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採生《折割》。〈「兼已殺」 及「已傷」 言。〉人者,〈首〉凌遲處死財產斷付死者之家。妻子及同居家口,雖不知情,並流二千里安置。〈採生折割人是一事謂取生人耳目臟腑之類而折割其肢體也此與支解事同但支解者止欲殺其人而已此則殺人而為妖術以惑人故又特重之〉為從,〈加功〉者,斬。〈財產家口不在斷付應流之限不加功者依謀殺人律減等〉若已行而未曾傷人者。〈首〉亦斬妻子,流二千里。〈財產及同居家口不在斷付應流之限〉為從,〈加功〉者,杖一百,流三千里。〈不加功者亦減一等〉里長知而不舉者,杖一百。不知者不坐。告獲者,官給賞銀二十兩。
造畜蠱毒殺人
凡〈置。〉造。〈藏〉畜蠱毒,堪以殺人及教令,〈人造畜〉者。〈並坐〉斬。〈不必用以殺人〉「造畜」者。〈不問已未殺人〉財產入官,妻子及同居家口,雖不知情,並流二千里安置。〈所教令之財產妻子等不在此限〉若以蠱毒毒同居人,其被毒之人,父母、妻妾、子孫不知造蠱情者,不在流遠之限。若係知情,雖被毒仍緣坐。若里長知而不舉者,各杖一百。不知者不坐。告獲者,官給賞銀二十兩。若造魘魅,符書咒詛,欲以殺人者。〈凡人子孫奴婢雇工人尊長卑幼〉各以謀殺。〈已行未傷〉論。「因而致死者各依本。」〈謀〉殺法欲。〈止〉令人疾苦。〈無殺人之心〉者減。〈謀殺已行未傷〉二等其子孫于祖父母、父母。〈不言妻妾于夫之祖父母父母舉子孫以見義〉奴婢雇工人於家長者,各不減,仍以謀殺已行論斬。若用毒藥殺人者,斬監候。或藥而不死,依「謀殺已傷」律絞。買而未用者,杖一百、徒三年。知情賣藥者,與。〈犯人〉同罪至死,減等,不知者,不坐。鬥毆及故殺人〈獨毆曰毆有從為同謀共毆臨時有意欲殺非人所知曰故共毆者惟不及知仍只為同謀共毆此故殺所以與毆同條而與謀攸分〉凡鬥毆殺人者,不問手足他物,金刃並絞〈監候〉故殺者,斬監候。若同謀共毆人,因而致死者,以致命傷為重。《下手》〈致命傷重〉者,絞。〈監候〉《元謀》者。〈不問共毆與否〉杖一百,流三千里。餘人〈不曾下手致命又非元謀〉各杖一百。〈各兼人數多寡及傷之輕重言〉
條例
一凡同謀共毆人、除下手致命傷重者、依律處絞外、其共毆之人、審係〈或。〉執持鎗刀等項兇器。〈或〉亦有致命傷痕者,發邊衛充軍。
一、凡同謀共毆人犯,除下手者擬絞外,必真係造意首禍之人,方以元謀擬流;毆有重傷而又持有兇器者,方以合例發遣。其但曾與謀而未造意,并有重傷而無兇器,有兇器而無重傷者,毋得概擬流、戍。
一、凡審共毆下手擬絞人犯,果于未結之前,遇有原謀助毆重傷之人監斃在獄,與解審中途因而病故者,准其抵命。若係配發事結之後,若在家病亡者,不得濫改抵償,仍將下手之人依律處決。
屏去人服食
凡以他物。〈一、「應能傷人之物」 〉置人耳鼻及孔竅中。若故屏去人服用飲食之物而傷人者。〈不問傷之輕重〉杖八十。〈謂寒月脫去人衣服饑渴之人絕其飲食登高乘馬私去梯轡之類〉致成殘廢疾者,杖一百徒三年。令至篤疾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將犯人財產一半,給付篤疾之人養贍。至死者,絞監候。若故用蛇蝎毒蟲咬傷人,以鬥毆傷論。〈驗傷之輕重如輕則笞四十至篤疾亦給財產〉因而致死者,斬監候。
《戲殺》誤殺過失殺傷人。
凡因戲。〈以堪殺人之事為戲,如《比較拳棒》之類。〉而殺傷人、及因鬥毆而誤殺傷傍人者、各以鬥殺傷論。〈死者並絞傷者驗輕重坐罪〉其謀殺、故殺人,而誤殺傍人者,以「故殺論。」〈死者處斬不言傷仍以鬥毆論〉若知津河水深泥濘,而詐稱「平淺」,及橋梁渡船朽漏不堪渡人,而詐稱「牢固」,誑令人過渡,以致陷溺死傷者。〈與戲殺相等〉亦以《鬥殺傷》論。若過失殺傷人者。〈較戲殺愈輕〉各准鬥殺傷罪,依律收贖給付。其〈被殺傷之〉家。〈過失謂耳目所不及思慮所不到如彈射禽獸因事投擲磚瓦不期而殺人者或因升高險足有蹉跌累及同伴或駕船使風乘馬驚走馳車下坡勢不能止或共舉重物力不能制損及同舉物者凡初無害人之意而偶致殺傷人者皆准鬥毆殺傷人罪依律收贖給付被殺被傷之家以為營葬及醫藥之資〉《條例》:
一、「應該償命罪囚《遇蒙》」
《赦宥》,俱追銀二十兩,給付被殺家屬。如果十分貧
難者量追一半
一、收贖過失殺人絞罪與被殺之家營葬折銀十二兩四錢二分。
夫毆死有罪妻妾
凡妻妾因毆罵夫之祖父母、父母。而夫〈不告官。〉擅殺死者,杖一百。若夫毆罵妻妾,因而自盡身死者,勿論。祖父母、父母親告,乃坐。若已亡,止科「罵夫。」或妻有他罪,不至死,而夫擅殺,仍絞。
殺子孫及奴婢,圖賴人。
凡祖父母父母故殺子孫、及家長故殺奴婢、圖賴人者、杖七十、徒一年半。若子孫將已死祖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