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二千里。已傷者。〈首。〉絞。〈流絞俱不言皆則為從各減等〉已殺者,皆斬。〈官吏謀殺監候餘皆決不待時下斬同其從而不加功及不行者及謀殺六品以下長官及府州縣佐貳首領官本條俱不載各依凡人謀殺論〉謀殺祖父母、父母
凡謀殺祖父母父母、及期親尊長、《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已行〈不問已傷未傷。〉者。〈預謀之子孫不分首從〉皆斬。已殺者,皆凌遲處死。〈其為從有服屬不同自依緦麻以上律論凡人自依凡論凡謀殺服屬皆倣此〉「謀殺緦麻以上尊長」,《已行者》〈首〉杖一百,流二千里。為從杖一百,徒三年。已傷者〈首〉絞為從加功、不加功並同。凡論已殺者,皆斬。〈不問首從〉其尊長《謀殺》:〈本宗及外姻〉卑幼已行者,各依《故殺罪》減二等;已傷者,減一等;《已殺者》,依《故殺法》。〈依故殺法謂各依鬥毆條內尊長故殺卑幼律問罪〉若奴婢、及雇工人、謀殺家長、及家長之期親、外祖父母、若緦麻以上親者〈兼尊卑言〉罪與子孫同。若已贖身,當同《凡論》條例。
一、凡子孫謀殺祖父母父母者,巡按御史會審情真即單詳到院,院寺即行《單奏》決。單到日,御史即便處決。如有監故在獄者,仍戮其屍。殺死姦夫。
凡妻妾與人姦通、而〈《本夫》。〉于姦所親獲姦夫、姦婦、登時殺死者勿論。若止殺死姦夫者,姦婦依〈和姦〉《律》斷:罪入官,為奴或調戲未成姦,或雖成姦,已就拘執,或非姦所捕獲者,皆不得拘此律。其妻妾因姦同謀,殺死親夫者,凌遲處死,姦夫處斬。〈監候〉若姦夫自殺其夫者,姦婦雖不知情,絞。〈監候〉豋時姦所獲姦,止殺姦婦,或非姦所,姦夫已去,將姦婦逼供而殺。俱依《毆妻至死》
已離姦所,本夫登時逐至門外殺之,止依不應杖,「非登時依不拒捕而殺。」
姦夫奔走良久,或趕至中途,或聞姦次日追而殺之,並依《故殺》。
姦夫已就拘執而毆殺、或雖在姦所捉獲、非登時而殺、並須引夜無故入人家、已就拘執而擅殺至死例
本夫之兄弟及有服親屬,或同居人、或應捕人,皆許捉姦。其婦人之父母、伯叔姑、兄姊、外祖父母,捕姦殺傷姦夫者,與本夫同。但卑幼不得殺尊長,犯則依「故殺」 伯叔母、姑兄姊律科,「尊長殺卑幼」 ,照服輕重科罪。
弟見兄妻與人行姦,趕上殺死,姦夫依罪人不拒捕而殺。
外人或非應捕人,有殺傷者,並依「鬥殺傷」 論。姦婦自殺其夫,姦夫果不知情,止科姦罪。因姦謀殺本夫,傷而不死;姦婦依謀殺夫,已行斬;姦夫依謀殺人,傷而不死,從而加功滿流。若是造意,依造意絞。
姦夫自殺夫之父母,以便往來,姦婦雖不知情,亦絞。
嫂叔通姦有指實本夫得知,不于姦所而殺二命,依本犯「應死而擅殺。」〈以上先須姦情確審得實,乃坐。〉《條例》:
一本夫拘執姦夫姦婦而毆殺者、比照夜無故入人家、已就拘執、而擅殺至死律條科斷、謀殺故夫父母、
凡〈改嫁:〉《妻妾謀殺故夫之祖父母》、父母者,並與謀殺〈見奉〉舅姑罪同。若妻妾被出,不用此律。若舅姑謀殺已故,子孫改嫁妻妾,依《故殺律》,「已行」、「已傷」,亦各減一等。若奴婢〈不言雇工人舉重以見義〉《謀殺舊家長》者,以凡人論。〈謂將自己奴婢轉賣他人者皆同凡人餘條准此〉殺一家三人。
凡殺一家。〈謂「同居」 ,雖奴婢、雇工人,皆是;或不同居,果係父子、兄弟、至親,亦是。〉非。〈真犯〉死罪三人及支解。〈活〉人。〈但一人即坐雖有罪亦坐不必非死罪三人也〉者。〈首〉凌遲處死財產斷付死者之家妻子〈不言女不在緣坐之限〉流二千里為從。〈加功〉者,斬。財產、妻子不在斷付應流之限。不加功者,依《謀殺人律》減等。若將一家三人先後殺死,則通論。若本謀殺一人,而行者殺三人,不行之人造意者,斬;非造意者,以從者不行減行者一等論。仍以臨時主意殺三人者為首。
條例
一、凡殺一家非死罪三人、及支解人,為首監故者,將財產斷付被殺之家,妻子流二千里,仍剉碎死屍,梟首示眾。
一、支解人如毆殺故殺人,殺死之後欲求避罪,割碎死屍棄置埋沒、原無支解之心、各以毆殺故殺論。若初心本欲支解,其人行兇之時、或勢力不遂、乃先行殺、隨又支解。惡狀昭著者、以支解論。俱奏。
請定奪
採生折割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