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題准:凡官員將斬絞重犯,不行羈禁,令人取保,以致脫逃者,革職。將發到監犯,故推別衙門,以致脫逃者,降四級調用。該上司不行揭報,降二級調用。若將軍流徒罪人犯,取保脫逃者,降一級調用。笞杖人犯脫逃者,罰俸六個月。又題准:督撫所參貪劣屬官,責令委官看守,如疏忽以致自盡者,承委官罰俸三個月。
又題准:凡中式真文,准其謄寫選刻發賣。如遇鄉、會科場,預先召集多人,妄造文字,假稱新墨卷傳賣。及直省生員,濫刻選文窗稿傳賣者,禮部及科道督撫查訪,將假造之人,如係現任官員,罰俸三個月;未選官員,於選官日罰俸三個月。舉人罰停會試一科,貢生罰停廷試一年,監生罰多坐監六個月,生員降為「青衣儒童」 ,行令該地方官責二十板。如有冒名私刻,罪坐假冒之人,亦令該地方官責四十板。
又題准:「生員關係取士大典」 ,若有司照民例扑責,非
朝廷恤士之意。今後如果有欠糧重情,地方官先
報學院學道。俟黜革後,治以應得之罪。若詞訟小事應責治者,發該學官懲責。
又議准:「官員將遲延事件推諉他人者,除照遲延例計日處分外,再罰俸一年。」
又議准:「官員奉上司行查,職名遲延者,轉催官員罰俸六個月。」
又《令》「凡為己事,叩」
《閽》「審無冤枉者,責四十板。」
又議准:官員因事夤緣,私行餽送,發覺之日,與者受者,俱革職提問。如餽送之時,不即行出首,後經發覺,雖所餽之禮未受,亦罰俸一年。又題准:督撫將奉
旨「駁察事件、含糊題覆者、降一級留任。」
又覆准、旗下人犯徒罪枷號日期未滿、遇
赦、即行釋放。其民人犯徒罪、已到配所、遇
赦者、亦照旗下人例、免徒釋放
又覆准:「凡告發事件,止照狀內有名人犯審擬。如光棍案內,夥黨人多,仍行嚴拿審治。如無干牽連者,即行釋放。」
又題准:官員將斬絞人犯在獄不加杻鎖,以致自盡者,降一級調用。上司不申報者,罰俸一年,如已上杻鎖自盡或病死者,免議。
又題准:凡官員將重罪要犯致死以圖滅口者,革職。是問該上司不據實揭報,降二級調用。又題准:凡州縣官有潛逃反叛正犯,未經查出,或出具並無印結,被人首發者,革職,將該管知府降四級調用,司道降二級調用,督、撫降一級留任。如係斬絞要犯,未經查出,或具結後被人首發者,降二級調用,該府道罰俸「一年。如係反叛牽連之人,及軍流人犯未經查出者,罰俸一年。若將緊要重犯,官員自行藏匿者,革職。」 又題准:「捕役誣拿良民為盜,私用非刑,致死人命者,將該管官革職,道、府降二級調用,按察司降一級調用,督撫罰俸一年。如未致死者,該管官降四級調用,道、府降一級調用,按察司罰俸一年,督」 撫罰俸六個月。
又題准:武職官獲盜,即交有司審理。若不速送,私用非刑審理,及誣良為盜致死者,失察之總督罰俸九個月,未致死者,罰俸六個月。
《凡承緝叛犯,又題准》:將承緝文武各官,俱革職帶罪,限三年緝挐。如不獲,將文職降一級,武職降二級,各調用。如有加級紀錄,准其抵銷。盜犯仍照案緝挐。武職兼轄各官,降二級戴罪,限三年緝挐。如不獲,亦降一級調用,加級紀錄,亦准抵銷。該省總兵官罰俸一年,免其停陞。其接緝協緝文武各官,于賊犯發覺之「日,計筭未滿三年者,仍停其陞轉。緝挐人犯,若已滿三年,俱各罰俸一年,免其停陞。未獲賊犯,仍照案緝挐。」 又題准:發遣軍流徒犯,該管官兩月內不行起解者,罰俸一年。過一年者,降一級調用。不行查催之上司,罰俸半年。若起解遲延,致人犯斃獄者,降一級調用。上司官罰俸一年。官員將應解人犯錯解別處者,罰俸六個月。若將未經題結軍流等犯先行發遣者,降一級留任。
又議准:凡官員該管地方,有失火延燒房屋者,罰俸三個月。沿燒文卷倉厫者,罰俸一年。如將錢糧文冊擅藏私家,以致焚燬者,降一級調用。又題准:凡軍罪人犯在配所脫逃者,將該管官罰俸六個月,統轄官罰俸三個月。軍流徒罪人犯,私自逃回原籍,地方官不行查出者,罰俸一年。
又題准:「督撫將重犯引律具題,或擬重,或擬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