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69 (1700-1725).djvu/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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毆妻前夫之子

凡毆妻前夫之子者謂先曾同居、今不同居者。其毆傷、折傷減凡人一等。《同居者》,又減一等。至死者,絞監候。《若毆繼父者》亦謂先曾同居今不同居者杖六十,徒一年。「折傷以上,加凡鬥傷」一等。《同居》者,又加一等。至篤疾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不加于死仍給財產一半養贍至死者,斬監候。其故殺及自來不曾同居者不問父毆子子毆父「《各以凡人》論。」妻妾毆故夫父母。

凡妻妾夫亡改嫁、毆故夫之祖父母父母者、並與毆姑舅罪同。其舊舅姑、毆已故子孫改嫁妻妾者、亦與毆子孫婦同「妻妾被出,不用此律」 ,義已絕也。若奴婢毆舊家長,及家長毆舊奴婢者,各以凡人論。此亦自轉賣與人者言之奴婢逃走不用此律義未絕也父祖被毆。

凡祖父母、父母為人所毆、子孫即時少遲即以鬥毆論。救護而還。《毆》。行兇之人非折傷勿論,至「折傷以上,減凡鬥三等。」雖篤疾亦得減流三千里為徒二年至死者,《依常律》,若祖父母、父母為人所殺,而子孫不告官擅殺行兇人者,杖六十。其即時殺死者,勿論。少遲即以擅殺論若與祖父母、父母同謀共毆人,自依《凡人首從法》。又祖父母、父母被有服親屬毆打,止宜救解,不得還毆。若有還毆者,仍依《服制》科罪。若父、祖外其餘親屬人等,被人殺而擅殺行兇人,審無別項情故,依「罪人本犯應死而擅殺」律,杖一百,《罵詈》。

罵人

凡罵人者,笞一十。互相罵者,各笞一十。

罵制使及本管長官

凡奉

制命出使、而官吏罵詈之者、及部民罵本屬知府知

州知縣、軍士罵本管指揮千戶百戶,若吏卒罵本部五品以上長官,杖一百。若吏卒罵六品以下長官,各指六品至雜職,各于杖一百上減三等,並杖七十。減三等:軍民吏卒罵。本屬本管本部之佐貳官、首領官又各遞減一等,並親聞乃坐。

條例

一、凡毀罵公侯駙馬伯、及京省文職三品以上者、問罪。枷號一個月發落。

一凡在

長安門外等處、妄叫冤枉、辱罵原問官者、問罪、用

一百觔枷枷號一個月發落。婦人有犯罪坐夫男。若不知情及無夫男者,止坐本婦,照常發落。佐職統屬罵長官。

凡首領官、及統屬官、罵五品以上長官、杖八十。若罵六品以下長官、減三等笞五十。《佐貳官罵長官》者,又各減二等。五品以上杖六十六品以下笞三十並親聞乃坐。

奴婢罵家長

凡奴婢罵家長者,絞監候。罵家長之期親,及外祖父母者,杖八十,徒二年。大功,杖八十。小功,杖七十。緦麻,杖六十。若雇工人罵家長者,杖八十,徒二年。罵家長期親,及外祖父母,杖一百。大功,杖六十。小功,笞五十。緦麻,笞四十。並親告乃坐。以分相臨,恐有讒間之言,故須親聞;以情相與,或有容隱之意,故須「親告。」 罵尊長。

凡罵:內外。緦麻兄姊笞五十,小功兄姊杖六十,大功兄姊杖七十。《尊屬》兼緦麻小功大功各加一等。若罵期親同胞兄姊者、杖一百。伯叔父母、姑、外祖父母、各加罵兄姊一等並須親告乃坐。

罵祖父母父母

凡罵祖父母父母、及妻妾罵夫之祖父母父母者、並絞。須親告乃坐

條例

一凡毀罵祖父母父母、及夫之祖父母父母、告息詞者、奏

請定奪。再犯者,雖有息詞,不與准理。若祖父母、《父》

母聽信後妻愛子蠱惑,謀襲官職、爭奪財產等項、捏告打罵者、究問明白、不拘所犯次數、亦與辯理。

《妻妾罵夫》,《期親尊長》。

凡妻妾罵夫之期親以下,緦麻以上。內外。尊長與夫罵罪同。妾罵夫者杖八十。妾罵妻者罪亦如之。若罵妻之父母者杖六十。並須親告乃坐。律無妻罵夫之條者以閨門敵體之義恕之也若犯擬不應笞罪可也《妻妾罵故夫父母》。

凡妻妾夫亡改嫁:其義未絕。罵故夫之祖父母、父母者並與「罵舅姑」罪同。按妻若夫在被出與夫義絕及姑婦俱改嫁者不用此律又子孫之婦守志在室而罵已改嫁之親姑者與罵現奉姑同若嫡繼慈養母已嫁不在罵姑之例若奴婢。轉賣與人其義已絕《罵舊家長》者,并以凡人論。

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