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追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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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防
盜決河防
凡盜決:〈官。〉《河防》者,杖一百,盜決〈民間之〉圩堤陂塘者、杖八十。若〈因盜決而致水勢漲漫〉毀害人家,及漂失財物,渰沒田禾,計物價重。〈于杖〉者,坐贓論。〈罪止杖一百徒三年〉因而殺傷人者,各減鬥殺傷罪一等。〈各字承河防圩岸陂塘說〉《若》:〈或取利或挾讎〉故決河防者,杖一百,徒三年;故決圩岸陂塘減二等;漂失〈計所失物價為〉贓重。〈于徒〉者,准《竊盜論》。〈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免刺」因而殺傷人者,「以故殺傷論。」
條例
一凡故決盜決山東南旺湖、沛縣昭陽湖、「屬山湖、安山積水湖、揚州高寶湖、淮安高冢堰、柳浦灣及徐邳上下濱河一帶各隄岸,併阻絕山東泰山等處泉源。有干漕《河禁例》,為首之人發附近衛所係軍,調發邊衛各充軍。」 其閘官人等,用草捲閣閘板,盜泄水利,串同取財,犯該徒罪以上,亦照前問遣。
一、河南等處地方盜決及故決隄防,毀害人家,漂失財物,渰沒田禾,犯該徒罪以上,為首者,若係旗舍餘丁民人,俱發附近充軍,係軍,調發邊衛。
失時不修隄防
凡《不》。〈先事。〉修。〈築〉河防、及〈雖〉修而失時者,提調官吏各笞五十。若毀害人家,漂失財物者,杖六十。因而致傷人命者,杖八十。若不〈先事〉修。〈築〉圩岸、及〈雖〉修而失時者,笞三十。因而淹沒田禾者,笞五十。其暴水連雨,損壞隄防,非人力所致者,《勿論條例》
一凡運河一帶,用強包攬閘夫溜夫二名之上,撈淺鋪夫三名之上,俱問罪。旗軍發邊衛。民并軍丁人等發附近各充軍。攬當一名不曾用強生事者,問罪枷號一個月發落。
侵占街道
凡侵占街巷道路、而起蓋房屋、及為園圃者、杖六十。各令〈拆毀修築。〉復舊。其〈所居自己房屋〉穿牆而出穢汙之物於《街巷》者,笞四十。〈穿牆〉出水《者勿論條例》。
一
「京城內外街道、若有作踐、掘成坑坎、淤塞溝渠」 、蓋
《房》侵占,或傍城使車撒放牲口、損壞城腳,及
大清門前
御道棋盤、并護門欄柵、正陽門外
御橋南北本門、月城、將軍樓、觀音堂、關王廟等處作。
踐損壞者,俱問罪,枷號一個月發落
修理橋梁道路
凡「橋梁道路」、府州縣佐貳官〈《職專》。〉提調於農隙之時,常加點視修理。〈橋梁〉務要堅完。〈道路務要〉平坦,若損壞失於修理,阻礙經行者,提調官吏笞三十〈此原有橋梁而未修理者〉若津渡之處,應造《橋梁》而不造,應置渡船而不置者,笞四十。〈此原未有橋梁而應造置者〉一、條例申明頒布之後,一切舊刻事例未經今次載入,如比附律條等項,悉行停寢。凡問刑衙門敢有恣任喜怒,妄行引擬,或移情就例,故入人罪,苛刻顯著,各依故失出入律坐罪。其因而致死人命者,除律應抵死外,其餘俱問發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