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69 (1700-1725).djvu/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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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利者,為首處斬,為從發邊衛充軍。若止將大船雇與下海之人分取番貨,及糾通下海之人接買番貨,并探聽番貨到時,私販蘇木、胡椒至一千斤以上者,俱發邊衛充軍,番貨入官。其小民撐駕單桅小船,給有執照,于沿海近處捕魚打柴,巡捕官軍不許擾害。

又覆准:「運官掛欠一分者,見任守千,降級發追,完日還職;不完,革職;欠二分者,革職發追,完日免罪;不完,徒一年;欠三分者,革職發追,完日免罪;不完,發附近衛所充軍;欠五分者,責六十發追,完日仍杖一百;不完,發邊遠衛所充軍;欠六分者,責八十發追,完日徒一年;不完,絞;欠七分者,責一百發追,完日徒三年;不」 完,斬。欠八九十分者,立斬,籍沒家產,妻孥抵償。如不足,令原僉報各官代賠。

又覆准:漕船火燬,各弁丁按律究擬,照數追賠漕糧,補造船隻。

諭:「京通積蠹,侵吞漕糧,剝船盜賣旗丁、勾通地棍,私」

相交易等弊。著倉場總督加意釐剔。其過淮以後漕弊。著總河倉督協同稽察。

又議准:「經徵州縣衛所各官,或船到無米,或有米無船,開行過十二月者,各罰俸半年;過正月者,各罰俸一年;過二月者,各降二級留任。」 又覆准:「江南、湖廣協運江西漕船,定限十月內赴水次。如船到無米,責在江西撫道;如船不到次,責在江南、湖廣撫道。俱令總漕題參。」

又令河臣嚴察河工官吏扣折夫食柳價,以蘇民累。

又二月初二日欽奉

世祖章皇帝諭旨、「凡問刑事件、隨至隨結。如任意遲誤」

者決不輕饒欽此

又覆准:「衙蠹犯罪革役後更名仍入本衙門或別衙門者,在內聽本管衙門,在外聽各督、撫嚴查重究。」

又覆准:凡官員擅取監犯病呈致死者,依《謀殺人律》擬斬。獄官禁卒人等,聽從指使下手者,依「從而加功」 律擬絞;不加功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又題准:文武官員有犯,除真正死罪外,餘罪俱准折贖。衙蠹犯罪者,不准折贖。

又覆准:道、府、州、縣折贖銀兩設立《循環簿》,逐件登報布政司,彙報督撫積銀備賑,歲終彙報戶部稽察。

又覆准:犯人罪贖,春夏二季照律例納銀,秋冬二季令有司收銀,照時價糴穀貯倉。年終將收納罪銀并糴穀數目,彙造清冊,報戶、刑二部查覈。

又議准:蒙古馬匹來京,如有馬販私買者,滿洲責成本旗該管官,漢人責成五城及司坊等官嚴緝。若被旁人挐獲者,各該管官俱從重議罪。所買馬匹,以一分給挐獲之人,二分入官。又覆准:「旗下滿洲、蒙古、漢軍官員,除謀為反叛,殺親祖父母、父母、伯叔兄,殺一家非死罪三人外,其餘有犯死罪者,查伊親祖父父」 、伯叔、兄弟有陣亡之功者,准免死一次;伊身出征負有重傷、軍前效力有據者,亦免死一次。

又覆准:「凡直省刑獄案件,倘有耽延,督撫即行指參,仍于年終將已決、未決」

欽件數目、并稽遲緣由、開冊咨送三法司查覈

又議准:衙役犯贓一百二十兩以上,分別絞斬。一兩以上俱流徙。一兩以下責四十板革役。又十一月初七日欽奉。

世祖章皇帝諭旨:「貪官雖經革職,猶得享用贓資,故貪。」

風不息。今後內外大小貪官。受贓至十兩以上者,不分枉法不枉法,俱籍沒家產入官。仍依律定罪。欽此。

又題准建造

宮殿一應工程。該衙門先期上請

敕下工部、會同科道估計、以防冒破

又覆准:「各省殷實屯丁,或竄入民籍,希圖免運;或運弁賣富差貧,或小民鄰近運、衛,勾攝擾害,令督撫責成道員,分別軍民,開除補足,五年一次,編審造冊。倘朦溷累民,指參治罪。」

又議准:「贓罰變價,承追推官、州縣官估勘不實者,各降職一級分賠。」

又題准:「西山過街、塔山、玉泉山、紅石口、杏子口一帶煤窯,永行封禁。」

又覆准:民間樹植以補耕穫,地方官加意勸課。如私伐他人樹株者,按律治罪。

又題准:「各省兵馬錢糧奏銷,直隸、山東、山西、河南、陝西,限次年二月終;江南、浙江、江西、湖廣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