罰俸一年,督撫罰俸六個月。如本官未經呈報,與該管官無涉,地方官未報上司,與上司無涉。如地方官已報上司,而上司遺漏不行達部者,與地方官無涉。均應免議。
又覆准:誣告平民因而拖累致死一二人者,遇
赦「援免三人以上者,以《故殺論》」 ,不准援。
赦
又覆准、凡督撫承問、叩
閽:「事件有情,罪重大不在。」
赦例者、依限審結。其餘輕罪、與
《赦例》相符者、即行釋放、彙題銷案
又覆准:「凡誣告平民,因而拖累致死一二人者,照律擬絞;三人以上者,以故殺論。」
又題准:「司、道、府、州、縣等官,將正雜錢糧擅自那用者革職;如緊急軍需不報督撫私自那用者,降一級留任,俟賠完開復。其存留錢糧,因公那用者,免議。」
又題准:承追侵那錢糧、家產盡絕。遇
赦免追,戶部即行題結,「妻子免交刑部。」
又覆准:凡運糧先就本衛官輪派,不足方及他衛,隨幫各弁亦應均輪。如有任意顛倒、索詐鑽營情弊,總漕該督撫題參。
又覆准:限年錢糧接徵、接催俱不必另作分數,止照前官所遺分數內續完幾分,即與扣算。若本年係一官經管而年限內有二三官接管者,止于前一官未完分數內,按接管月日分算。若本年係二三官經管,而年限內止一官接管者,彙算二三官未完分數內,除續完分數題參。又題准:凡起解兵餉、協餉、漕糧、白糧、本色顏料等項,該管司道府官,不委現任佐貳,濫委廢員、匪人者,罰俸一年。或錢糧中途失誤者,原委之官降一級調用。如委現任官中途失誤者,原委之官罰俸六個月。如領解官侵欺潛逃者,原委之官降一級調用。如並未委官,批內填寫委官,及委不係職官者,均罰俸一年。
又題准:凡錢糧並未起解,申報起解,或庫內無銀申報有銀者,各降二級調用,巡撫罰俸一年。又題准:凡民人假稱逃人行詐者,責四十板,並妻子給發寧古塔窮兵為奴。
又題准:凡挐解之逃人,不實供伊主住處、謊供在別處者,照例鞭刺外,枷號一個月。
又題准:「凡部提及遞發逃人」 案內牽連人犯,每一名差役二名押解。如有脫逃者,將解役發該撫枷號一個月,各責四十板。
又題准:旗下人將民人謊稱逃人投遞逃牌者,枷號三個月,鞭一百;民人串通者,責四十板,並妻子發與寧古塔窮兵為奴。
又題准:「凡逃人原主已故,其承受家產之人未遞《逃牌》」 者,仍將逃人斷給於承受家產之人。又
諭、「督捕衙門事件關係非輕。審問務要窮究確供、不」
得錯用夾棍,斷為窩家,以累無辜。
又議准:錢糧盜案未完,官員薦舉卓異者,督撫罰俸六個月,申詳之司道府官,罰俸一年。又題准:官員撥補地畝,不遵部文,擅撥給別項地畝者,罰俸一年。
又題准:凡旗下人有犯私鹽,照例治罪外,其主係官,罰俸兩個月,係平人鞭七十。佐領、驍騎校、包衣大,各罰俸一個月。撥什庫、屯撥什庫,各鞭五十。其馬場收馬人有犯私鹽者,領去夸蘭大參領等,俱罰俸兩個月。撥什庫等各鞭八十。又題准:凡已結事件,稱有冤枉者,仍赴本院告理。又稱冤枉,許赴通政司鼓廳告理。
又題准:「採買物料,多開價值,布政司罰俸一年,巡撫罰俸六個月。若有司不送上司驗視,竟行解部者,罰俸六個月。」
又題准:「販賣攙和私錢,五城御史,各該撫不行察參者,一起罰俸三個月,二起罰俸六個月,三起罰俸九個月,四五起罰俸一年,六起以上降一級。」
又題准:凡批迴未領稱為「已領」 ,未發稱為已發者、各罰俸一年。
又題准:凡官員將投充人稱為納糧之民,並改糧冊年月移送者,革職,轉申上司,降一級調用,巡撫罰俸一年。如先稱不係投充,後報投充者,地方官降一級調用。該管上司罰俸一年,巡撫罰俸六個月。
又題准:督撫將會議事件並未會同議定畫題,遽稱合詞題覆者,罰俸六個月。
又議准:「咨文投部,違限不及一月者,罰俸一年,一月以上者,革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