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祥刑典
第四十六卷目錄
律令部彙考三十二
皇清〈律例七〉
祥刑典第四十六卷
律令部彙考三十二
皇清
《大清律》
兵律
軍政
擅調官軍
凡將帥部領軍馬、守禦城池、及屯駐邊鎮、若所管地方、遇有草賊生發、即時差人體探緩急聲息〈果實。〉須先申報本管上司,轉達朝廷奏聞。給降
御寶聖旨,調遣官軍征討。若無警急,〈消息及雖有警急〉不先。
申上司、雖已申上司、不待回報、輒於所屬、擅調軍馬、及所屬擅發與者〈「將領」 屬:〉各杖一百,罷職,發邊遠充軍。其暴兵卒至,欲來攻襲,及城鎮屯聚軍馬之處,或有〈內賊作〉反。〈作〉叛。或賊有內應。事有警急。及路程遙遠〈難候申文待報〉者,「並聽從便,火速調撥。」〈所屬〉軍馬,乘機勦捕。若賊寇滋蔓、應合會〈兵勦〉捕者:鄰近衛所,雖非所屬,亦得。〈行文〉調發策應。〈其將領官并策應官〉並即申報本管上司,轉達朝廷知會。若不即調遣會合,或不即申報上司,及鄰近衛所〈已奉調遣〉不即發兵策應者。〈將領與鄰衛官〉並與「擅調發」罪同。〈亦各杖一百發邊衛充軍〉其餘上司、及〈典兵〉大臣將文書、調遣將士、提撥軍馬者〈文書內〉非奉。
御寶聖旨、不得擅離汛地。若〈守禦屯駐〉軍官有:〈奉文〉改除別。
職。或犯罪〈《奉文》:〉取發。如〈文內〉無奏。奉
聖旨、亦不許擅動。違者〈兼上數事〉罪亦如之。
申報軍務
凡將帥參隨、總兵官征進。如總兵官分調攻取城寨、克平之後、隨將捷音、差人飛報、一申總兵官、一行兵部〈須將克捷事情。〉另具奏本,實封
御前。若賊人數多,出沒不常,如所領軍人不敷,須要
速申總兵官,添撥軍馬,設策勦捕。不速飛申者。〈聽。〉從總兵官量事輕重治罪。至失誤軍機、自依常律。若有〈賊黨〉來降之人。〈將帥官〉即便送赴總兵官,轉達朝廷區處。其貪取來降人財物,因而殺傷其人及中途逼勒逃竄者,斬監候。若無殺傷逼勒,止依《嚇騙律》斷。
飛報軍情
凡飛報軍情。在外府州〈如聞「屬縣巡司。」 等報。〉即差人申督撫按布政司、按察司,本道仍行移都指揮使司。其守禦官差人,各申督撫按,仍行本管都指揮使司。督撫按得報,差人一行移兵部,一具實封
御前。若互相知會,隱匿不速奏聞者,杖一百,罷職不
敘。因而失誤軍機者,斬監候
漏泄軍情大事
凡聞知朝廷及總兵將軍、調兵討襲外番、及收捕反逆賊徒、機密大事、而輒漏泄於敵人者、斬監候。若邊將報到軍情重事〈報於朝廷。〉而漏泄。〈以致傳聞敵人〉者,杖一百、徒三年〈二項犯人若有心泄於敵人作姦細論〉仍以先傳說者為首,傳至者為從,減一等。若私開官司文書印封看視者,杖六十;「事干軍情重事者,以漏泄論」;為首杖一百、徒三年;從減等。若近侍官員漏泄機密重事,〈不專指軍情凡國家之機密重要皆是〉於人者,斬監候。《常事》杖一百,罷職不敘。
條例
一、在京在外軍民人等,與朝貢外國人私通往來,投託撥置害人,因而透漏事情者,俱問發邊衛充軍,軍職調邊衛帶俸差操。通事並伴送人等,係軍職者,從軍職例,係文職者,革職為民,邊境申索軍需。
凡守邊將帥、但有〈缺乏。〉取索軍器錢糧等物。須要差人一行布政司,一行都指揮使司,再差人一行合干部分,及具〈缺少應用〉奏本、實封。
御前。其公文若到。該部、須要隨即〈將所申事情〉奏 聞區處。發遣差來人回還。若稽緩、不即奏
聞及。〈邊將於〉各處。〈衙門〉不行《依式》申報者,並杖一百罷職。
不敘因。〈不申奏,以致臨敵缺乏。〉而失誤軍機者,斬監候。失誤軍事
凡臨軍征討:〈有司:〉應合供給軍器行糧草料。〈若有徵解〉違期不完者,當該官吏各杖一百,罪坐所由。〈或上司移文稽遲或下司徵解不完各坐所由〉若臨敵:〈有司違期不至而〉缺乏、及領兵官、已承〈上司〉調遣。〈而逗遛觀望〉不依期進兵策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