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69 (1700-1725).djvu/69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此页尚未校对

脫者察究。原承問之官,若督撫巡按不先指名參究,經部院舉奏,即以不職論。欽此。

又欽奉

世祖章皇帝諭旨:「治國安民,首在懲貪。近見初參贓盈」

千百,及提問多坐衙役。又云「贓無入己。」 夫衙役誰縱,初參何據?今後凡覆覈貪案,皆不得預擬還職,必聽吏部另行覆覈,疏請開豁。欽此。又欽奉:

世祖章皇帝諭旨:「治國安民,首在懲貪。大貪罪至死者」,

遇赦不宥欽此

又覆准:「運河兩岸,或有假充運官保押掛欠,或旗人積棍借稱歇家引戶名色作奸,嚴行禁革。」 又七月初一日欽奉

世祖章皇帝諭旨:「自府佐領下至親王、郡王、貝勒、貝子」,

公侯伯、諸臣等若有投充之人生事害民者,本主及該佐領果係知情,問連坐之罪,除本犯正法外,妻孥家產盡行入官。若本主不知情,投充之人罪不至死者,本犯及妻孥不必斷出。至各該地方官遇投充之人犯罪,與屬民一體究治。欽此。

又題准:外藩蒙古人有訟,赴各管旗王、貝勒等處伸告,若審理不結,令會同會審旗分之王、貝勒等審仍不結,王等遣送赴院。如未在王等處伸告,越次赴院者,一概發回。

又覆准:「巡鹽御史鹽課欠一分以上者,降俸一級;二三分者降職一級;四五分者降職三級,照舊回道;六分以上,降職三級,不准回道。如有疏通著績,額課早完者,紀錄仍加優擢。運、提各司鹽課,欠一分以上者,降俸一級;二三分者降職一級;四五分者降職三級。俱戴罪督催。限文到三月內全完,開復。過限不完,各」 照所降之級調用。六七分者,降三級調用。八分以上,革職。接管官照例議罰。州縣官銷引未完二分以上,住俸。四分以上,降俸二級,戴罪督銷,完日開復。六分以上,降二級調用。八分以上,革職。

諭「巡鹽御史、及運司、不許於額課外勒索侵剋。」如有

貪縱各官,許商民首告治罪。

又《題准》:「鹽差赴任回道,除長蘆離京城甚近,照例不立限期外,兩淮定五十日,兩浙定六十日,河東定三十日,在內以辭。」

朝日為始。在外以交代日為始。計程往回並不許

《枉道》回家,如違限十日以上,量行參罰。一月以上,重加參處。兩月以上者,題參調用。

又題准:「直省取中舉人硃墨卷,令主考、監臨、布政使、知府等官,於揭曉日公同在場內,將中式硃墨卷每十卷為一封,各用印信,是日即起程解部,定限順天,揭曉次日到部。山東、山西、河南限二十日到部,江南、陝西限四十日到部,浙江、江西、湖廣限五十日到部,福建限七十日到部,廣東限九十日到部。如解卷違限十日者,府尹、布政使罰俸一個月。解送官員議處。」 其中式舉人,提學傳齊,令將本身籍貫、花名親自書寫,於揭曉十日後,照解卷限期到部,以憑磨對。《磨勘試卷》內有字句可疑,一卷者,正副主考官罰俸六個月。二卷者,罰俸九個月。三卷者,罰俸一年。四卷者,降一級;五卷者,降二級;六卷者,降三級。七卷以上革職。文體不正,一卷者,正副主考官罰俸三個月,二卷者,罰俸六個月,三卷者,罰俸九個月,四卷者,罰俸一年,五卷者,降一級,六卷者,降二級,七卷者,降三級,八卷以上革職,同考官有字句可疑,一卷者,降二級,二卷者,降三級,三卷以上革職。文體不正,一卷者,罰俸一年,二卷者,降一級,三卷者,降二級。四卷者,降三級。五卷以上,革職。

又題准:「提學到任,即將日期報部,以到任日為始。歲考限十二個月考完。每三個月解卷一次,科考分四次解卷,禮部會同禮科磨勘。所取生童文字,以純正典雅為主。如有詭怪舛謬者,除本身黜革外,提學參處。凡解卷一次磨勘出四卷以下,每一卷罰俸三個月,至五卷以上,每二卷降職一級,十卷以上革職。」

又題准:「學臣歲、科兩試,俱週禮部考覈稱職御史,咨都察院回道管事;道員,咨吏部照常陞轉。其公明尢著者,特請優陞京堂;徇私溺職者參處。」

又題准:「學臣舊官考畢,新官未補,中間易致曠廢。學政除御史報代自有臺規外,凡學道兩考完日,先期報禮部,即咨吏部銓補。新官依限赴任,面相交代,以杜署道諸弊。其舊官聽候考覈陞轉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