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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祥刑典

 第四十七卷目錄

 律令部彙考三十三

皇清律例八

祥刑典第四十七卷

律令部彙考三十三

皇清

《大清律》

刑律

賊盜

謀反大逆

凡謀反:「不利于國」 ,謂謀危 社稷。及「大逆。」不利于君謂謀毀 宗廟山陵及宮闕但共謀者,不分首從。已未行皆凌遲處死。正犯之祖父父,子孫兄弟,及同居之人。如本族無服親屬及外祖父母妻父女婿之類不分異姓。正犯期親及伯叔父、兄弟之子「不限籍。」已未析居之同異。年十六以上,不論篤疾、廢疾,皆斬。其十五以下。及正犯母女、妻妾、姊妹,若子之妻妾,給付《功臣家》為奴。正犯財產入官,若女:兼姊妹許嫁已定歸其夫。正犯子孫過房與人及,正犯之聘妻未成者,俱不追坐。下條准此上止坐正犯兄弟之子不及其孫餘律文不載不得株連知情故縱隱藏者,斬。有能捕獲,正犯者,「民授以民官,軍授以軍職。」量功授職仍將犯人財產全給充賞。知而首告,官為捕獲者,止給財產。雖無故縱但不首者,杖一百,流三千里。未行而親屬告捕到官正犯與緣坐人俱同自首免已行惟正犯不免餘免非親屬首捕雖未行仍依律坐謀叛:

凡謀叛:謂「謀背本國,潛從他國。」 但共謀者,不分首從皆斬,妻妾子女給付功臣之家為「奴。」姊妹不坐財產並入官,父母、祖孫兄弟;餘俱不坐不限籍之同異,皆流二千里安置。知情故縱隱匿者,絞。有能告捕者,將犯人財產全給充賞。知已行而不首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若謀而未行,為首者,絞;為從者不分多少皆杖一百,流三千里。知未行而不首者,杖一百、徒三年。若逃避山澤,不服追喚者,或避差或犯罪負固不服非暫逃比以「《謀叛》未行論。」依前分首從其拒敵官兵者,以「《謀叛》已行論」;依前不分首從律以上二條未行時事屬隱祕須審實乃坐造妖書《妖言》

凡造讖緯妖書、妖言,又傳用惑眾者,皆斬監候。被惑人不坐。不及眾者,流三千里。合依量情分坐。若他人造傳。私有妖書,隱藏不送官者,杖一百,徒三年。

盜大祀神御物

凡盜大祀

神祇。

御用祭器、帷帳等物。及盜饗薦玉帛、牲牢、饌具之屬

者,皆斬。不分首從「監守,常人」 謂在殿內及已至祭所而盜者。其。祭器品物未進神御,及管造未成、若已奉祭訖之物,及其餘官物。雖大祀所用非應薦之物皆杖一百,徒三年。若計贓,重於本罪。杖一百徒三年者,各加盜罪一等。謂監守常人盜者各加監守常人盜罪一等至雜犯絞斬不加並「刺」字。

盜制書

凡盜

《制書》:若非 御寶原書止抄行者以官文書論及起馬 《御寶聖旨》,起船符驗者,皆斬。不分首從盜各衙門官文書。

者,皆杖一百,刺字。若有所規避者,或「侵盜錢糧,或受財買求」 之類。從重論事干。《軍機之錢糧》者,皆絞。監候不分首從盜印信。

凡盜各衙門印信、及《皇城》《京城》、「夜巡銅牌」者。不分首從皆斬監候。又偽造印信《曆日條記》,欽給關防,與印信同。盜關防印記者,皆杖一百,刺字。

盜內府財物

凡盜

內府財物者、皆斬但雜盜即坐,不論多寡,不分首從;若未進庫,止依常人盜。

條例

一凡盜

內府財物係

乘輿服御物者、仍作真、犯死罪。其餘監守、盜銀三十

兩、錢帛等物值銀三十兩以上、常人盜銀六十兩、錢帛等物、值銀六十兩以上、俱問發邊衛永遠充軍。內員同

一凡盜

內府財物、係雜犯、及監守常人、盜竊盜、掏摸搶奪

等項。但三次者、不分所犯、各別曾否刺字。革前革後、俱得并論、比照竊盜三犯律處絞。奏

請定奪

盜城門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