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69 (1700-1725).djvu/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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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題准:凡教官生員不遵教條,生事違法者,學臣嚴行懲究。若與武職兵丁有爭,教官生員聽學臣處治,不許武職擅責,武職兵丁聽該管衙門處治,不許生員結黨爭抗。

又題准:「武職赴任,違限半年以上者,革職;五個月以上者,降三級調用;四個月以上者,降二級調用;三個月以上者,降一級調用;兩個月以上者,罰俸六個月;一個月以上者,罰俸三個月;半月以上者,罰俸一個月。其無級可降者,革職。」 三月初八日欽奉:

世祖章皇帝諭旨。「天時向熱、宜行熱審」之例。令刑部通

察刑獄。五城司坊、順天府京縣、察監犯、有無干牽連者、即日釋放。笞杖徒流、次第減免死罪、情可矜疑者、奏

請定奪欽此

又題准:旗下漢人欲回籍探視親戚者,該主定限放歸,該佐領報部給票前往。如無部票,即係私逃,許地方官執解。

諭「投充人生事害民。本主該佐領知情者連坐」前此

有司責治旗人問罪,以致投充人益加橫肆。今後地方官遇投充人犯罪,與屬民一體究治。戶部刊示曉諭。

又題准、各差御史、都察院、不拘定期、常加察訪、果有察吏安民、聲望大著者、即請

特旨褒嘉。若不遵禁約、怠玩溺職、即題參議處、另行

差遣

又題准、凡御史差滿回京、河南道、及掌本道御史考覈

又題准:「新舊舉人,直隸限十二月起送,山東、山西、河南、陝西限十一月起送,江南、浙江、江西、湖廣限十月起送,福建、廣東、廣西、四川,限九月起送。如司府稽延違限,聽禮部查參。」

又題准:題本、奏本,各有格式,令禮部查照原式,通行頒發。每幅六行,一行二十格,抬頭二字,平行十八字,出格,抬頭加一字,頭行書衙門官銜。違錯者,照例察參。

諭:「餉銀關係軍前急需,撥過銀兩遲延不解者,該督」

撫等官一併參處

又題准:刑部司獄司設醫生一名,其醫藥工科移咨戶部,按季支領藥資銀每月二兩四錢。又題准:朝鮮貢使隱匿人口帶往者,鞭責,計日罰銀,若本地人隱匿逃往者正法。

又覆准:「禁止開採。」

又題准:「漕糧掛欠二三分者,總漕、巡撫、糧道住俸督催,完日開復,欠四五分者,各降一級留任;督催,完日開復,欠六七分者,各降二級調用。若一年糧運全完,總漕以通漕論,巡撫、糧道以本屬論,即與優陞。官丁掛欠一二三分者,發總漕追比;四五分者,交刑部監禁,行本處變產充賠;六七分者,刑部監比。家產妻孥」 變賠八九分者,本犯官丁立斬,仍將家產妻孥變賠

又定

皇城內不許作道場

又題准:「農民力耕,甚賴牛隻,滿洲已禁私宰,其漢人有屠宰堪用牛隻者,照律治罪。」

順治九年

《大清會典》。順治九年

諭、「凡隱匿逃人者、止令本犯家產給主。其分家之父」

子兄弟等不得株連

又議准:「凡窩家責四十板,同妻子一併流徙,兩鄰各責四十板,十家長各責二十板。」

又題准:州縣官所屬地方隱匿逃人者,每一名罰俸一個月,至十二名罰俸一年,十三名降一級調用。知府所屬州縣內隱匿逃人,每十名罰俸一個月,至一百二十名罰俸一年,一百三十名降一級調用。督、撫、按各道員查該屬隱匿多寡之數議處。

又議准:「凡僧尼道士窩隱逃人者,照民例治罪。」 又議准:「凡生員窩隱逃人者,照民例治罪。」 又議准:「逃走二次者處死。」

又《題准》:「傾銷匠藝,有通同鎔化偷盜之物者,與本賊一體治罪。」

又三月十三日欽奉

世祖章皇帝諭旨:「有市棍不守本分,貿易瞞哄無知,私」

禁土窖,因而外販人口者,或將旗下婦女圈哄販賣者,或掠賣民間子女者,更有強悍棍徒,託賣身為名,得銀夥分者,惡弊滋害,著嚴行禁止。如故違發覺,治以重罪。欽此。

又題准:「官民告狀,不赴該管官及部院衙門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