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69 (1700-1725).djvu/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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墳高六尺以上,發步皆從塋心各數至邊。五品以上,許用碑,龜趺、螭首。六品以下,許用碣,方趺、圓首。庶人塋地九步,穿心十八步,止用壙誌。一品官服色鞍轡等物,除官府應用之家許令織造外,其私下與不應之家製造者,工匠依律治罪。

一軍民僧道人等、服飾器用、俱有定制。若常服言常服則大服不禁。僭用錦綺紵絲綾羅彩繡。器物、用戧金描金。酒器、純用言純用若止用一件不禁金銀。及將大紅《銷金》製為帳幔被褥之類。婦女僭用金繡閃色衣服,金寶首飾鐲釧。言金寶則用止金飾無珠不禁及用珍珠緣綴衣履,并結成補子蓋額纓絡等件。娼妓僭用金首飾鐲釧者,事發,俱問以應得之罪。服飾器用等物,並追入官。婦女《罪坐家長》

一官吏軍民人等、但有僭用元黃紫三色、及蟒龍飛魚斗牛器皿、僭用硃紅黃顏色、及

親王法物者、俱比照僭用《龍鳳紋律》擬斷。服飾器

皿追收入官

僧道拜父母

凡僧尼道士女冠、并令拜父母、祭祀祖先本宗親屬在內。《喪服等第》。謂斬衰期功緦麻之類皆與常人同。違者杖一百,還俗。若僧道衣服,止許用紬絹布匹,不得用紵絲綾羅,違者笞五十,還俗。衣服入官。其袈裟道服,不在禁限。

失占天象

凡天文:如「日月五緯」 「二十八宿」 之屬。垂象。如日重輪及旄頭彗孛景星日月珥蝕之類欽天監官、「失於占候奏聞者、杖六十。」《條例》

一、占候天象。欽天監設觀星臺。令天文生分班晝夜觀望。或有變異。開具揭帖呈堂上官。當奏聞者、隨即具奏。

術士妄言禍福

凡陰陽術士,不許於大小文武官員之家妄言國家。禍福,違者杖一百。其依經推算星命卜課,不在禁限。

匿父母夫喪

凡聞父母:若嫡孫承重,與父母同。及夫之喪,匿不舉哀者,杖六十,徒一年。若喪制未終,釋服從吉,忘哀作樂及參預筵宴者,杖八十。若聞期親尊長喪,匿不舉哀者,亦杖八十。若喪制未終,釋服從吉者,杖六十。若官吏父母死,應丁憂,詐稱祖父母、伯叔姑兄姊之喪,不丁憂者,杖一百,罷職役不敘。若父母見在《無喪》詐稱有喪,或。父母已殞「舊喪」詐稱新喪者。與不丁憂罪同、有規避者、從重。論。若喪制未終,冒哀從仕者,杖八十,亦罷職。其當該官司,知而聽行,各與同罪。不知者,不坐。其仕宦遠方丁憂者,以聞喪月日為始,奪情起復者,不拘此律條例。

一、官吏丁憂,除公罪不問外,其犯贓罪及係官錢糧,依例勾問。

一內外官吏人等、例合丁憂者、務要經由本部京官、具奏關給

內府「孝」 字號勘合吏典人等、劄付順天府給引照

回。在外官吏人等,移文知會所在官司,給引回還,及移文原籍官司體勘明白,開寫是否承重祖父母及嫡親父母,取具官吏里鄰人等結狀回報。如有詐冒,就便解部查實,仍以聞喪月日為始,不計閏二十七個月,服滿起復。若有過期,不行文移催取過部。果無事故在家遷延者,咨送法司問罪。

一文職官吏人等,若將遠年亡過父母,詐作新喪者,問發為民。若父母見在,詐稱死亡者,發邊外獨石等處充軍。其父母喪,計原籍程途,每千里限五十日。過限匿不舉哀、不離職役者,俱發邊外為民

棄親之任

凡祖父母父母、年八十以上、及篤疾、別無以次侍丁而棄親之任、及妄稱祖父母父母老疾、求歸入侍者、並杖八十。棄親者,令歸養。候親終服闋降用。求歸者、照舊供職。若祖父母父母、及夫犯死罪現。被囚禁而筵宴作樂者,罪亦如之筵宴不必本家併他家在內

條例

一、官員祖父母、父母及年七十果無以次人丁,自願離職侍養者,聽。親終服滿,方許求敘喪葬。職官庶民,三月而葬。

凡有:尊卑。喪之家必須依《禮》。定限《安葬》若惑於風水及託故停柩在家經年暴露不葬者,杖八十。若棄毀死屍又有本律其從尊長遺言,將屍燒化及棄置水中者,杖一百。從卑幼,並減二等。若亡歿遠方,子孫不能歸葬而燒化者,聽從其便。其居喪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