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盜京城門鑰、皆〈不分首從。〉杖一百,流三千里。盜府州縣鎮城關門鑰,皆杖一百,徒三年。盜倉庫門等鑰,皆杖一百。並刺字。〈盜 皇城門鑰律無文當以盜 內府物論〉盜軍器。
凡盜軍:〈人關領:〉器。〈衣甲鎗刀弓箭之類〉者,計贓以凡盜論。若盜〈民間〉應禁軍器。〈如人馬甲傍牌火筒火砲旗纛號帶之類〉者與「私有。」〈事主己得私有之〉罪同。「若行軍之所及宿衛軍人相盜入己者」,准《凡盜》論。〈若不入己〉「還充官用者,各減二等。」盜園陵樹木
凡盜園陵內樹木者、皆〈不分首從而分監守常人。〉杖一百、徒三年。若盜他人墳塋內樹木者〈首〉杖八十。〈從減一等〉若計:〈入己〉贓重于〈徒杖〉本罪者,各加盜罪一等。〈各加監守常人盜罪一等若未馱載仍以毀論〉
條例
一、車馬過陵者、及守陵官民入陵者、百步外下馬。違者以《大不敬論》
一、凡山前山後,各有禁限。若有盜砍樹株者,驗實真正樁楂,比照《盜大祀》。
「神御物斬罪」、奏
請定奪:「為從者發邊衛充軍。取土取石,開窯燒造」
「放火燒山」 者,俱照前《擬斷》。
監守自盜倉庫錢糧
凡監臨主守、自盜倉庫錢糧等物。不分首從、併贓論罪〈「併贓」 謂如十人節次共盜官錢四十兩雖各分四兩入己通筭作一處其十人各得四十兩罪皆斬。若十人共盜五兩皆杖一百之類。三犯者絞問真犯。〉並於右小臂膊上刺盜官。〈錢糧物〉三字。〈每字各方一寸五分每畫各闊一分五釐上不過肘下不過腕餘條准此〉
一兩以下杖八十
一兩以上至二兩五錢,杖九十。
五兩杖一百
七兩五錢,杖六十,徒一年。
一十兩,杖七十,徒一年半。
一十二兩五錢,杖八十,徒二年。
一十五兩,杖九十,徒二年半。
一十七兩五錢,杖一百,徒三年。
二十兩,杖一百,流二千里。
二十五兩,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
三十兩,杖一百,流三千里。
四十兩,斬〈雜犯,徒五年。〉
條例
一、凡倉庫錢糧,若宣府、大同、甘肅、寧夏、榆林、遼東,四川建昌、松潘、廣西、貴州,并各沿邊、沿海去處,有監守盜糧四十石,草八百束,銀二十兩,錢帛等物值銀二十兩以上;常人盜糧八十石,草一千六百束,銀四十兩,錢帛等物值銀四十兩以上,俱問發邊衛,永遠充軍。在京各衙門,及漕運并京、通、臨淮、徐、德六倉,有監守盜糧六十石,草一千二百束,銀三十兩,錢帛等物值銀三十兩以上;常人盜糧一百二十石,草二千四百束,銀六十兩,錢帛等物值銀六十兩以上,亦照前擬充軍。其餘腹裏,但係撫按等官查盤去處,有監守盜糧一百石,草二千束,銀五十兩,錢帛等物值銀五十兩以上;常人盜糧二百石,草四千束,銀一百兩,錢帛等物值銀一百兩以上,亦照前擬充軍。以上人犯,俱依律併贓論罪,仍各計入己之贓,數滿方照前擬斷。不及數者,照常發落。若正犯逃故者,於同爨家屬名下追賠,不許濫及各居親屬。其各處徵收在官,應該起解錢糧,有侵盜者,俱照腹裏例擬斷。
一凡沿邊沿海錢糧、有侵盜銀二百兩、糧四百石、草八千束、錢帛等物、值銀二百兩以上、漕運錢糧有侵盜銀三百兩、糧六百石以上、俱照本律、仍作真犯死罪。係監守盜者斬。係常人盜者絞奏
請定奪
常人盜倉庫錢糧
凡常人:〈不係監守外,皆是。〉盜倉庫。〈自倉庫盜出者坐〉錢糧等物。〈發覺而〉《不得財》,杖六十。〈從減一等〉但得財者,不分首從,併贓論罪。〈併贓同前〉並于右小臂膊刺盜官。〈錢糧物〉三字。
一兩以下杖七十
一兩至五兩杖八十
一十兩杖九十
一十五兩杖一百
二十兩,杖六十,徒一年。
二十五兩,杖七十,徒一年半。
三十兩,杖八十,徒二年。
三十五兩,杖九十,徒二年半。
四十兩,杖一百,徒三年。
四十五兩,杖一百,流二千里。
五十兩,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