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69 (1700-1725).djvu/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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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印官例,衛千總、守備、都司照州縣例,參將、遊擊照知府例,副將照道官例,總兵掌印,都司照巡撫例,提督照總督例議處。

又題准:「凡總督所屬地方,查解逃人一百名者,紀錄一次。二百名者,准加一級;四百名者,准加二級。照此數多,解者,功過相抵。有一官革職者,罰俸六個月。至十員者,降一級留任。」

又題准:「西安、江寧、京口、杭州、保定、太原、滄州、德州等處駐防旗下人逃走者,該將軍、城守尉等審」 明,若有窩家,具文報督捕覆議具題。其無窩主之逃人,即於彼處照例鞭刺逃走三次者,具文報督捕覆議具題,交刑部。

又題准:「經徵漕糧州縣衛所官未完不及一分者免議」 ,一分以上者罰俸六個月,二分以上者住俸,三分以上者降二級,四分以上者降三級,五分以上者革職,俱戴罪督催,完日開復。參後違限不完者,加倍議處。如應罰俸者住俸,應住俸者降二級,應降二級者降四級,應降三級者革職,仍戴罪督催,完日開復,應「革職戴罪者,實降二級調用。署印官照署徐《淮》等倉錢糧官例處分。」

又題准:署印州縣衛所官,除未及一月者免議外,署印一月以外,欠一二分者罰俸三個月,欠三四分者罰俸六個月;欠五六分者罰俸九個月;欠七八分者罰俸一年;欠九十分者降一級調用。凡前後掌印、署印、接管官,照任事月日,每官各作十分計筭。

又覆准:「總督有督理糧餉之責,未完二分以上,罰俸一個月;三分以上,罰俸兩個月;四分以上,罰俸三個月;五分以上,罰俸四個月;六分以上,罰俸五個月。俱照常陞轉。」

又覆准:欠糧各弁在通追比,定限一年,年終題明;有未完者,發南追比,亦限一年,總漕年終造冊題明,仍有未完,變產賠補,送刑部擬罪。又覆准:漕糧到通,違限一、二月者,領運官罰俸半年;三四月者,罰俸一年;五六月者,降職一級;外委者,倉督分別違限日期責治,部推:「千總無級可降,兵部酌量議處。」

又題准:官員交代,務清查錢糧,交盤明白,取具甘結,方准離任;違者,不論陞任去任,題參究追。又題准:白糧經徵,州縣官完欠分數,及參後違限,俱照漕糧例處分。

又《題定:由單》報部日期,應量地遠近酌定,直隸限十二月終到部,山東、山西、河南限正月終到部,江南、浙江限二月中到部,江西、湖廣、陝西限二月終到部,福建、廣東限三月中到部,四川、廣西限三月終到部。如州縣衛所官遲報一個月者,罰俸三個月。遲兩個月者,罰俸六個月。遲三個月者,罰俸一年。遲四五個月者,降一級。遲六七個月者,降二級,俱調用。司道府都司遲報,每一個月罰俸一個月。遲四五個月者,罰俸六個月。遲六七個月者,降俸一級留任。經承吏遲一個月者,革役,三個月以上者,發配,半年以上者,遣戍。

又覆准:凡衙役犯贓、本官查出揭報者、免議。若不行揭報、別經告發訪聞者、該督撫按一并糾參治罪

又覆准:凡就撫賊盜,所有在先擄掠良民婦女,被原夫認識不與者,准向該管官控告,斷歸原夫。

又題准:「竊盜照律刺字,三犯者絞監候,秋後處決。」

又題准:「凡犯白晝搶奪者,民人依律問罪。旗下人枷號一箇月,鞭一百。初犯者,刺一臂,再犯者,又刺一臂。三犯者,不分旗下民人,擬絞立決。」 又四月十六日欽奉:

世祖章皇帝諭旨:「內外官民有冤抑情節,不赴應告」衙

門陳訴,擅入禁地,聲冤抹項,捏款越告者,原詞概不准行,挐送法司,照律從重治罪。欽此。又五月二十一日欽奉

《世祖章皇帝諭旨》:「畿輔地方、土賊充斥。挐獲者多係旗」

下之人,此皆各旗該管官督察怠玩所致。其查某都統者若干,某參領者若干,某佐領者若干,視數多寡,將該管官分別議處。如該管官及《撥什庫》隱諱不首,從重治罪。欽此。

又欽奉

世祖章皇帝諭旨:「近見各處盜賊生發、人民受害地方」

官往往懼罪隱匿,以致益無顧忌。「嗣後失事者,立刻申報,速圖緝捕自贖。若仍前隱諱不報,定行法外治罪。欽此。」

又六月十六日欽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