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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祥刑典

 第五十四卷目錄

 律令部彙考四十

皇清康熙三則

祥刑典第五十四卷

律令部彙考四十

皇清

康熙六年

《大清會典》:「康熙六年題准運官欠糧脫逃者,出結委」

用官罰俸六個月

又議准:陞任官員,若錢糧盜案未完,每一案照原任降一級調用。其未完事件,責令接任官督結。

又題准:「徐州知州如經徵本州錢糧不完,照州縣官限例議處,如督催各縣錢糧,照直隸州官限例議處。」

又覆准:州縣衛所錢糧以欠作完,督撫司府扶同捏報,許接管官逐項清查。如起解無批,存留無銀交代時,即具文直達部科,以憑題參。又題准:有司參後續完錢糧者,該管官一面給批收,一面申報督撫,題請開復。如該管官遲延不報,借端駁查留難者,聽督撫指參。督撫不即具題者,一併議處。

又覆准:正賦錢糧,各有定額;地方官遇有別項,輒令設法,名為「設法,實則加派。嗣後設法名色,永行禁止。」

又題准:錢糧款項繁多,咨題違錯,駁令查覆。在外各官,每借名部駁,私派百姓並衙役侵擾情弊,聽督、撫糾參。

又題准、凡地丁錢糧限滿未完、各官限內又遇有

赦者扣除

赦前月日止以

赦後計算年限查參

又題准:「直隸知州督催各縣錢糧,參後未完,照一年半例議處;經徵本州錢糧,參後未完,仍照一年例議處。」

又題准:「有司將已完錢糧肥己或那用假稱民欠,恣行私派者,革職追比。司道府官失察,降五級調用;督撫徇庇,降四級調用。」

又覆准:經徵文武官員,初參限滿未完、降調革職者。奉

旨後、即行離任、另委代置。若本官侵欺、係旗下人交

都統、副都統係民交督撫,贓重罪至死者,限一年追完。流罪以下所侵錢糧,限六個月追完。如限內不完,家產變價入官。

又題准:奉蠲地方官員將應免錢糧,取每圖現年里長不扶結狀,分送部、科查核。如有已徵在官、不行流抵次年者有不扣除應蠲分數、一概混比侵吞者或經題定蠲免分數、故將告示遲延、不即通行曉諭者;或稱止蠲起運、不蠲存留者;或于由單內扣除不及蠲額者州縣衛所官俱以違

旨、侵欺論罪、上司不行詳察、使災民無告者、道府降

《三級調用》。督、撫、布政、都司:降一級調用。

又題准:「蠲災流抵,如本年蠲免者,填明次年由單之首,如流抵次年者,填明第三年由單之首。州縣衛所不開載確數者,議處。」

又題准:凡使盜腹裡錢糧二百兩以上,比照「侵盜沿邊、沿海錢糧正律,擬死監候。」

又議准:「各省兵餉,更定每年四月內徵收一半,九月內全完;如不俟四、九月分十分全徵者,經徵官降二級調用,督催官降一級調用,督、撫罰俸一年。」

又題准:散給兵餉,在省令布政使、糧道,在府令知府、同知,在縣令知縣會同營弁當面分給兵丁,取具文武官及兵丁不致扣減結狀繳查。如瞻徇互隱,一體參處。

又議准:兵民違禁出海,文武各官該管汛地拿獲者免罪。將別汛出口之人查緝,十名以上者紀錄一次;百名以上者加一級。督撫所屬地方,有奸民違禁出海,不行查獲,事發之日,將總督降二級留任,巡撫降一級留任。至於督、撫、提、鎮、副將、道、府所轄官民,有將違禁出海之人拿獲者,統轄各官均免議。

又題准:「凡盜案既以該管副、參、遊都作兼轄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