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69 (1700-1725).djvu/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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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依《服制》。減卑幼一等。若妻妾子孫及子孫之婦、奴婢、雇工人被殺,而祖父母、父母、夫、家長私和者,杖八十。受財者,計贓准《竊盜論》,從重科斷。私和就各該抵命者言追贓入官常人。為他人「《私和》人命」者,杖六十;受財以枉法論。

同行知有謀害

凡知同伴人欲行謀害他人,不即阻當救護,及被害之後不首告者,杖一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