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齋設醮,若男女混雜。〈所重在此。〉飲酒食肉者,家長杖八十,僧道同罪還俗。
鄉飲酒禮
凡《鄉黨敘齒》、及《鄉飲酒禮》、已有定式。違者、笞五十〈《鄉黨敘齒》,自平時行坐而言;《鄉飲酒禮》,自會飲禮儀而言。〉《條例》:
一、鄉黨敘齒,士農工商人等平居相見,及歲時宴會揖拜之禮,幼者先施坐次之例,長者居上。如佃戶見佃主,不論齒敘,並行以少事長之禮。若親屬,不拘主佃,止行親屬禮。
一、《鄉飲坐敘》,以高年有德者居於上,高年淳篤者並之,以次敘齒而列。其有曾違條犯法之人列於外坐同類者成席,不許干于善良之席。主者若不分別,致使貴賤溷淆。察知或坐中人發覺,主者罪以「違制,奸頑不由其主,紊亂正席,全家移出化外。」
兵律
宮衛
太廟門擅入
凡〈無故。〉《擅入》。
太廟門、及
《山陵兆域門》者、杖一百
太社門,杖八十。〈但至閾外〉未過門限者、「各減一等。」守衛官故。
縱者,各與犯人同罪;失覺察者,減三等。
宮殿門擅入
凡擅入
皇城午門、東華、西華、神武門、及禁苑者、各杖一百
擅入
《宮殿門》,杖六十、《徒一年》。擅入
御膳所及。
《御在所》者,絞。〈監候〉未過門限者,各減一等。〈稱御者 太皇太后皇太
后皇后並同
若無門籍冒,〈他人〉名。〈籍〉「而入」者。〈兼已入未過〉罪
亦如之。其應入〉
宮殿、〈宿值:〉之人,未著門籍而入。或當下值而輒入。及
宿次未到。〈雖應入班次,未到越次。〉而輒宿者,各笞四十。若不係宿衛,應直合帶兵杖之人,但持寸刃入
宮殿門內者、絞。〈監候不言「未入門限」 者,以須入門內及坐。〉入皇城門內者、杖一百、發邊遠充。軍門官、及宿衛官
軍故縱者,各與犯人同罪,至死減一等。失覺察者減三等,罪止杖一百。軍人又減一等,並罪坐值日者。〈通指「軍官軍人」 言,餘條准此。〉
宿衛守衛人私自代替
凡
宮禁宿衛及
《皇城門》守衛人應直。不直者、笞四十。以應宿衛守
衛人。〈「下直」 之人。〉私自代替、及替之人,各杖六十。以別衛不係宿衛守衛人冒名私自代替及替之人,各杖一百。《百戶以上》,各加一等。《若在直》而逃者,罪亦如之。〈應直不直之罪百戶以上加等〉
京城門減一等。各處城門又減一等。親管頭目知
而故縱者,各與犯人同罪。失覺察者,減三等。有故而赴所管告知者,不坐。
條例
一
皇城各門各鋪、上置守衛該管官旗、鈐束不嚴、及
「容情故,縱所管軍人離直點視不到十名以上者,各杖一百。指揮降千戶,千戶降百戶,衛鎮撫降所鎮撫,百戶及所鎮撫各降總旗,總旗降小旗,小旗降軍,俱調邊衛,帶俸食糧差操。」 若受財賣放者,不分人贓多寡問罪,亦照前降調。其或各衛晝夜輪流點城官員,但受財賣放者,一體參問降調。若止是巡點不嚴,以致軍士不全、問罪還職。其各該直宿官旗軍人、點視不到一二次者送問。三次以上者、問發邊衛差操
從駕稽違
凡〈天子巡幸。〉應。〈扈〉從。
車駕之人,違〈原定之〉期不到。及從〈 車駕〉而先回還者《一》。
日,笞四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百戶以上,各加一等,罪止杖六十,徒一年。若從
車駕行而逃者、杖一百、發邊遠充軍。百戶以上、絞監
候親管頭目故縱。〈不到,先回在逃。〉者,各與犯人同罪,至死減一等。《失覺察者》,減三等。罪止杖一百。《直行御道》
凡
午門外
御道、至
御橋、除「侍衛官軍導從」
車駕出入、許於東西兩傍行走外。《其餘文武百官軍》
民人等。〈非侍衛導從。〉「無故於上直行、及輒度
御橋」者、杖八十。若於
宮殿中直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