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69 (1700-1725).djvu/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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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經三法司兩議具題者、督撫併承問官、俱免議

又題准:衝決地方,有催夫不發及樁柳等項不行速辦,或稱非係本汛推卸,以致遲誤河工者,俱降一級調用,不行轉催,上司罰俸一年。又議准:奉天等處招徠之民,偷採人參,為從者照旗下人例,雖已得參,免其入官,枷號兩個月,責四十板。

又題准

內廷工所、被人偷盜物料者。監工官、及守門官、俱

罰俸一個月

又題准:官員起解金磚,不揀擇精美、以不堪用者解送,或折損,或遲延、俱罰俸一年,巡撫、布政使各罰俸六個月。

又題准:官員解送各項匠役,或名數短少,或不擇良工,以老病不諳之人塞責者,罰俸六個月。又覆准:凡貪官蠹吏事發,督撫必須從公確議。若有徇庇貪污等情,經科道糾參是實者,將督撫承問各官,一併從重治罪。

又議准:「官員任所,如有親戚朋友聽其招搖詐騙者,本官革職。」

又議准:凡官員為事聽理,不候問結即回原籍者,罰俸六個月。承審官將聽審官員人犯,不候結案,聽其回籍者,亦照此例議處。

又「令正月停刑,照順治十七年例行。」

又題准:「正月既經停刑,應將審定正犯監固,俟二月具題正法。」

又題准:凡官員將絞罪人犯誤斬者,降一級調用。將應監候人犯立決者,降四級調用。若于停刑日期違例行刑者,罰俸六個月。

又題准:凡檢屍官員聽信仵作埋沒傷痕或將打砍傷痕報稱跌磕傷者,降二級調用,轉詳之上司,罰俸一年。如上司批令再檢,不行檢驗或不實報傷痕者,降一級調用。

又議准:官員批寫票籤,如將「工部知道」 錯寫「兵部知道」 者,堂官罰俸一個月;錯寫官,罰俸兩個月。

又題准:凡衙役犯贓,本管官失於覺察,十兩以上者革職。一兩以上者,降二級調用。不及一兩者,降一級調用。

又題准:凡奸棍私造假印、假票,冒稱職官,或謊充帶翎,假托差使者,所在府州縣官員不行查拿,各降一級調用。如官員有將此等奸棍給與印結執照者,事發即行革職。

又題准、凡官兵挐獲出海貿易者、將貨物家產一半給賞、一半入官。若遇

赦免罪,免其入官,仍將一半給挐獲之人。

又十二月十四日欽奉

諭旨、「流徙人犯、定例六月十二月不行發遣。」今思十

月至正月終,俱屬寒冷之時,流人多有貧者,衣裝單薄,無以禦寒,以罪不至死之人凍斃道途,殊為可憫。以後流徙寧古塔、尚陽堡人犯,十月至正月終及六月,俱停其發遣。欽此。

又題准:「凡隱瞞反叛,籍沒入官人口者,照隱匿入官財物」 之例,不論男婦大小,五口以上杖一百,流徙寧古塔。四口杖一百,徒三年;三口杖九十,徒二年半。二口杖八十,徒二年;一口杖七十,徒一年半。旗下人有犯徒流之罪者,照例分別枷號發落。

又題准:凡官員擬將不應折贖之人違例折贖,及將應折贖之人不行折贖者,均罰俸六個月。又題准:官員承審反叛人犯,不曾審出真情,後經別官審出,將原問官革職轉詳之司道降四級調用。未嘗查參之督、撫,降一級調用。若將緊要口供不行取供者,承問官降二級調用,司道降一級調用,督撫罰俸一年。承審絞斬人犯,不曾審出真情,後經別官審出者,將原問官降一級調用,司道罰俸一年,督撫罰俸六個月。若將緊要《口供》,不行取供者,承問官罰俸一年,司道罰俸六個月,督撫罰俸三個月。承審軍流等犯,不曾審出真情,後經別官審出者,將原問官罰俸一年,司道罰俸六個月,督撫罰俸三個月。如將應取緊要口供不行取供者,承問官罰俸六個月,司道罰俸三個月。

又題准:凡將應候秋決人犯擬為立決者,承問官降一級調用,司道罰俸一年,督撫罰俸六個月。如將應立決人犯擬為秋後者,承問官罰俸一年,司道罰俸六個月,督撫罰俸三個月。又題准:凡官員拷鞫人犯,於夾棍、拶指外,用別樣非刑,及將婦女擅用夾棍者,俱革職。該上司不行查報,降一級調用。督撫不行題參,降一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