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69 (1700-1725).djvu/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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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父母、奴婢、雇工人,將家長身屍未葬。《圖賴人》者,杖一百、徒三年。《期親尊長》,杖八十,徒二年。大功、小功緦麻各遞減一等。若期親尊長將已死卑幼及他人身屍、圖賴人者,杖八十。以上俱指未告官言其告官者,隨所告輕重,並以《誣告平人律》。反坐論:「罪若因。」圖賴而詐取財物者,計贓准「竊盜」論。搶去財物者,准「白晝搶奪」論,免、刺,各從重科斷。圖賴罪重依圖賴論詐取搶奪罪重依詐取搶奪論《條例》:

一、凡故殺子孫,若遇謀故殺人不赦者,依律斷放。其誣賴于人遇革者,所誣之人罪若該原犯人,止從《故殺子孫》科斷。如所誣之人罪不該原,亦從重論。

一、有服親屬互相以屍圖賴者,依干名《犯義律》。一,妻將夫屍圖賴人,比依卑幼將期親尊長圖賴人律。若夫將妻屍圖賴人者,依不應從重。其告官司詐財搶奪者,依本律科斷。

一、故殺妾及弟妹子孫、姪姪孫、與子孫之婦、圖賴人者、俱問罪。屬軍衛者發邊衛。屬有司者發附近。各充軍。

弓箭傷人

凡故:非因事而故意之謂。「向城市及有人居止宅舍,放彈射箭投擲磚石」者。雖不傷人笞四十「傷人者,減《凡鬥傷》一等。」雖至篤疾不在斷付家產之限因而致死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若所傷係親屬,依《名例律》「本應重罪,而犯時不知者,依凡人論。」本應輕者,聽從本法。車馬殺傷人

凡無故于街市鎮店、馳驟車馬、因而傷人者、《減凡鬥傷》一等。致死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若無故。于「鄉村無人」曠野地內馳驟,因而傷人。不致死者不論致死者、杖一百以上所犯並追埋葬銀一十兩。若因公務急速,而馳驟殺傷人者,以過失論,依律收贖,給付其家。

庸醫殺傷人

凡庸醫為人用藥鍼刺。誤不如本方。因而致死者。責令別醫辨驗藥餌穴道。如無故害之情者。以過失殺人論。依律收贖給付其家。不許行醫。若故違本方乃以、《詐》。療。疾病而。增輕作重乘危以取財物者,計贓准《竊盜》論。因而致死及因事私有所謀害故用。反証之藥殺人者,斬監候。

窩弓殺傷人

凡打捕戶,于深山曠野,猛獸往來去處,穿作阬穽,及安置窩弓,不立望竿,及抹眉小索者。雖未傷人,亦笞四十以致傷人者,減鬥毆傷二等。因而致死者,杖一百、徒三年,追徵埋葬銀一十兩。若非深山曠野,致殺傷人者,從「殺傷論。」

威逼人致死

凡因事、戶婚、田土、錢債之類。《威逼人致》。自盡死者。審犯人必有可畏之威杖一百。若官吏公使人等、非因公務而威逼平民致死者,罪同以上二項並追埋葬銀一十兩。給付死者之家《若》:卑幼威逼期親尊長致死者,絞監候。大功以下,遞減一等。若因姦。盜而威逼人致死者,斬監候。姦不論已成與未成盜不論得財與不得財《條例》:

一、凡因姦威逼人致死人犯,務要審有挾制窘辱情狀,其死者無論本夫、本婦父母親屬,姦夫亦以威逼擬斬。若和姦縱容而本婦、本夫媿迫自盡,或妻妾自逼死其夫,或父母夫自逼死其妻女,或姦婦以別事致死其夫,而姦夫無干者,毋得概坐《因姦威逼之條》。

一凡因事用強毆打威逼人致死、果有致命重傷、及成殘廢篤疾者、雖有自盡實跡、依律追給埋葬銀兩、發邊衛充軍

一凡因事威逼人致死、一家二命、及非一家但至三命以上者、發邊衛充軍。若一家三命以上、發邊衛永遠充軍。仍依律各追給埋葬銀兩。一凡子孫威逼祖父母父母、妻妾威逼夫之祖父母父母致死者、俱比依毆者律斬。其妻妾威逼夫致死者、比依妻毆夫至篤疾者律絞。俱奏。

請定奪

一婦人夫亡願守志、別無主婚之人、若有用強求娶、逼受聘財、因而致死者、依律問罪、追給埋葬銀兩、發邊衛充軍

一凡軍民人等、因事威逼本管官致死、為首者、比依威逼期親尊長致死律、絞。為從者、枷號半年、發邊衛充軍

「尊長為人殺」 《私和》。

凡祖父母父母、及夫、若家長為人所殺,而子孫妻妾奴婢、雇工人私和者,杖一百、徒三年。期親尊長被殺,而卑幼私和者,杖八十、徒二年。大功以下,各遞減一等。其卑幼被殺,而尊長私和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