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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祥刑典

 第五十五卷目錄

 律令部彙考四十一

皇清康熙二則

祥刑典第五十五卷

律令部彙考四十一

皇清

康熙九年三月十四日

上諭兵部、都察院:督捕衙門:「京師重地,理宜肅清。」近

「聞京城內外,惡棍肆行無忌,或借端挾詐,勒騙錢財;或公然搶奪,攪擾市肆;或結夥橫行,兇毆良民。又夜間盜劫,時聞挐獲甚少。此皆步兵甲喇大該巡城御史司坊各官、督捕司官、捕營將弁,稽察不嚴,緝捕無能,以致奸盜不息,善良受害。作何嚴行申飭緝挐?如該管官仍前怠玩者,作何處分?爾部院衙門會同定議、具奏《特諭》。」 又六月十一日

上諭刑部:「近覽《章奏》,罪犯監禁踰限、不行速審以致」

斃獄者甚多。夫各犯自有應得之罪,未死於法,先死於獄,殊非慎刑折獄之意,朕心深為不忍。爾部將踰限不結、監斃幾人以上者,作何嚴加處分,詳議定例具奏。特諭。

《大清會典》:「康熙九年題准該地方官如將革職之官」,

不詳查明白,給結起復者,罰俸一年。

又議准:官員應用堂印事件誤用司印,應用司印事件誤用堂印,及署事官與兼轄官錯用印信者,俱罰俸三個月。

又議准:官員於本章年月上失用印信者,罰俸一個月。

又題准:印信年久,字畫不清,理應詳請更換。如不行申請,以致本章咨文用印模糊,由部查出者,本官罰俸六個月。如本官已請更換,而督撫不行咨題者,與本官無涉,免議。督撫照此例處分。如印信損壞或舊印不繳送者,處分同。又覆准:捕官挐獲強盜,不許私審,交與印官審理。未審之前,驗看有無私拷刑傷。有傷者,將捕役照例治罪。若果無傷,將並無「私拷傷痕」 字樣開入招內詳報。倘有疏忽不開,扶同隱諱,及縱容捕官私審者,該督撫即將印官指名題參,分別議處。

又議准:軍罪人犯,遇熱審亦照例減等。軍流徒杖等罪,于熱審之前已經具題,未曾奉

旨發落者、遇熱審、仍照例減等發落

又題准:「承審官將應減等人犯遺漏未經減等者,罰俸一年,轉詳之司、道罰俸六個月,督、撫罰俸三個月。」

又題准:凡將應入秋審重犯不行解送,或已經解送在路遲延,以致秋決愆期者,府州縣官降一級調用,司道罰俸一年,督撫罰俸六個月。又題准:凡承審

欽件限期專責督撫。有違限者、將督撫計月處分。不

許分坐道府等官。如有等候提挐犯證,或因隔省行查,限內實難完結者,承問官將情由申詳督撫,該督撫題

「請展限。」 如承問官將易結之事,遲延不結,或將難

結情由,不預行申報者,聽督撫題參,將承問官罰俸一年。

又題准:強盜行劫,現在之贓,各令失主認領外,不足數者,將無主之贓變價賠補,餘剩者入官。如仍不足,將盜犯家產、妻子變價賠償。

凡官員短喪匿喪舊例革職、又題准革職、不准援

赦、或假捏丁憂承重者、均行革職。其丁憂未畢、即

出仕應試者與《短喪》同。

又題准:起復官員,照地方遠近,除水程外,違限半年以上,免議。一年以上,罰俸一年,二年以上,致仕。

又議准:「丁憂官員一經聞訃,即報該管上司,旗下取該都統印結,漢官取原籍印結投遞。如聞訃之後不行申報,或遲延留戀,或擅離職守者,俱送考功司革職。如已報上司,因原籍印結遲誤,或字樣不符,往返駁查稽遲者,罰俸六個月。」 又議准:初選、候補及相繼丁憂各官,不行申報及呈報遲延,並裁缺官員,聞訃不報、即行回籍者、俱于補官日罰俸一年。若本官已報丁憂、該管官不行轉報、以致部選補授者、司道府等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