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69 (1700-1725).djvu/16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此页尚未校对

御道者、杖一百。守衛官故縱者、各與犯人同罪。失覺

察者減三等若於

御道上橫過,係一時經行者,不在禁限。

內府工作人匠替役

凡諸色:當班。《工匠》:辨驗貨物各行人。差撥赴

內府及承運庫工作、若不親身關牌、入內應役、雇

人。冒己。名。并關牌私自代替及替之人,各杖一百,雇工錢入官。

宮殿造作罷不出

宮殿內造作所。管官:司具《工》姓名報。所入之處門官、及

守衛官就於所入門首逐一點。姓名。視。形貌放入工作。至申時分、仍須相視形貌、照數點出。其不出者、絞、監候。監工及提調內使監官門官、守衛官軍點視。如原入名數短少,就便摉捉,隨即奏聞。知而不舉者,舉犯人同罪,至死減一等。失覺察者,減三等。罪止杖一百。

輒出入宮殿門

凡應出

宮殿、凡下直、如《差遣》《給假》等項:而門籍已除,輒留不出。及應入直之

被告劾,已有公文禁止,籍雖未除,輒入

宮殿者、各杖一百晝禁。若宿衛人已被奏劾者、本管官

司先收其兵仗。違者罪亦如之。若於

宮殿門雖有籍,至夜雖應直之人。皆不得出入。若入者。

杖一百。出者杖八十,無籍夜。入者,加二等。若持仗入。

殿門者絞。「監候入宮門」 亦坐此,夜禁比晝加謹。

關防內使出入

各庫局、司有「印署」 衙門之內使監官、并奉

御內使。「長隨 大駕」 者也。但遇出外各門官須要收留本。

人在身、關防牌面、於門。簿上《印記》姓名。及牌面字號明白、附寫前去某處、幹辦是何事務。其門官與守衛官軍、摉檢沿身別無夾帶官私器物方許放出回還,一體摉檢給牌入內,以憑。該監逐月稽考出外次數。但摉出應干雜藥。就令帶藥之人自喫。若有出入不服《摉檢》者,杖一百充軍。若非奉

旨:「私將兵器。」帶。進入。

皇城門內者、杖一百、發邊衛充軍將。入。

宮殿門者、絞。監,候其直日守。門官、及守衛官、失於摉檢者

與「犯人」同罪。至死減一等。」 「《內使例》不擬充軍,惟此須依本律。《向宮殿射箭》。

凡向

太廟、及宮殿、射箭放彈、投磚石者、絞監候須箭石可及

乃坐之。若遠不能及者。勿論向

《太社》,杖一百,流三千里。但傷 太社之人者,斬。監候則殺人。

者可知。若箭石不及,致傷外人,不用此律。宿衛人兵仗

凡宿衛人,兵仗不離身。違者笞四十。《輒》《暫》。離。應直之地「《職掌》處所」,笞五十,別處宿。經宿之離《杖六十》。百戶以上,各加一等。親管頭目,知而不舉者,與犯人同罪。失覺察者,減三等。

禁經斷人充宿衛

凡在

京城犯罪、被極刑之家《同居人口》不論親屬所司。隨即遷。

發別郡住坐。其本犯異居。親屬人等、并一應有犯笞杖曾經。同決斷之人,並不得入充近侍。及宮禁宿衛守把

皇城京城門禁、若隱匿前項情由。朦朧充當者,「斬。」監候其當。

該官司不為用心詳審、或聽人囑託、及受財、容令充當者、罪同斬監候,並究囑託人《若》:極刑親屬及經斷人奉有

特旨,選充曾經具由覆奏、明立文案者所選之人及官司不在。

此限

《衝突儀仗》:《三條》凡 車駕行幸之處,其前列者為「儀仗」 ,儀仗之內即為「禁地。」

車駕行處、除近侍、及宿衛護

駕官軍外。其餘軍民、並須迴避。衝入儀仗內者、絞係

雜犯,准徒五年。若在郊野之外,一時不能迴避者,聽俯伏。道傍:以待。 駕過其隨行文武百官,非奉宣喚,無故輒入儀仗內者,杖一百。典仗護衛官軍故縱者,與犯人同罪。不覺者,減三等。

凡有伸訴冤抑者,止許於仗外俯伏以聽。若衝入儀仗內,而所訴事不實者,絞。係雜犯,准徒五年。得實者免罪。

凡軍民之家、縱放牲畜、若守衛不備、因而衝突儀仗者守衛人。杖八十,衝入。

皇城門內者、守衛人。杖一百。其縱畜之家,并以「不應」

事重論罪

條例

聖駕出郊、衝突儀仗、妄行奏訴者、追究主使教唆、捏

寫《本狀》之人、俱問罪。各杖一百、發邊衛充軍。所奏情詞、不分虛實、立案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