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69 (1700-1725).djvu/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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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收受納官諸色課程,變賣貨物,起解金銀,須要足色。如成色不及分數,提調官吏及估計煎銷。人匠各笞四十,著落均賠還官。如通同作弊、以致虧損侵盜,計贓以《侵盜律》論。

損壞倉庫財物

凡倉庫及積聚財物,主守之人安置不如法、曬晾不以時、致有損壞者、計所損壞之物價。坐贓論,罪止杖一百,徒三年,著落均賠還官。若卒遇雨水衝激,失火延燒,若倉庫內失火自依本律杖八十徒二年盜賊。分強竊劫奪,事出不測而有損失者,委官保勘覆實,顯跡明白,免罪不賠。其監臨主守官吏,若將侵欺、借貸、那移之數,乘其水火盜賊,虛捏文案及扣換交單籍冊申報瞞官希圖倖免本罪者,並計贓以「監守自盜論。」同僚知而不舉者,與同罪。不知者,不坐。

轉解官物

凡各處徵收錢帛、買辦軍需、成造軍器等物。所在州縣交收、差有職役人員、陸續類解本府。若本府不即交收、差人轉解、勒令州縣。人戶、就解布政司者,當該提調正官、首領官、吏典,各杖八十公罪若布政司不即交收、勒令各府就解部者、首領官《令典》罪亦如之。若原行僉定長解、不用此律。其《起運》前項官物長押官及解物人安置不如法,致有損失者,計所損失之物坐贓論,著落均賠還官。若船行卒遇風浪及外人失火延燒、或盜賊劫奪、事出不測、而有損失者、申告所在官司、委官保勘覆實、顯跡明白、免罪不賠、若有侵欺者不論有無損失事故計贓以「監守自盜」論。若起運官物不運。原領本色,而輒齎財貨于所納去處收買,納官者亦計所買餘利為贓,以「監守自盜論。」《條例》

一、自天津該運京通二倉糧儲,腳價不敷、許令太倉銀庫借用。如把總官縱容旗軍花費,及私下還債,以監守自盜論罪。立功滿日,帶俸差操。債主以盜官物論罪。勢豪官員奏

請發落家人伴當,發廣西煙瘴衛分充軍。

一,運糧都司衛所把總官,所管船俱以十分為率。若有一半以上違限,寄放德州等處,不行到倉者,令漕運都司都御史提問,降一級,納米完日,照舊管運。一半以下者,參奏提問。

一,漕運把總、指揮、千百戶等官,索要運軍常例,及指以供辦等費為由科索,并扣除行月糧與船料等項,值銀三十兩以上者,問罪,立功五年滿日降一級,帶俸差操。如未及三十兩者,止照常科斷。其跟官書算人等,指稱使用,科索軍人財物入己,贓至二十兩以上,發邊衛充軍。一,漕運把總、指揮、千百戶等官,如有「漂流數多,把總三千石,指揮及千戶等官全幫領運者,一十石;千戶五百石,百戶、鎮撫二百五十石,俱問罪,於見在職級上降一級。」 有能自備銀兩,不費別軍羨餘,當年處補完足者,免其問降。若願隨下年糧運補完,亦准復職。止完一半,准復一級。三年內儘數補完,亦准復原職。

「一,漕運官軍,如有水次折乾,沿途盜賣,自度糧米短少,故將船放失漂流,及雖係漂流,損失不多,乘機侵匿,捏作全數,賄囑有司官吏,扶同奏勘者,前後幫船及地方居民有能覺察告首,督運官司查實,給賞輕齎銀十兩。官軍不分贓數多少,俱照例發邊衛永遠充軍。有司官吏從重問擬。仍行原衛所,將失事之人」 家產變賣抵償,不許輕扣別軍月糧,以長姦惡。前後幫船,知而不舉,一體連坐。仍於正犯所欠錢糧內,責令幫賠十分之三。

擬斷贓罰不當

凡擬斷贓罰財物、應入官而給主、及應給主而入官者、坐贓論、罪止杖一百

守掌在官財物

凡官物當應給付與人,已出倉庫而未給付。若私物當供官用,已送在官。均為「官物。」 而未入倉庫,但有人守掌在官。官司委僉守掌之人若有侵欺借貸者並計。入己贓,以監守自盜論。若非守掌之人侵欺者,依「常人盜倉庫」律論。其有未納而侵用者,經催里納保歇,各照「隱匿包攬欺官取財」科斷,不得概用此律。

條例

一、「各處衛所管軍頭目人等,關出糧料布花等物」 ,若指以公用為由,因而扣減入己糧料至一百石,大布綿花錢帛等物,值銀三十兩以上者,問罪追贓,完日軍職發立功。五年滿日,降一級,帶俸差操。旗軍人等,枷號一個月,發極邊墩臺守哨,五年滿日疏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