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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祥刑典

 第四十八卷目錄

 律令部彙考三十四

皇清律例九

祥刑典第四十八卷

律令部彙考三十四

皇清

《大清律》

刑律

鬥毆:相爭為「鬥」 ,相打為毆。

凡鬥毆:《與人相爭》,以手足毆人,不成傷者,笞二十。但毆即坐成傷及以他物毆人,不成傷者笞三十他物傷人成傷者,笞四十。所毆之皮膚青赤。腫。「為傷」非手足者。其餘所執皆為他物,即兵不用刃。持其柄以毆人亦是。他物拔髮方寸以上,笞五十。若毆人血從耳目中出。及內損。其臟腑而《吐血者杖八十》。若止皮破血流及鼻孔出血者仍以不成傷論以穢物污人頭面者。情固有重於傷所以罪亦如之。杖八十折人一齒及手足一指,眇人一目。尚能小視猶未至瞎抉毀人耳鼻若破,人骨。及用湯火銅鐵汁傷人者杖一百。以穢物灌入人口鼻內者。罪亦如之。杖一百折二齒。二指以上,及《髡》。髮者,杖六十、徒一年。髡髮不盡仍堪為髻者止依拔髮方寸以上論折人肋、眇人兩目、墮人胎及刃傷人者,杖八十、徒二年。墮胎者謂辜內子死及胎九十日之外成形者乃坐若子死辜外及墮胎九十日之內者仍從本毆傷法論不坐墮胎之罪折跌人肢。手足體。腰項及瞎人一目者。皆成廢疾杖一百,徒三年。瞎人兩目,折人兩肢,損人二事以上二事如瞎一目折一肢之類及因舊患。令至篤疾。若斷人舌。令人全不能說話及毀敗人陰陽者。以至不能生育並杖一百,流三千里。「仍將犯人財產一半,斷付被傷篤疾之人養贍。」若將婦人非理毀壞者止科其罪以不妨生育不在斷付財產一半之限同謀共毆傷人者,各以下手傷重者為重罪。《元謀》或不曾下手或雖毆而傷輕減。傷重者一等。凡鬥毆不下手傷人者,勿論。惟毆殺人,以不勸阻為罪。若同謀毆人至死,雖不下手,及同行知謀,不行救阻者,各依本律,並杖一百。如共毆人,傷皆致命,以最後下手重者,當其重罪。如亂毆不知先後輕重者,或二人共打一人,其傷同處,或二人同時,各瞎人一目,並須以元謀為首,餘人為從。若無元謀,以先下手人為首

;若因鬥互相毆傷者,各驗其

傷之輕重定罪;後下手理直者,減本等罪二等至 死及毆兄姊伯叔依本律定擬雖後下手理直者「不減。」如甲乙互 相鬥毆甲被瞎一目乙被折一齒則甲傷為重當坐乙以杖一百徒三年乙被傷輕當坐甲以 杖一百若甲係後下手而又理直則於杖一百上減一等止杖八十乙後下手理直則于杖一 百徒三年上減二等止杖八十徒二年或至篤疾仍斷財養瞻若毆人至死自當抵命 《條例》:}}

一、兇徒因事忿爭,執持鎗刀、弓箭、銅鐵簡劍、鞭斧、扒頭流星、骨朵、麥穗、秤錘兇器,但傷人及誤傷傍人,與凡剜瞎人眼睛、折跌人肢體、全抉人耳鼻口唇、斷人舌、毀敗人陰陽者,俱問發邊衛充軍。若聚眾執兇器傷人,及圍繞房屋,搶檢家財,棄毀器物,姦媱婦女,除真犯死罪外,徒罪以上,俱不分首從,發邊衛永遠充軍。

保辜限期。保,養也。辜,罪也。保辜謂毆傷人未至死。當官立限以保之。保人之傷。正所以保己之罪也。

凡保辜者:先驗傷之重輕,或手足,或他物,或金刃,各明白立限。責令犯人。保辜醫治辜限內,皆須因原毆之傷死者。如打人頭傷風從頭瘡而入因風致死之類以《鬥毆殺人論》。其在辜限外,及雖在辜限。原毆之傷已平復,「官司文案明白。」被毆之人別因他故死者。謂打人頭傷不因頭瘡得風別因他病而死者是為他故各從本《毆傷法》。不在抵命之律若折傷以上,辜內醫治平復者,各減二等。下手理直減毆傷二等如辜限內平復又得減二等此所謂犯罪得累減也辜內雖平復,而成殘廢、篤疾,及辜限滿日不平復。而死者,各依律全科。全科所毆傷殘廢篤疾之罪雖死亦同傷論手足、及以他物毆傷人者其傷輕限二十日。平復以刃及湯火傷人者,限三十日折跌肢體及破骨墮胎者,無問手足他物,皆限五《十日條例》。

一鬥毆傷人辜限內不平復、延至限外、若手足他物金刃及湯火傷、限外十日之內、折跌肢體、及破骨墮胎、限外二十日之內、果因本傷身死、情真事實者、方擬死罪、奏

請定奪。此外不許一概濫擬瀆奏。

宮內忿爭

凡於燕幸之。宮內忿爭者、笞五十。忿爭之聲徹于

御在所,及相毆者,杖一百。折傷以上,加《凡鬥傷》二等。

若于臨朝之殿內又遞加一等。遞加者如于殿內忿爭者加一等杖六十其聲徹于 御在之所及殿內相毆者加一等杖六十徒一年至于折傷以上加宮內折傷之罪一等又加凡鬥傷罪二等共加三等雖至篤疾並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至死者依常律斷被毆之人雖至殘廢篤疾仍擬杖一百收贖篤疾之人與有罪焉故不斷財產養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