者連坐
又令坐糧廳嚴禁人役「兜攬詐騙等弊。其漕糧抵通之日,禁通州東關店房糴糶稉粟二米,以滋盜賣。」
又定:「僧道、巫覡之流,妄行法術,蠱惑愚眾者,治以重罪。」
又定:「凡言官論人善惡,雖有不實,必命廷臣公同議擬。如果挾讎誣陷者,革職,下刑部治罪。」 又題准:「運官擇殷實才幹者,加千總銜。押運漕糧,一年無欠,實授千總;二年無欠,加署守備;三年無欠,實授守備;五年無欠,加都司僉書。如有掛欠,加等治罪追賠。」
又題准:「王、貝勒、貝子、公等採取官參,各照派定人數發往。違例差遣者革去,一切賞賚,止給與現獲人參。差去之人入官,其屬下人員不奉差遣,私自遣人偷採者,本犯入官,其主治以重罪。」 又定:「凡旗下官民人等賭博者,嚴挐治罪,追銀十兩,給挐首人充賞。該管佐領撥什庫知而不舉者問罪。」
順治七年
《大清會典》。「順治七年題准凡催徵錢糧,州縣官欠一」
二分者罰俸三個月,欠三四分者降俸二級,欠五六分者,降職二級。俱戴罪督催,停其陞轉,完日開復,欠七八分者降二級,欠九分者降三級,俱調用。欠十分者革職。知府、直隸知州,以合屬之完欠為完欠,欠三四分者罰俸三個月,欠五六分者住俸,欠七八分者降職一級,欠九十分者降職二級。俱戴罪督催。布政司以通省之完欠為完欠,欠五六分者罰俸六個月,欠七八分者住俸,欠九十分者降俸一級,戴罪督催。至署印接管官未完錢糧,查月日多者,罰俸一年。少者罰俸六個月。
又定:「凡錢糧款項,隱匿欺朦,被人告發,審係果實者,殺毋。」
赦,仍行「籍沒人口入官,家產充告發之賞。」
又覆准:「選委運官,責成各該糧道,每年七月呈報職名,遲至八月不報者,罰俸三個月;九月不報者,罰俸六個月;十月不報者,降俸一級,糧完開復。其僉補運丁,責成清軍同知。」
又題准:「官丁掛欠漕糧」 ,即遇
赦,亦不准豁免、仍行究治
又覆准:官丁欠糧產無可變者,即依律擬罪,不得聽其株扳。
又題准:「運船交卸後,照數交密雲道,自通州起押到天津,天津道督押出境。武德、東昌各道督押至淮安,呈明總漕,至江寧呈明兩江總督;至杭州呈明浙閩總督。各該道逐程督押,交割該管衙門,接濟新運。遲誤者,該道及原領官丁議處。」
又覆准:「河道」 船隻雖係進
貢、及裝載。大兵不得擅行啟閘、以誤漕運
又
上諭:「民間田地,不許旗下及投充人置買,違者治罪。」
又定:「喀爾喀、厄魯特販馬來京,一應販子及不係披甲人,俱不許買,違者鞭一百,馬入官。其官員甲兵無馬者,每次准買一匹,多買者馬匹入官,仍行治罪。」
又題准:外番人以事出行者,必向本旗都統陳明,如有私出妄行者,將失於覺察都統、副都統、參領、佐領、十家長一并議處。如偷賣馬匹被人執送者,以其半給執送人。
又覆准:「選委運官,專責糧道僉補運丁專責清軍廳。如有盜賣包攬,掛欠一二分者,罰俸三個月;三四分者,罰俸六個月;五六分者,罰俸一年,停其陞轉。七八分者,降職一級,九十分者,降職二級。運官欠者,責在糧道;運丁欠者,責在清軍廳賠補十分之二。」
又題准:「投充人置買民間房地者,房地並價銀入官,兩主從重治罪。」
又覆准:漕兌積弊四款:一、科派常例;一、濫差滋擾;一、苛勒贈耗;一、交兌留難,通行勒石禁革。又覆准:凡丈量,令各督撫遴委屬,將沿江蘆洲舊額新漲詳查報官,如有徇情隱漏,督撫一併議處。
又覆准:「直省齎奏人員,俱要部發火牌驗明,方准應付。如有自發紙牌,索取夫馬者,不准。違者,部科糾參,與受一體治罪。」
順治八年
《大清會典》。順治八年閏二月三十日欽奉
世祖章皇帝諭旨、「凡被參各官審問涉虛、係道府廳開」
報不實者察究。原開報之官,係承問官受私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