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69 (1700-1725).djvu/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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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月終,福建、四川、廣東、廣西,限五月終,雲南、貴州限六月終到部。該督撫司逾限者參處。」 又覆准:「校尉犯事,不得竟行拘提,應咨鑾儀衛關取。」

又題准:「凡寡婦窩逃者入官。」

又題准:凡畿輔緝獲強盜,係旗下人解部審理。又題准:凡人命事情,行五城兩縣各官詳驗。如旗下人,令部內官同撥什庫并本佐領撥什庫及仵作等,帶同屍親前去相驗。有可疑之處,詳檢定擬。

又覆准:「齎奏文冊背包以四十斤為率;如有夾帶私物者,該地方官驗實申報究處。」

又覆准:「督撫濫用私牌及徇庇屬員不參者,本部與科道訪實糾參議處。州縣驛官將私牌申報者,本官即與紀錄。」

又題定、「齎送密封本章,原有程限,違限者,查日期多寡,參送法司,分別治罪。」

又題准:「言官糾參,須實指奸貪,若結黨挾私、肆行陷害者反坐。」

又議准:「過淮違限一月以上,督撫罰俸三個月,糧道監兌官罰俸六個月。違限二月者,督撫罰俸六個月,糧道監兌官罰俸一年。遲至三月以上,督撫住俸,戴罪督催,俟糧船抵通,交明開復,糧道等官降一級調用。領運官,如兌糧及期,過淮違限十日者,總漕嚴挐,綑打二十;違限一月者,綑打四十,革職戴罪督押,俟」 全完開復。若過淮及時抵通遲誤者,河漕二督及沿河大小文武各官,亦照過淮違限例處分。

又覆准:「江南蘇松常三府屬領解員役,侵蝕積逋,限文到三月內,照數完納。如逾限不完,本犯正法,估變家產抵償。倘人亡產絕,令原委解衙門官賠補。」

又令「每年六月內審定立決重犯,俱俟七月具題正法。」

順治十三年

《大清會典》。順治十三年正月二十九日欽奉

世祖章皇帝諭旨、凡屬吏借節禮生辰名色、饋送上司

《公行賄賂》者重治。欽此。

又題准:凡解到逃人,有跟隨入衙門站立審理之處窺探者,旗下人鞭一百,民人責四十板、俱在督捕衙門前枷號一個月。

又議准:「凡隨征軍士,私自逃回者,鞭一百,遞發軍前二次者正法。」

又題准:「逃至二次者,仍即處死。」

又題准:凡窩隱逃人者,係七十歲以上,十三歲以下,俱免責,家產人口一併流徙尚陽堡又題准:凡旗下人在督捕首告逃人行提審虛者,枷號一個月,鞭一百。民人首告逃人者,先赴該督撫按處告理。如不准,方許到督捕告理提審。係誣害者,責四十板,枷號一個月,仍發督撫按發落。

又題准:凡運糧船、軍船、商船該管官將本船男婦數目給與印票鈔關,官查照票內數目放行。若有票內無名之人,即行挐解。如逃人已過一關至二關挐獲者,將不行盤查之官罰俸半年,船主斷作窩家。

又題准:凡逃一次者,面上刺「滿、漢逃人」 字樣,鞭一百,逃二次者,仍正法。

又題准:凡出兵俘獲之人,在中途逃走後被獲者,免刺字、鞭一百,給與原主窩家,責四十板,釋放鄰佑十家長地方免議。

又題准:「凡奉天府駐防旗下逃人,逃一二次者,該將軍審結。逃三次者,該將軍具文報督捕覆議具題,交刑部正法。」

又題准:「凡行文地方官提逃人窩家,及牽連人犯不到者,行催一次,又不到者,地方官革職。」 又題准:州縣官查解逃人十名之後,若地方窩隱逃人一名者,功過不准相抵,仍革職。知府所屬查解二十名之後,有一員革職者,功過不准相抵,仍降二級調用。直隸州照知府例,道官所屬查解三十名之後,有一員革職者,罰俸一年;有二員革職者,功過不准相抵,仍降一級留任。有三員革職者,降二級調用。巡撫所屬地方,有一員至四員革職者,罰俸九個月;五員者,降一級留任。若查解逃人至一百名者,功過相抵,准復一級;二百名者,准復二級。鹽運司所屬地方,有隱匿逃人者,運使照道官例,分司照知府例,鹽「場官照典史例」 ,內外錢局中有隱匿逃人者,布政司照「道官例,主事照知府例,同知照知縣例」 ,窯廠中有隱匿逃人者,該管官照「知府例,同知、通判、吏目、典史等官係有捕盜責任者,各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