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69 (1700-1725).djvu/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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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題准:「凡逃人無一定住處,或雇覓傭工,或賃住店房,未過十日者,其窩家鄰佑等既經免罪,地方官亦免議處。」

又題准:凡地方官稱係逃人拿解,無主認識,發伊原籍地方官確查,實係民人,取保釋放,具文申報。若有投充俘獲,賣身旗下情由,仍行解回,有主者給主,無主者入官。若將真正逃人稱係民人,保結釋放後被伊主識認,或旁人出首,為首保人斷作窩家,其餘保人鄰佑,照例治罪。其不行詳查取保釋放之官,革職。

又議准:「凡順治元年以前逃人,不給原主,放出為民。如仍投旗下者,有主認識,仍給原主。」 又議准:凡出首逃人,查明謊告仇告者,係旗下人,枷號兩個月,鞭一百;係民人,枷號兩個月,責四十板。若串通糾合圖財行詐者,俱以光棍例治罪。若民人不在該地方官處告理,向督捕衙門越告者,不准行。至逃人,無論旗下及民人,首告查解者,該管各官鄰佑《十家長》地方免罪。窩家免其流徙,枷號兩個月,責四十板,追銀十兩,給首告之人。如出首逃人未經審理輒逃者,所告情節註冊不准行。後經挐獲或自行投回,仍照例治罪。

又題准:逃人寄居妻家,若有十三歲以上男丁作為窩家,十二歲以下免罪。

又議准:「《凡瞽目》之人窩隱逃人者,免責,并妻子流徙尚陽堡。」

又題准:「凡窩帶逃人者,係官革職,常人照例枷號鞭責。」

又議准:「凡失察逃人之管隊,免其流徙,枷號兩個月,責四十板。」

又題准:凡逃人中證已故,或失落文契,招稱係某家所買,審實者,斷與買主。非買主冒認者,枷號三個月,鞭一百。其並非賣身而謊稱賣身之人,責四十板,並妻子發與寧古塔窮兵為奴。凡寧古塔駐防旗下逃人,又題准:逃二次者,該將軍審結。三次者,該將軍具文報督捕覆議具題。若滿洲窩隱逃人,及無窩主之逃人,即於本處照例審擬。

又題准、「凡鞭刺過逃人、俱自」

赦後計算三次

又題准:凡逃人無主識認者,鞭刺入官,給與八旗窮兵。後被原主識認,仍給原主,地方官功過不議,窩家及地方十家長、兩鄰照例責釋。又題准:凡逃人在外娶妻及所生子女,或經拏獲於未審之先,逃人亡故者,不斷與逃人之主釋放為民。

又題准:凡逃人在外娶妻,所生之女,已聘民人者,不斷與逃人之主,仍歸給本夫。

又題准:凡逃人被獲,交與伊主。若主轉賣與人,在外娶妻所生之子女,俱歸給逃人,斷與後買之主。

又議准:凡旗下人聘娶民婦,其婦逃走者,免刺、鞭一百。

又題准:凡保定、太原、滄州、德州等四城駐防逃人,若有窩家,令伊所屬官員轉報巡撫,交該鄰近按察司同城守尉審理。若按察司所駐地方遙遠,除伊所屬道員外,交鄰近道員同城守尉審理。如窩隱情真,該撫核實,止將窩主解送督捕覆議具題。若無窩主之逃人,即於彼處照例鞭刺逃走三次者,城守尉具文報督捕覆議,具題交刑部

又題准:「凡直隸、山東、山西、河南地方官,拏解逃人窩犯,嚴加肘鎖,每一名差有家產正身解役二名押解。如違例以致疏脫,或解役同逃人逃走者,地方官革職,疏脫之人責四十板。其陝西、湖廣、四川、江南、江西、浙江、福建、廣東、廣西、雲南、貴州地方官,挐解逃人窩犯,嚴加肘鎖,每一名差有家產正身解役二名遞解」 ,經過,地方官將逃人肘鎖驗明,每一名亦照數換差遞解。如違例以致疏脫,或解役同逃人逃走者,地方官革職。疏脫之人,責四十板釋放。如照例僉差押解遞解。解役疏脫人犯或通同逃走者,將解役各責四十板,并妻子家產人口一併流徙。尚陽堡,地方官俱免議。

又題准:凡解役中途疏脫逃人,擬定流徙,於未流之先得獲逃人者,免流徙責四十板。

又題准:凡僉差押解逃人之役,私自交與別人代解,致逃人疏脫者,地方官罰俸一年,正身解役流徙,代解之人,責四十板。

又題准:「窩主責四十板,並妻子家產人口一併流徙尚陽堡房地入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