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69 (1700-1725).djvu/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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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一百兩,《係常人》枷號三個月,鞭一百。

又議准:凡窩隱逃人之兩鄰十家長地方,免其流徙,移咨該撫,將兩鄰各枷號一個月,責四十板;十家長地方各枷號兩個月,責四十板。又題准:窩家之父子兄弟有分居者,照地方官保結,免其流徙。其流徙之家產人口,亦照地方官保結,一併流徙。若有假稱分居及隱留家產等弊,地方官革職。

康熙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上諭宗人府:「自古帝王建國,親親賢賢,義在並重。《我 太祖》」

太宗。

世祖以來、篤念本支。《敦睦九族》。咸加愛恤。欲其成立、以

共膺福祿也。朕思罪有大小,法有輕重,宗室犯罪,遽行革除,宗室朕心不忍除

世祖皇帝時定案外。自順治十八年以後。凡宗室有犯

罪革除宗室者。著將情節一併察明具奏。特諭。又

上諭刑部:「近聞官民家人以自縊投水身死報部者」,

「甚多。凡此皆因本主不加愛養,或逼責過甚,難以存活,故致身死。非有迫切之情,豈肯自盡?以後官民務須各將家人撫恤訓養,勿得仍行逼責致死。人命至重,爾部即行曉諭申飭,特諭。」 又八月初五日

上諭兵、刑二部:「京師重地,理應肅清;近聞竊盜剪綹」

「搶奪詐騙者甚多,此皆步兵及五城司坊各官並巡捕營官兵稽察不嚴,巡緝不力,或番役人等與盜交通,受賄縱容,以致奸惡之徒肆行無忌,殊非法紀,以後著該管文武官員嚴加巡察,督率番役兵丁,力行緝拏,務使奸宄肅清,良民無擾,如仍前怠玩縱容,交通作弊,將該管官員一併從重治罪,決不饒恕。《爾部》」 即遵諭行。《特諭》

《大清會典》。康熙八年二月十四日欽奉

諭旨、「凡在行幸之處、跪告發部者、若不審明虛實、即」

照律治罪,恐有冤枉,以後著將所告之事審明,虛者責四十板,免充軍。欽此。

又六月二十九日欽奉

諭旨、近見惡棍多以小事捏稱重大、陷害良善、或受

人雇託擅入禁地行幸之所喊告,及交部院審理,並無冤枉,反將良民株連受累,以後著嚴行禁止,如仍前瀆告者,不准行,著照律治罪。欽此。又覆准:凡家僕私嫁女子,伊主五年內控告者,斷歸本主,給還聘禮,將聘女之人,仍鞭一百。若過五年者,令償婦人一口,給與本主,免其離異。如不能償,仍斷令離異,嫁女之人,亦鞭一百。其《辛者庫》人之女,有聘嫁旗下民人者,不論年分遠近,概行斷回。嫁女之人,照例鞭責。該管撥什庫免議。

又題准:凡旗下人在境外放債,控告概不准行。其境內欠債之人故意刁蹬者,准行審理。若借債之人已死,無力償還、雖告亦不准行

又題准、「凡旗下民人、不許質當兵器、及貂鼠猞《猁猻》等衣服」子朝衣、金銀器皿等物。違者治罪。其收當之人,計贓坐以竊盜罪,免刺。至死者減一等。

又題准凡有捏款跪

殿前者照叩

閽例治罪

又覆准:凡承問各官,遲延監斃多人者,該督撫逐件題參議處,督撫不行題參,一併議處。又覆准:部內監禁人犯,止用細鍊,不用長枷。其應枷號人犯,重者七十觔,輕者六十觔,長三尺,闊二尺九寸。內外問刑衙門,俱照部式遵行。又議准:承緝文武官員,一年限滿不獲,罰俸一年,再限六個月緝挐。限滿不獲,無加級紀錄者,照例降一級調用。有加級紀錄抵銷者,照《接緝官例》緝挐,不再立限。

又覆准:失主被盜者,即將所失財物,逐細列單呈報,該地方官照單起認,「後補之單不算。」 又覆准:地方官差捕員同失主查照原報失單,眼同起認。若捕役私起贓物者,從重治罪。至于借名追尋賊贓,搜察當店,囑賊攀指寄頓,擾害良民,或將賊己物坐贓,買物栽贓,混認瞞贓等弊,承審官不加嚴禁詳審,該督撫不行題參,一併議處。

又覆准:「直隸各省具題事件,除真正死罪外,應減等各犯,遇熱審俱行減等。」

又題准:「流徙寧古塔、尚陽堡人犯,遇熱審、俱照例減等。」

又題准:凡竊盜折軍罪,枷號完結之後,再犯三次者,擬絞。一二次者照常完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