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69 (1700-1725).djvu/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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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等。「為人改寫。及代寫招草增減」其《真實》。情節致。官司斷罪有出入者,以故出入人罪論;若犯人果不識字,許令。在官不干礙之人。依其親具招情代寫。若吏典代寫,即罪無出入,亦以《違》。

《制論》。

工律

營造

擅造作

凡軍民官司、有所營造、應申上而不申上、應待報而不待報、而擅起差人工者即不科斂財物。各計所役人雇工錢。第日八分五釐五毫通算折半以坐贓:致罪論。「若非法。」所當為而輒行營造及非時。所可為而輒行起差人工營造者雖已申請得報其計役坐贓之罪亦如。不申上待報者坐之。《其》軍民官司如遇城垣坍倒,倉庫公廨損壞。事勢所不容緩一時起差丁夫軍人修理者雖不申上待報不為專擅不在此。坐贓論罪之限。若營造計料申請合用財物及人工多少,之數於上而不實者,《笞五十》。若因申請不實以少計多而於合用本數之外或「已損財物」,或已費人工,各併計所損物價及所費雇工錢。罪有重。於笞五十者。坐贓:致罪論。折半通算罪止杖一百徒三年贓不入己故不還官

虛費工力。採取不堪用。

官司:役使人工、採取木石材料、及燒造磚瓦之類、虛費工力、而不堪用者其役使之官司及工匠人役並「計所費,雇工錢」,坐贓論。折半科算罪止杖一百徒三年若有所造作,及有所毀壞,如拆屋壞牆之類備慮不謹而誤殺人者。官司人役並以《過失殺人論》。採取不堪造毀不備工匠提調官、各以所由經手管掌之人為罪。不得濫及也若誤傷不坐《造作不如法》。

官司:造作。宮室器用之類不如法者,笞四十。若成造軍器不如法,及織造段匹粗糙紕薄者,物尚堪用各笞五十。若造作織造各不如法甚至全不堪用。及稍不堪用應。改造:而後堪用者,各并計所損財物及所費雇工錢。重。于笞四十五十者,坐贓論。折半科算罪止杖一百徒三年其應供奉

御用之物、加坐贓罪二等:罪止滿流工匠各以所由。織造之人為。

罪局官,減工匠一等;《提調官吏》,又減局官一等。以上「織造不如法,及不堪用」 等項。並。著工匠局官提調官吏均償物價工錢還官。

條例

一各處軍器局、造作各項軍器不如法者、將管局委官、參問降級。都布按三司、堂上委官、及府衛掌印官、各治以罪各笞四十、三十減等之罪,納米還職。《冒破物料》。

凡造作局院頭目工匠:有于合用數外虛冒。多破物料。而侵欺「入己」者計:入己贓,以「《監守自盜》論。」不分首從並贓論罪至四十兩斬追物還官。若未入己只坐以計料不實之罪局官。併承委覆實,官吏知情扶同。捏報不舉者與?冒破同罪。至死減一等《失覺察者,減三等》。《罪止杖一百》。

條例

一、各處巡按御史,都布按三司分巡分守官,查盤軍器,若有侵欺物料,那前補後,虛數開報者,不論官旗軍人,俱以監守自盜論。贓重者,照侵欺倉庫錢糧事例擬斷。衛所官,三年不行造冊,致誤奏繳者,降一級。各該都司、守巡等官,怠慢誤事,參究治罪。

帶造段匹

凡監臨主守官吏、將自己物料,輒於官局帶造段匹者、杖六十。段匹入官。工匠笞五十。局官知而不舉者、與監守官吏。同罪。亦杖六十失覺察者,減三等。則笞三十

織造違禁龍鳳文段匹

凡民間織造違禁《龍鳳文紵絲紗羅》貨賣者、杖一百,段匹入官若買而僭用者,亦杖一百;未用者,笞三十。機戶、及挑花挽花工匠同罪亦杖一百《連當房》。工匠「家小」,起發赴京,籍充局匠。

造作過限

凡各處、《每年》:額造常課段匹軍器。工匠過限不納、齊足者、以所造之類十分為率。一分工匠笞二十。每一分加一等,《罪止笞五十》。局官減工匠一等,《提調官吏》又減局官一等。若官司不依期計撥。額造之物料:于工匠者,局官笞四十,提調官吏減一等。工匠不坐修理倉庫。

內外。各處公廨、倉庫、局院一應係官房舍。非文卷所關則錢糧所及但有損壞,當該官吏隨即移文。所在有司:計料修理,違者笞四十。若因不請修而損壞官物者,依律科。以笞四十之罪,賠償所損之物。還官《若》:當該官吏已移文有司,而失誤施行不即修理者,罪坐有司。亦笞四十損壞官物亦追賠償當該官吏不坐

有司官吏不住公廨

{{padding-left|2em|凡各府州縣有司官吏、不住公廨內官房、而住 街市民房者、杖八十。若埋沒公用器物有毀失而不還 官。者,以《毀失官物》論。毀者計贓准竊盜加二等免刺失者依減毀官物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