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69 (1700-1725).djvu/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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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奸惡庇護黨類,不肻糾參,而誣陷良善,驅除異己,混淆國是者,定行重治。

諭「凡事關政治得失、民生休戚、大利大害、應興應革。」

「切實可行者,言路各官俱要悉心條奏,直言無隱。如果為抒誠,有裨政事,朕自不靳懋賞」 又覆准:凡開立賭場之人,照律枷號兩個月,係旗下人,鞭一百;民人責四十板;賭博之人,枷號八日,照例鞭責,仍追銀給賞。

又覆准:「凡納銀數多、給票數少者,許商民首告議處。」

又題准:「外國貢船到岸,未經報官盤驗、先行接買番貨,及為外國人收買違禁貨物者,俱發邊衛充軍。」

又題准:「服滿起復,違限半年以上議處,一年以上致仕,二年以上革職。」

又議准:「督、撫舉劾,皆據司、道府廳各官開報,復親加採訪。若開報不實者,聽督撫題參;督撫所奏不實者,聽科、道糾參,一併治罪。」

又覆准、凡直省大獄、已結未結者、令按察司各道年終造冊、恭請

《御覽》:「下三法司,駁正糾參。」

又題准:關差一年為滿。凡到任回部,俱量地遠近,限定日期。《崇文門》「限前官任滿第二日到任,本任滿第二日回部。河西務限六日,臨清關三十日,淮安關五十日,揚州關五十五日,西新關六十二日,蕪湖關、鳳陽關俱六十七日,滸墅關七十一日,北新關、九江關八十六日,贑關三個月二十日,太平橋四個月十五」 日遲誤者查參。又題准:凡擬定外流人犯、屬刑部發遣。其發口外為民者聽戶部編發

又議准:各官給假,酌量地方遠近,限定水程,在家許住四個月;違限一年以外者,罰俸一年;二年以外者,革職。

又覆准、「每三年編審之期,逐里逐甲、審察均平、詳載原額、開除新收實在每年徵銀若干,造冊送部。如有隱匿捏報,依律治罪。」

又題准:「點卯不到者,即以規避治罪。」

又覆准凡擅入

午門長安等門內、叫訴冤枉者、照律擬罪

又題准:官民人等涼煖帽俱用大圓月厚纓,違式者治罪。

順治十二年

《大清會典》:「順治十二年覆准,凡巡捕營緝獲事件,解」

督捕、移送五城審理。犯徒流以上罪者、錄取口供、送部問擬。其餘該城竟行發落

又議准:「流徙之人,仍歸戶部編發刑部,現監人犯,亦聽戶部咨取發解。」

又令內外問刑衙門審究蠹役,計贓定擬,不許援引無祿輕條。除情罪重大者,分別絞斬,其餘俱著流徙。

又題准、一應流犯、俱照律例所定地方發遣。其解部流徙者、改流尚陽堡

又題准:「布政司知府、直隸知州,通計督催所屬錢糧,欠一分者,罰俸六個月,照常陞轉;欠二分以下者,照州、縣一體參罰。」

又覆准:「江南財賦繁多,經收諸役,包攬侵漁,保歇朋比,那移剝民。令嚴行察訪,勒石永禁。」 又

詔「各地方錢糧,凡橫斂私徵、暗加火耗。荒田逃戶」,灑

派包賠,非時預借等弊,嚴行禁革,犯者督撫糾參。

又題准:「各衙門自理贖鍰,春夏積銀,秋冬積穀,悉入常平倉備賑。置簿登報布政司,彙報督撫,歲終造報戶部。如有假公潤私,隱匿漏報者,督撫查參。其鄉紳、富民樂輸者,地方官多方鼓勵,勿勒定數,勿使胥吏侵剋及加耗滋弊。」

又覆准:「州縣官欠一分者降俸一級,欠二分者降俸二級,欠三分者降職一級,欠四分者降職二級,欠五分者降職三級,俱戴罪督催。欠六分者降職一級,欠七分者降職二級,俱調用;欠八分以上者俱革職。司府、直隸知州,亦照此例參罰。巡撫有兼理糧餉之責,欠一分者罰俸三個月,欠二分者罰俸六個月,欠三」 分者住俸。欠四分者,降俸一級。欠五分者降俸二級。欠六分以上者,降職二級。俱戴罪督催。

又題准:下海船隻,除有號票文引,許令出洋外,若奸豪勢要及軍民人等,擅造二桅以上違式大船,將違禁貨物下海前往番國貿易,潛通海賊,同謀結聚,及為嚮導,劫掠良民者,正犯處斬梟示,全家發邊衛充軍。其打造海船,賣與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