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69 (1700-1725).djvu/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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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標下中軍,不必以「兼轄」 參處。

又題准:捉獲賊盜不解院私議完結者,以盜坐罪。所罰物給出首人,管旗王以下至十家長,一併從重治罪。

又題准:「凡無主認識入官之逃人,行文地方官,將窩家責四十板釋放,地方十家長、兩鄰各責三十板釋放。」

又議准:窩犯停給旗下為奴,流徙尚陽堡。又議定:「凡寡婦窩逃者,責四十板,流徙尚陽堡。」 又題准:「凡逃人入官者,給與八旗窮兵。」

又題准:軍犯配所脫逃、經管官罰俸一年,統轄官罰俸九個月。挐獲之日、本犯杖一百、折責四十板、發原衛充軍。遇

赦者免責、仍發原衛充軍

又「凡瘋病殺傷人者,題准免議。」

又《題准》:「家奴殺主者,凌遲。」

又凡捕役誤殺無干之人者,議准照「過失殺傷人治罪」 ,于罪贖銀兩內取銀四十兩給被殺之家。

又題准:「獄官防範不嚴,以致斬絞人犯執持鐵器等物在獄傷人,未出獄者,降一級調用,該管官罰俸一年。」

又題准:「候補各官丁憂,該地方官申報督撫,督撫報部註冊;如有遲延不報者,查參。」

又題准:職官違例擅寫牌文,給與族人者,革職。又題准:官員因公出境,將城守倉獄事務交與不應管理之人而去者,罰俸一年。如上司將城守之官盡行傳去,以致城空者,亦罰俸一年。又凡遺失科抄,題准罰俸兩個月。

又題准:官員翻譯本章被墨污者,罰俸一個月。又議准:疏內錯寫官銜,或從旁添註字樣,或舛錯遺落者,啟奏官及不加詳對之主事,各罰俸一個月。有品級筆帖式錯寫者,罰俸兩個月。無品級筆帖式錯寫者,交刑部議罪。校對字跡,與尚書、侍郎無涉,免議。

又題准:凡官學生除該監照常考試外,每年禮部嚴加考試一次,分別等第,送部錄用。如某旗官學生肄業怠廢,即開列助教、教習職名參處。凡點驗標營,又題准:停止督提親訪,仍差官查驗。所差官員,遴選本標廉慎賢能者,不許多帶人役,擾害兵民。若奉差官員違禁妄行,該督提訪實題參,從重治罪。如督提濫差匪人,有違禁妄行等弊,及知情不舉,督提一併議處。

又覆准:凡直省一應事件,州縣官務須詳審確擬,招解按察司。其有情罪不符可疑者,駁令再審一次。如仍審擬不明,按察司即行親審明確,詳報督撫,督撫細核。有情罪不合者,駁令該司再審一次。如該司覆審不明,混報督撫者,督撫即行親審確擬,將引律不合,草率朦混之承問各官,開列職名,一併題參。若有徇庇賄託等弊,另行特疏糾舉。

又覆准:督、撫濫將貪酷匪人徇情特薦者,經科道糾參情真,督撫降二級調用;申詳之司道府官,降三級調用。如薦舉卓異後,原任內有貪酷不稱職事蹟,而原薦各官即揭報題參者,免議。如不揭報題參,發覺時亦照例議處。其薦舉卓異官或經陞轉,新任內有貪酷擾民事蹟者,原薦舉之督撫司道府官俱免議。如薦有未完錢糧盜案者,督撫罰俸一年,申詳之司道府官降一級調用。

又五月初八日欽奉

《諭旨》:「凡搶奪婦女、拐騙幼子、這等光棍,嚴行五城巡」

捕營步軍副尉等查挐,除本犯從重治罪外,係旗下人將佐領及伊主一併治罪。如所屬地方不行查挐,被傍人挐獲者,該管巡緝官亦治罪。欽此。

又議准:凡聚眾搶奪路行婦女,及以藥餅撲項邪術,迷拐男婦子女,或賣或自為奴婢,審實。凡夥謀之人,照光棍例,俱擬斬立決。買者知情,減正犯一等。旗下人枷號兩個月,鞭一百。民人責四十板,流三千里。不知情者,不坐。其正犯之主,知情不首者,係官革職。係旗下人枷號兩個月,鞭一百。係民人,責四十板,流三千里。將失察之撥什庫鞭八十,總甲責三十板。五城坊官罰俸一年,司官罰俸六個月。在外州縣,捕官罰俸一年,印官罰俸六個月,知府、捕廳罰俸三個月。其八旗佐領,驍騎校并府佐領,包衣大步軍副尉、步軍校,巡捕營官,不行察挐,于該管汛內事發者一併議處。

又覆准、各省府州縣自理首告事件、俱限一個月審結。若案內隔地提人行查者、俟人文到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