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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限內不完,照初次分數議處。
又題准:「宗室過犯,各照輕重議處。」 其革去宗室之例,永行停止。
又題准、厄魯忒、喀爾喀進
貢之人經由何旗斥堠?該旗斥堠章京,《撥什》庫兵。
丁等即為護送,轉交相接之旗至張家口,俟院遣往接官員交訖准回,違者治罪。若途中強行換買馬駝者,護送官兵挐送院。
又題准:旗下買民,令本管官用印。若隔屬官用印,照「挐解良民」 例議處。所買之人釋放為民,兩主各鞭責有差。
又題准:有「將《定例》後所買之人捏作定例前年月用印者」 ,事發用印官及買者、賣者俱加等治罪。
又
詔「差遣官員並督撫提鎮大小各官、不許買《良民為》」
奴、及轉相餽送,永行禁飭,違者照「略買良民例治罪。」
又議准:「陞任官員,若錢糧盜案未完者,免其降級,每一案罰俸一年。」
又覆准、凡笞杖罪名,除旗下鞭責外,民人折責,概用竹板,長五尺五寸。大頭闊二寸,小頭闊一寸五分,重不過二觔。內外問刑衙門、俱照部式遵行。其強盜人命事件,酌用夾棍。
又題准:凡瘋病殺傷人者,從本犯名下追埋葬銀十二兩四錢二分,給與被殺之家。
凡官員果有冤抑者,舊例許於吏部呈辨。又覆准年久已結之案,有在吏部呈辨者,概不准行。如果有冤抑,許赴通政司鼓廳控告。至降級革職之官,或在通政司鼓廳告辨具題者,吏部查明冤抑果真,准其開復。其同案內處分之人,一并昭雪。
又覆准:「凡叛逆軍需,驛遞公文,關係重要者,照常差遣外,其平常小事,不許差役催提。若仍前擅差擾害者,督撫指名題參。如督撫徇庇,事發一併議處。」
又題准、「凡衙役侵盜倉庫錢糧者、照前定例、一體遵行」〈前例擬死監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