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69 (1700-1725).djvu/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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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題准:「夥賊二百人至三百人,劫擄鄉村,掠人勒贖,耑汛,兼轄文武各官照地方失事例議處,總督、提督降二級,總兵官降三級,俱留任圖功贖罪。」

又題准:凡逃人十日內挐獲者,免刺字,鞭一百,不算逃人次數。

又題准:「凡因逃人事件牽連議處官員,移咨該撫,取地方官口供,到日議結;不取確供,徇庇發覺者,該撫一併議處。」

又題准:凡首告逃人,行提地方官具文報稱無有者,復行巡撫查解,仍咨稱無有者,係旗下,鞭一百,係民,責四十板。如逃人果在彼處,發覺是實者,將地方官併巡撫俱照失察逃人例處分。又題准:凡各省將軍城守尉等,將已獲未獲之逃人姓名及逃走年月日期、旗色佐領,造清冊一本,每年四月內申送督捕。其獲過逃人、及挐獲官員職名、造清冊一本、每年三月內申送督捕、逐名查對、如一年內不將獲逃人數申報至二三年彙報者、題參議處

又題准:「凡同省各府查獲逃人,將失察之州縣官併該管道府,照例參處。」

又題准:「移駐墾荒兵丁脫逃十名以內者,耑管官罰俸六個月,統轄官罰俸三個月;二十名以內者,耑管官罰俸九個月,統轄官罰俸六個月;四十名以內者,耑管官罰俸一年,統轄官罰俸九個月;六十名以內者,耑管官降一級,統轄官罰俸一年;八十名以內者,耑管官降二級,統轄官降一級;至一百名者,耑管官」 降三級,統轄官降二級。一百名以上者,耑管官革職,統轄官降三級。

詔「投充人生事害民者、本主及該管佐領、連坐本犯。」

正法妻。家產入官、罪不至死者、本犯及妻入官。嗣後地方有司遇投充人犯罪,與屬民一體責治。

又題准:凡有投充及賣身之人,代伊親屬控告者,概不准理。其賣身旗下之後,將以前為民之事控告者,亦不准理。

又題准:「關稅欠不及一分者,罰俸一年。半分至一分以上者,降一級調用。二分以上者,降二級調用。三分以上者,降三級調用;四分以上者,降四級調用;五分以上者,革職。缺額錢糧,免其追賠溢額,不准議敘。如有事故,以離任日為止,作分數考核。」 至商稅不令親填簿冊,及不給紅單者,俱罰俸一年。如將部頒稅簿用伊印添送,或將稅簿紅單不按季報部者,俱罰俸半年。其收稅單簿送部限期:天津關二十日,臨清關二十五日,淮安關、揚州關、滸墅關三十五日,蕪湖關、西新關四十日,北新關四十五日,《九江關》五十五日,贛關六十日。

又覆准:「野苖擄民,該管土司隱諱不報者,降二級留任。」

又題准:「外藩蒙古會集及傳召之事不來者,都統各罰馬五匹,副都統各罰馬四匹,參領各罰馬三匹,佐領各罰馬二匹,驍騎校各罰馬一匹,撥什庫各罰牛一頭,十家長各罰㸽牛一頭。不如期至者,都統各罰馬四匹,副都統各罰馬三匹,參領各罰馬二匹,佐領各罰馬一匹,驍騎校各罰犍牛一頭,撥什庫各罰㸽牛一頭,十家長鞭二十七。如八旗遊牧管旗總管及索倫總管不齊集者,照外藩副都統例;遊牧副管、索倫副管照外藩參領例;佐領、驍騎校、撥什庫、十家長照外藩佐領、驍騎校、撥什庫、十家長例治罪。」 又題准:「明季廢錢,願送部者,量給價值,如文到三月仍舊行使者,責四十板,枷號一個月,地方官」 以「溺職」 治罪。

又題准:「運官因公羈絆,起卸後始趕至者,罰俸六個月。」

又覆准:各處土產,有文武官員行票差役,令州縣買送,州縣按里派取等弊。督撫將需索官員並不舉首州縣官一併查參。

又題准:「州縣加派里民」 ,近經禁革,乃以日用供應,取辦牙行鋪家,並強索城市,令督撫刊石永禁,違者照加派例治罪。

又題准:偷採人參,出財之主,并率領頭目,已得參者,照例擬死。未得參者,係旗下人,枷號兩個月,鞭一百,係民,枷號一個月,責四十板入官。為從之人,各枷號一個月,係旗下,鞭一百,係民,責四十板。餘俱照前例。

又題准:「接徵」 、接催官蒞任未久者,不必照前官原限分數處分,俱以到任日為始,限半年徵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