審實,依《光棍定例》治罪。該地方官役不行拏送,別經發覺者,照例分別議處。」

又題准:眾人為夥盜劫喀爾喀馬匹等物者,除照例治罪如數賠還外,共罰給一九,所餘家產妻子入官。若喀爾喀人將失物多捏謊報,令其為首人立誓。若立誓照數賠給,不立誓止照現在之數賠給。若喀爾喀人為夥盜劫內地馬匹等物者,為首之人斬二人,斬一人,餘各鞭一百,罰該管主一九,移文令其送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