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69 (1700-1725).djvu/71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此页尚未校对

理,或將已結之案,多添情詞赴

御前跪告者、係官、鞭一百。折贖。係旗下人、鞭一百。係

民「責四十板,仍審其情詞虛實治罪。」

又覆准:「直省錢糧應按期徵解;有預徵滋擾者,聽督、撫、按指參。」

又覆准:「直省銷算錢糧,逐款備造支解完欠清冊,戶部據以查覈。近畿各省,限二月終,遠省限三月終到部。逾限者參處。」

又題准:凡侵那處分錢糧,徵解支放,各有款項。若為公務,移緩就急,謂之「那移。」 假公濟私,謂之「侵欺。」 軍興供用,不得已而措用,謂之「透支。」 借端開銷,謂之「冒破。」 令撫按清查追抵。

又題准:歲、科試卷優劣,以大學五名、小學三名解部磨勘。其有詭僻幽險、割裂補綴者,磨勘出照題定卷數,分別參處。解卷時必用原本真卷,不許改謄潤色。又必卷冊併解冊內務將生員優劣及取新進生姓名數目備造,不許遺漏差誤。解期務照題定次數,不許遲延,違者查參。又題准:「一,軍民一切利病,不許生」 員上書陳言。如有一言建白,以違

《制論黜革治罪》。

一、生員不許糾黨多人,立盟結社,把持官府,武斷鄉曲。所作文字,不許妄行刊刻,違者聽提調官治罪。

又定:「各提學官督率教官生儒,務將平日所習經書義理,著實講求,躬行實踐,不許別創書院,群聚徒黨,及號召他方游食無行之徒,空談廢業,因而起奔競之門,開請託之路。違者,提學御史聽都察院處分,提學道聽巡按劾奏,遊士人等問擬解發。」

一、儒學教官,士子觀法所係。「提學按臨之日,考其學行俱優、教有成效者,禮待獎勵,仍據實列薦。其行履無過而學問疏淺者,姑行戒飭,責令勉進。有老病不堪者,准令以禮致仕。若鑽營委署,橫索束脩,卑污無恥,素行不謹者,不必試其文學,即行參奏,分別究革。其有學霸生員、書役門夫行私惑誘者,一并究擬重」 治。

一、「孝弟廉讓,士子立身大節,有敦本尚實、行誼表著者,提調官細加體察,取具本學師生及本族鄰里甘結申送提學覈實,即加獎賞,以勵頹俗。若有平日不務學業,囑託把持,武斷包攬,或捏造歌謠,興滅詞訟,及敗倫傷化,過惡彰聞者,體訪得真,不必品其文藝,即行黜革。其行優者不許通同賄冒,行劣者不許徇情姑息。併不許輕信開送,致被挾私中傷。違者從重參處。一、府州縣提調官宜嚴束生徒,按季考校。凡殿堂齋房等屋損壞即辦料量工修理。其齋夫、膳夫、學糧、學田等項俱以時撥給,不許遲誤剋減。生員之家,照例優免。除干謁瀆擾外,俱宜以禮相待,勿得橫肆陵侮。至於非禮諂諛,嚴行禁斥。一、該」 管有司官於諸生進見,須設立門簿,詳悉填造,或以公事,或以私事,悉登姓名,或自搆訟,或為人訟,或自為證,或被牽證,全載情節。如事不干己,輒出入衙門,乞恩罔利,議論官員賢否,許即申呈,提學官以行止有虧革退。若糾眾扛幫,聚至十人以上,罵詈官長,肆行無禮,為首者照例問遣。其餘不分「人數多少,盡行黜革為民。一、名宦、鄉賢、孝子、節婦及鄉賓、賓僎,皆係大典,風化所關。今後提學官遇有呈請,務須覈實確據,非年久論定者不得舉鄉賢、名宦,非始終無議者不得舉節婦、孝子,非鄉里推服者不得舉鄉飲、賓僎。如有受人請求妄舉者,師生人等即以行止有虧論。其從前冒濫混雜者」 ,徑自查革。一淡薄質素、儒者家風。如以浮靡輕佻相高、縱酒宿娼、蕩閑踰檢、自等于市井年少之輩。有犯必黜、不得少貸。凡遇

聖節、元旦、冬至、及丁祭、一應禮儀、務須整齊嚴肅。有

高臥不起與參錯驕蹇者,即行責治。

又題准:提學官須正己潔操,矢公矢慎,務得真才,不許曲徇情面。考試生員,必嚴加校閱,如有荒疏庸耄者,即行黜退,不許姑息。有捏造流言,思逞報復者,訪實照例問遣。童生入學,遵題定名數考取,或遇人才偶乏,寧闕額,毋濫收。發案後,不許再試一人,再發一案,亦不許別立寄學名色。若鄉宦勢豪干託不遂,暗「行中傷者,許徑自奏聞處治」

又題准提學奉

敕專督學政。各撫按二司官、不許侵伊職掌。行事提

學巡歷所屬,除教官、生員干犯行止合行嚴懲外,不許泛受民詞。其生員犯罪或事須對理,聽該衙門提問。亦不許護短曲庇,致令有所倚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