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69 (1700-1725).djvu/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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賞給。如脅從多人,同心歸正,首告賊渠者罪止。賊渠來,首人悉免究治,仍以賊渠贓物分賞。又定竊盜贓至一百二十兩者,絞監候。

又覆准:鹽貨船每隻納紙價銀六錢,俱收貯解部。若船隻到通無甎,即係拋棄,該監督報部究處。若回船過臨,不繳甎批者,挐送問罪。如地方官縱容,不行申報,一併題參。

又定:「凡奸民指稱投充滿洲,率領旗下兵丁興販私鹽者,鞭八十,其鹽斤、銀錢、牲口、車輛等物入官,巡緝員役不行緝挐者,一體治罪。」

又覆准:「漕糧掛欠千石以上,送刑部;千石以下發該糧道嚴追擬罪。」

又覆准:完糧後,運官查明船數,管押南旋。如有遺棄,責令賠補倉督給回空照票,關津驗放。沿途各官,逐程催趕南下。俟空船回南,管押官赴糧道投繳原票,違者,照依單例降罰。

又定:「喇嘛不許私自遊方,有遊方到京者,著發回原籍。」

又定:「提學每歲將次年應貢生員屢經科舉者三人,一正二陪嚴加考選,如年衰文謬,不許濫充。正貢不堪,合以衣巾告老,次取陪貢充選。倘一陪不堪,更及二陪,務於挨序之中仍寓遴才之意。其有停廩降廩科,歲考居三等者,亦許收復,未收復者不許起送。其應貢者,定限次年三月到部,四月十五日。」

廷試、如有濫充、於所送內發回五名以上。提學照

例降罰

又題准:「科爾沁十旗,違禁遣人向黑龍江等處買貂皮者,係王罰九九,扎薩克貝勒等罰七九,台吉罰五九,往貿易人為首者斬,餘各罰三九,㩦往之貲入官。隨往貿易者概罰三九,資亦入官。」

又覆准:各官文憑,巡撫、布政使按季彙繳,並將到任日期開報。若到任違限,聽吏科題參議處。違限一月以上者,罰俸三個月;兩月以上者,罰俸六個月。三月以上者,降一級調用。四月以上者,降二級調用。五月以上者,降三級調用。半年以上者,革職。不及一月者,免議。其違限各官,如有患病及中途阻滯,情由果真,即取該府州縣印結申報部科免議。如實無事故,借端觀望,赴任遲延,並繞道歸里,詐稱中途患病者,該督撫查明題參,照規避例革職。

又題准:「官員赴吏科畫憑,遲至半年以上;吏員赴吏科畫憑,遲至三月者革職。」

順治五年

《大清會典》:「順治五年覆准運官私折行糧,與屯丁蠹」

役,一併究擬。委用衙門官亦行察議。

又覆准:「運官赴次受兌,屢催始到者,革職戴罪交糧,完日開復。」

又議准:「文武官不得擅受領運官丁詞訟,違者指參。」

又題准:「凡窩家正法,妻子家產籍沒給主,仍給一分與出首之人。鄰佑十家長等各責四十板,流徙邊遠。」

又定:「鬥毆誤傷致死者,責四十板,賠人一口;其素有讎怨因而鬥殺者,仍依本律審擬,請。」

旨定奪。

又定:「除現任文武官員及兵丁准其養馬外,其餘人等,不許私養。違者,本人處斬,家產入官。鄰佑十家長杖流。出首者,給犯人家產三分之一。武舉生童等,許各養馬一匹。」

又《題准》:「安山、南旺兩湖地經成熟陞科者,仍聽民佃種,其餘湖地不許開墾,永著為令。」

又令:凡放債之人,每銀一兩止加息三分,不許多索;及息上加息,併不許放債與赴任之官及外官放債與民;如違放者,借者俱治重罪。又題准:關差考覈稱職,方准回部;有不稱者,該總督據實題參。

順治六年

《大清會典》。「順治六年題准,凡挐解逃人窩犯,及牽連」

人等,直隸、山東、山西、河南僉差長解陝西、湖廣、四川、江南、江西、浙江、福建、廣東、廣西、雲南、貴州遠省地方,將批文限定日期,俱令遞解。經過地方官嚴加肘鎖,差的當人役押解。如地方官逾限及有疏失脫逃者,題參革職。

又題准:「凡疏脫逃人之差官,責三十板,革去職役。」

又定:「凡家僕為盜行劫者,處死,將其自置妻子財物盡入官,係旗下人賞給本旗窮丁。各府下者,聽各主發落,其本主給付者,不必入官。」 又題准:「由會推保舉、題補保舉當者,陞賞不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