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百,徒三年。囚婦止坐原犯罪名。若保管在外,仍以姦所部坐之,強者俱斬。
條例
一凡軍職、及應襲舍人犯姦、除姦所捕獲、及刁姦、坐擬姦罪者、官革職、與舍人俱發本衛、隨舍餘食糧差操。其指姦、及非姦所捕獲者、俱照常發落
居喪及僧道犯姦
凡居父母及夫喪,若僧尼道士女冠犯姦者,各加「《凡姦》罪」 二等。強者,姦夫絞監候。婦女不坐。相姦之人,以「《凡姦》論。」
條例
一「僧道不分有無度牒。及尼僧女冠犯姦者。依律問罪。各於本寺觀庵院門首枷號一個月發落。」
一、僧「道官、僧人、道士,有犯挾妓飲酒者,俱問發原籍為民。」
良賤相姦
凡奴姦良人婦女者、加凡姦罪一等〈《和刁》有夫俱同,如強者斬。〉良人姦他人婢者。〈男婦各〉減凡姦一等。奴婢相姦者,「以《凡姦論》。」
官吏宿娼
凡〈文武:〉官吏宿娼者杖六十。挾妓飲酒亦坐此律。「媒合人減一等。」若官員子孫〈文承廕武應襲〉宿娼者,罪亦如之,附過、候廕襲之日降。〈應受本職〉一等於邊遠敘用。
買良為娼
凡娼、優、樂人買良人子女為娼優,及娶為妻妾,或乞養為子女者,杖一百。知情嫁賣者,同罪。媒合人減一等。財禮入官,子女歸宗。
條例
一、凡買良家子女作妾,并義女等項名目,縱容抑勒與人通姦者,本夫義父問罪,於本家門首枷號一個月發落。若樂工私買良家子女為娼者,不分買賣媒合人等,亦問罪,俱於院門首枷號一個月,婦女並發歸宗。
雜犯
拆毀申明亭
凡拆毀「《申明亭》房屋」、及毀〈亭中:〉《板榜》者,杖一百,流三千里。仍各令修立。
夫匠軍士病給醫藥
凡軍士在鎮守之處、丁夫雜匠在工役之所、而有疾病。當該〈鎮守監督。〉官司不為。〈行移所司〉請給醫藥救療者,笞四十。因而致死者,杖八十。已行移所司而不差撥良醫及不給對證藥餌醫治者,罪同《賭博》。
凡賭博財物者、皆杖八十〈所。〉攤。〈在場之〉「財物入官」,其開張賭坊之人。〈雖不與賭列亦〉同罪。〈坊亦入官〉止據現發為坐職官加一等。若賭飲食者,勿論。
條例
一、《犯賭博》人犯,若自來不務生理,專一沿街酗酒撒潑,或曾犯誆騙竊盜,不孝不弟等項罪名,及開張賭坊者,定為第一等,問罪,枷號二個月。若平昔不係前項人犯,止是賭博,但有銀兩衣服錢物者,定為第二等,問罪,枷號一個月,各發落。若年幼無知,偶被人誘引在內者,定為第三等,照常發落。其職官有犯一等二等者、奏
《請問罪》。文官革職為民。武官革職。隨舍餘食糧差
操
閹割火者
凡官民之家,不得乞養他人之子、閹割火者。〈惟王家用之。〉違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其子給親。〈重者罪其僭分私割也〉
條例
一淨身人曾經發回,若不候
朝廷收取官司明文、起送、私自來京、圖謀進用者
問發邊衛充軍
一、敢有私自淨「身者,本身并下手之人處斬,全家發邊遠充軍。兩鄰及歇家不舉首者問罪。有司里老人等仍要時常訪察,但有此等之徒,即便捉挐送官。如或容隱,一體治罪。」
一、民間有四五子以上,願以一子報官閹割者,聽有「司造冊送部,候收補之日選用。如有私割者,照例重治。鄰佑不舉,一體治罪。」
囑託公事
凡官吏諸色人等:〈或為人,或為己。〉《曲法》:「囑託公事者,笞五十,但囑即坐。」〈不分從不從〉當該官吏聽從。〈而曲法〉者與同罪,不從者不坐。若〈曲法〉事已施行。〈者〉杖一百。其〈出入〉所枉。〈之〉罪重。〈于杖一百〉者,官吏以故出入人罪論;若為他人及親屬囑託〈以致所枉之罪重于笞五十〉者,減《官吏罪》三等;自囑託己事者,加〈所應坐〉本罪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