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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宮營門
凡
行宮外營門、次營門、與
皇城門同。若有擅入者、杖一百
內營牙帳門與
宮殿門同。擅入者、杖六十、徒一年
越城
凡越
皇城者、「絞」〈監候。〉
京城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越各府州縣鎮城者、杖
一百官府公廨牆垣者、杖八十。越而未過者,各減一等。若有所規避者,各從〈其。〉重。〈者〉論。
門禁鎖鑰
凡各處城門應閉而誤不下鎖者、杖八十。非時擅開閉者、杖一百
京城門、各加一等。其有公務急速、非時開閉者、不
在此限若
皇城門應閉、而誤不下鎖者、杖一百、發邊遠充軍
非時擅開閉者,絞監候。其有
旨:「開閉者勿論。」
懸帶關防牌面
凡朝參文武官,及內官,懸帶牙牌鐵牌,廚子校尉入內,各帶銅木牌面。如有遺失,官照品罰銀。未入流,罰一兩。九品罰二兩。至一品,遞罰止十兩。廚子校尉罰一兩,照未入流論。若有拾得,隨即報官者,將各人該罰。〈銀:〉充賞有牌不帶。〈或因牌有毀失質當之類〉無牌輒入。〈內〉者,杖八十。〈無牌〉借者、及〈有牌〉借與人者、杖一百。事有規避者、從〈其〉重論。〈拾得〉《隱藏》者,杖一百、徒三年。〈知其隱藏〉首告者「於犯人名下追罰銀。」〈照品如未入流一兩之數〉充賞。〈若將拾得牌面〉詐帶朝參。及在〈朝門〉外詐稱:〈有牌〉官員名號、有所求為者、絞監候。偽造〈牙鐵銅木牌〉者,斬。監候首告〈其詐〉者,於犯人名下追銀。〈照品加二等〉充賞。
條例
凡各衛直宿軍職、《使令上直軍人》《內官使令上直》校尉、各懸帶銅牌、出百里之外。營幹私事者、參問奏
請軍職、降一級、調邊遠衛分、帶俸差操。內官發充
淨軍軍人校尉、俱發邊衛充軍。若由各官挾勢逼勒者、軍人校尉、照常發落。不應杖罪、發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