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69 (1700-1725).djvu/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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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證

案勘合

那移出納,還充官用者並計。所那移之贓,准《監

守》「自盜」論,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係公罪免刺。若 各衙門不給《半印勘合》,擅出權移票帖。關支或給勘合。 不立文案放支。及倉庫但據權帖不候勘合、或已奉 勘合不附簿放支者,罪亦如之。各衙門及典守者並計支放之 贓准監守自盜論其出征鎮守軍馬經過去處,合付行 糧草料,須明立文案,即時應付,具數開申合干 上司准除,不在擅支之限。違而不即應付者,杖 六十。}}

《庫秤》「雇役侵欺。」

凡倉庫、務、場、局、院、庫《秤斗級》、若雇役之人:受雇之人,即是主守,或侵欺。借貸。《移易》。二字即抵換也係官錢糧。並以「監守自盜」論。若雇主同情分受贓物者、罪亦如之。其知情不曾分贓、而扶同雇役者以所盜物捏作見在《申報》,瞞官及不首告者、減。自盜一等罪止杖一百,不知者不坐。

冒支官糧

凡管軍官吏總旗、小旗、冒支軍糧入己者、計所冒支之。贓,准「《竊盜》論。」取之於軍非取之於官也故止以竊盜論若軍已逃,故不行扣除而入己者,以「常人盜官糧」論。若承委放支冒支,即以「監守自盜」論,免刺。

錢糧互相覺察

凡倉庫務場官吏,攢攔庫子斗級,皆得互相覺察。若知侵欺盜用,借貸係官錢糧,已出倉庫,匿而不舉,及故縱者,並與犯人同罪,至死減一等。失覺察者,減三等。罪止杖一百。若官吏虛立文案,那移出納,及虛出通關另有本律。其斗級、庫子攔頭不知者,不坐。

倉庫不覺被盜

凡有人:《非監守》。從倉庫中出,守把之人不搜檢者,笞二十。因不搜檢,以致盜物出倉庫而不覺者,減盜罪二等。若夜直更之人不覺盜者,減三等。倉庫直宿官、《攢斗級》庫子非正直本更不覺盜者,減五等。並罪止杖一百。故縱者,各與盜同罪,至死減一等。若被強盜者,勿論。互相覺察與此不覺被盜官吏皆係公罪完日還職役隱匿不舉與此故縱皆係私罪各罷職役《條例》:

一內外官庫被竊、盜銀至一千兩以上、一個月不獲、經該并巡捕官、俱各住俸半年、不獲、提問被盜二三次者、奏

請降調。其該道分巡分守官參奏罰治。不及前數。

者,俱照常發落庫子。儘其財產均追賠償。候真贓得獲、照數給還。若各官妄挐平人、逼認盜賊追賠者、亦問罪降調此指被竊盜言,故追賠之。若強盜自有,勿論律。守支錢糧。及擅開官封。

凡倉庫官攢、斗級庫子、役滿不得離去。得代。所收錢糧官物。并令守支盡絕。若無短少,方許官攢給《由》。斗庫寧家其有應合相沿交割之物,聽提調官吏監臨盤點見數,不得指廒指庫交割。違者,各杖一百。若倉庫所收官物有印封記,其主典不請元封官司,視而擅開者,杖六十。其守支盤點及擅開,各有侵盜等弊者,俱從重論,追賠入官。

出納官物有違

凡倉庫出納官物。當出陳物而出新物。則價有多餘。應受上物而受下物。則價有虧欠之類。及有司。以公用和雇、和買不即給價,若給價有增減不?如價值之實者,計。通上言所虧欠。當受上物而受下物及雇買不即給價即給價不以實各有虧欠之利及多餘。當出陳物而出新物及雇買不即給價即給價增不以實各有多餘之利之價。如雇買新物而用陳物之價坐贓論。以錢糧不係入己雇買非充私用故罪止杖一百徒三年若應給俸祿,未及期而預給者。計所預給之銀為多餘之價罪亦如之。贓分應還官給主其監臨官吏:統上論「知而不舉與同罪,不知者不坐。」《條例》

一、官員、監生、吏典、旗軍人等關過俸糧,及預支應得糧米,遇有事故調用等項,五斗以上失於還官者,事發止問不應追糧還官。五斗以下,俱免追問

收支留難

凡收受支給官物。其當該官吏、無故二字重看。留難刁蹬、不即收支者、一日笞五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杖六十、徒一年。《守門人》留難者不放入計日論罪亦如之。若領物、納物之人到有先後,主司不依。原到次序收支者,笞四十。

條例

一、各處司府州縣、「并各鈔關所解到布絹錢銀等項,赴部給文,送甲字等庫驗收。若有指稱權貴名色,掯勒解戶,誆詐財物者,聽巡視庫藏、科道官、及該部委官,挐送法司究問,不分軍民匠役,俱發邊衛充軍。如干礙內外官員,一體參奏處治。」

起解金銀足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