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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祥刑典

 第四十六卷目錄

 律令部彙考三十二

皇清律例七

祥刑典第四十六卷

律令部彙考三十二

皇清

《大清律》

兵律

軍政

擅調官軍

凡將帥部領軍馬、守禦城池、及屯駐邊鎮、若所管地方、遇有草賊生發、即時差人體探緩急聲息果實。須先申報本管上司,轉達朝廷奏聞。給降

御寶聖旨,調遣官軍征討。若無警急,消息及雖有警急不先。

申上司、雖已申上司、不待回報、輒於所屬、擅調軍馬、及所屬擅發與者「將領」 屬:各杖一百,罷職,發邊遠充軍。其暴兵卒至,欲來攻襲,及城鎮屯聚軍馬之處,或有內賊作反。叛。或賊有內應。事有警急。及路程遙遠難候申文待報者,「並聽從便,火速調撥。」所屬軍馬,乘機勦捕。若賊寇滋蔓、應合會兵勦捕者:鄰近衛所,雖非所屬,亦得。行文調發策應。其將領官并策應官並即申報本管上司,轉達朝廷知會。若不即調遣會合,或不即申報上司,及鄰近衛所已奉調遣不即發兵策應者。將領與鄰衛官並與「擅調發」罪同。亦各杖一百發邊衛充軍其餘上司、及典兵大臣將文書、調遣將士、提撥軍馬者文書內非奉。

御寶聖旨、不得擅離汛地。若守禦屯駐軍官有:奉文改除別。

職。或犯罪《奉文》:取發。如文內無奏。奉

聖旨、亦不許擅動。違者兼上數事罪亦如之。

申報軍務

凡將帥參隨、總兵官征進。如總兵官分調攻取城寨、克平之後、隨將捷音、差人飛報、一申總兵官、一行兵部須將克捷事情。另具奏本,實封

御前。若賊人數多,出沒不常,如所領軍人不敷,須要

速申總兵官,添撥軍馬,設策勦捕。不速飛申者。聽。從總兵官量事輕重治罪。至失誤軍機、自依常律。若有賊黨來降之人。將帥官即便送赴總兵官,轉達朝廷區處。其貪取來降人財物,因而殺傷其人及中途逼勒逃竄者,斬監候。若無殺傷逼勒,止依《嚇騙律》斷。

飛報軍情

凡飛報軍情。在外府州如聞「屬縣巡司。」 等報。即差人申督撫按布政司、按察司,本道仍行移都指揮使司。其守禦官差人,各申督撫按,仍行本管都指揮使司。督撫按得報,差人一行移兵部,一具實封

御前。若互相知會,隱匿不速奏聞者,杖一百,罷職不

敘。因而失誤軍機者,斬監候

漏泄軍情大事

凡聞知朝廷及總兵將軍、調兵討襲外番、及收捕反逆賊徒、機密大事、而輒漏泄於敵人者、斬監候。若邊將報到軍情重事報於朝廷。而漏泄。以致傳聞敵人者,杖一百、徒三年二項犯人若有心泄於敵人作姦細論仍以先傳說者為首,傳至者為從,減一等。若私開官司文書印封看視者,杖六十;「事干軍情重事者,以漏泄論」;為首杖一百、徒三年;從減等。若近侍官員漏泄機密重事,不專指軍情凡國家之機密重要皆是於人者,斬監候。《常事》杖一百,罷職不敘。

條例

一、在京在外軍民人等,與朝貢外國人私通往來,投託撥置害人,因而透漏事情者,俱問發邊衛充軍,軍職調邊衛帶俸差操。通事並伴送人等,係軍職者,從軍職例,係文職者,革職為民,邊境申索軍需。

凡守邊將帥、但有缺乏。取索軍器錢糧等物。須要差人一行布政司,一行都指揮使司,再差人一行合干部分,及具缺少應用奏本、實封。

御前。其公文若到。該部、須要隨即將所申事情奏 聞區處。發遣差來人回還。若稽緩、不即奏

聞及。邊將於各處。衙門不行《依式》申報者,並杖一百罷職。

不敘因。不申奏,以致臨敵缺乏。而失誤軍機者,斬監候。失誤軍事

凡臨軍征討:有司:應合供給軍器行糧草料。若有徵解違期不完者,當該官吏各杖一百,罪坐所由。或上司移文稽遲或下司徵解不完各坐所由若臨敵:有司違期不至而缺乏、及領兵官、已承上司調遣。而逗遛觀望不依期進兵策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