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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69 (1700-1725).djvu/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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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家袒免以上親被毆袒免係五服外無服之親者,凡係 天潢皆是。

皇家袒免、親而毆之者雖無傷,杖六十,徒一年。《傷者》

杖八十,徒二年。《折傷以上》本罪《有》:重。于杖八十徒二年者,加「《凡鬥》二等。」至杖一百徒三年緦麻:以上:兼毆傷言各遞加一等。止杖一百流三千里不得加入于死篤疾者,絞監候;死者,斬監候。

毆制使及本管長官

朝臣:奉:

制命出使。而所在官吏毆之。及部民毆本屬知府、知州。

知縣軍士毆本管指揮千百戶,若吏卒毆本部五品以上長官,杖一百、徒三年。傷者,杖一百、流二千里。折傷者,絞。監候。不言「篤疾」 者,亦止于絞《若》:吏卒毆六品以下長官。各兼毆與傷及折傷而言減。五品以上罪三等:軍民吏卒毆佐貳官、首領官,又各遞減一等。佐貳官減長官一等首領減佐貳一等如軍民吏卒減三等各罪輕于凡鬥及與凡鬥相等皆謂之減罪輕者,加凡鬥。兼毆與傷及折傷一等篤疾者,「絞。」監候死者。不問制使長官佐貳首領並斬。監候若流外。未入品雜職官、及軍民吏卒、毆非本管三品以上官者、杖八十、徒二年。傷者,杖一百、徒三年。《折傷者》,杖一百、流二千里。毆傷非本管五品以上者減。三品上罪二等,若減,罪輕。于凡鬥傷及毆傷九品以上。至六品官者,各加「凡鬥傷二等。」不言折傷篤疾至死者皆以凡鬥論其公使人在外。如在京辦事官歷事監生之類《毆打》。所在《有司官》者,罪亦如之。亦照毆非本管官之品級科罪從。被毆所屬上司拘問如統屬州縣官毆知府固依毆長官本條減吏卒二等若上司官小則依下條上司官與統屬官相毆科之首領毆衙門長官固依毆長官本條減吏卒二等若毆本衙門佐貳官兩人品級與下條九品以上官同則依下條科之若品級不與下條同則止依凡鬥如佐貳首領自相鬥亦同凡鬥論罪《條例》:

一、凡因事聚眾,將本管官及公差勘事催收錢糧等項,「一應監臨官毆打綁縛者,俱問罪,不分首從,屬軍衛者,發極邊衛分充軍。屬有司者,發邊外為民。」 若止是毆打為首者,俱照前充軍為民問發。若是為從與毀罵者,武職并總小旗,俱改調衛所,文職并監生生員冠帶官,吏典承差知印,革去職役為民。軍民舍餘人等、各枷號一個月發落。其本管并監臨官、與軍民人等、飲酒賭博宿娼、自取陵辱者,不在此例

佐職統屬毆長官

凡本衙門首領官、及所統屬官、毆傷長官者、各減吏卒毆傷長官二等不言折傷者,若折傷不至篤疾,止以傷論。佐貳官毆長官者。不言傷者即傷而不至篤疾止以毆論又各減。首領官之罪二等:若減二等之罪有輕於凡鬥或與凡鬥相等而減罪輕者,加《凡鬥》一等。謂其有統屬相臨之義篤疾者,絞監候;死者,斬監候。

上司官《與統屬官相毆》。

凡監臨上司:之。佐貳首領官與所統屬。下司官、品級高者、及與部民有高官而相毆者、並同。凡鬥論一以監臨之重一以品級之崇則不得以部民拘之若非相統屬官,品級同,自相毆者,亦同凡鬥論。

九品以上毆長官

凡流內九品以上官,毆非本管三品以上。之尊。官者。不問長官佐貳杖六十,徒一年。但毆即坐雖成傷至內損吐血亦同折傷以上及毆傷、非本管五品以上、若五品以上、毆傷非本管三品以上官者,各加「《凡毆傷》二等」不得加至於死蓋官品相懸則其罪重名位相次則其罪輕所以辨貴賤也拒毆追攝人。

凡官司差人:下所屬:追徵錢糧。勾攝公事、而納戶及應辦公事人抗拒不服、及毆所差人者、杖八十。若傷重、至內損、吐血以上、及所毆差人或係職官或係親屬尊長本犯:毆罪重。凡人鬥毆者。各于本犯應得重罪上仍加二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至篤疾者,絞。監候死者,斬。監候此為納戶及應辦公事之人本非有罪而恃強違命者言若稅糧違限公事違錯則係有罪之人自有罪人拒捕條毆受業師。

凡毆受業師者、加凡人二等。死者、斬「凡」 者,非徒指儒言,百工技藝亦在內。儒師終身如一,其餘學未成,或易別業,則不坐。如習業已成,罪亦與儒並科。道士、女冠、僧尼,於其受業師,與伯叔父母同,有犯不用此律。威力制縛人。

《兩相》。《爭論事理》。其曲直聽經官陳告。裁決《若》:豪強之人以威力,制。縛人及于私家拷打監禁者不問有傷無傷並杖八十。傷重至「內損吐血。」以上各驗其傷加凡鬥傷二等、因而致死者、「絞」監候若以威力主使。人毆打而致死傷者,並以「主使之人為首,下手之人為從」論減。主使一等:

條例

一在

京在外無籍之徒、投託勢要、作為心腹、誘引生事

綁縛平民在于私家拷打、脅騙財物者,枷號一個月,發煙瘴地面充軍。勢要知情並坐

良賤相毆

凡奴婢毆良人。或毆或傷或折傷。者,加凡人一等,至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