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69 (1700-1725).djvu/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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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證

世祖章皇帝諭旨:「海氛未靖,必有姦民暗通線索,資以」

「糧物,若不立法嚴禁,何由廓清?今後凡有商民船隻私自下海將糧食貨物等項與逆賊貿易者,不論官民,俱奏聞處斬。貨物入官,本犯家產盡給告發之人。其該管地方文武各官不行盤緝,皆革職從重治罪。地方保甲不行舉首,皆處死。凡沿海地方口子處處嚴防,不許片帆入口。一賊登岸,如有疏虞,專汛各官」 即以軍法從事,督撫鎮一併議罪。欽此。

又覆准:「衙役犯贓,流徙尚陽堡。」

又題准:「凡有大案獄情、即應具招定罪。其州縣等官自理事件、亦不得濫行監禁,違者該撫按指名參處。」

又議准:凡惡棍設法索詐內外官民,或書揭張貼,或聲言控告,或勒寫契約,逼取財物,或鬥毆拴拏肆害者,不分得財與未得財,為首者立絞,為從者係民,責四十板,發邊衛充軍。係旗下人,枷號三箇月,鞭一百。其滿洲家人,私往民間結夥三人以上,指稱隱匿逃人,索詐財物者,亦照此例分別首從治罪。如止一二人者,俱依《為從例》擬罪。

又題准:京城內有犯鬥毆錢債各項細事,原被俱係旗下人者,送部審理。如與民人互告,仍付五城審結。

又令審決囚犯。關係重大直隸地方,應差三法司堂官前往會同該撫按詳審具題。候

旨「處決。」

又令瀕河州縣,新舊堤岸俱種榆柳,嚴禁放牧。「各官栽柳,自一萬株至三萬株以上者,分別敘錄;不及三千株并不栽者,分別參處。」

又覆准:申明閘座啟閉禁令,先放糧艘,次放官商民船,如有恃強啟閘,洩水誤漕者,指名題參。又題准:「過關船隻,如有指稱內外官員及旗下商人夾帶私貨者,該關報部參處。」

又題准:各關當堂設櫃、設《梁頭貨物則例》,商民親報填簿輸銀,投櫃驗明放行,隱漏者治罪。如有濫委差役,苛索民間小船往來衣服食物,該撫察參。

又題准:「修理倉厫所估應用物料工價銀兩,經管官造冊移送巡倉察核。如有取用舊材、開銷新價,及虛報浮估者,聽巡倉御史糾參。」

又題准:「考察處分官不許潛住。」

京師刊刻《款單》,摭拾妄奏。違者不分有無頂帶、俱

發口外為民

又題准:「凡京察處分,年老有疾者致仕。貪酷者革職。罷軟無為、素行不謹者、給頂帶閒住。」滿官「罷軟不謹者,革退衙門。」 浮躁淺露,才力不及者,降一級調用。又題准:「種馬場三年整頓一次,察驗孳生多寡,分為五等:一等者,員外郎各賞《貉皮》。」一件縀六疋阿敦大各賞貉皮。一件油青布一疋。阿敦人各賞油青布十疋。二等者員外郎各賞貉皮。一件縀四疋阿敦大各賞貉皮。一件:油青布八疋,《阿敦》人各賞油青布八疋。三等者免議,四、五等者,該管員外郎交該部議處。阿敦、大阿敦人分別鞭責。

又題准:「提學嚴考教官,除文行兼優及文平而行無虧者,應薦應留,其文行俱劣者,開送撫按題參罷斥。」

又議准:「凡推官審理事件舛錯,一次者,罰俸三個月。二次者,罰俸六個月。三次者,罰俸一年。四次五次者,降一級調用。六次七次者,降二級調用。八次九次者,降三級調用。十次以上者,革職。」 又議准:「出差官員回」

京考覈。有不徇情面、忠廉稱職者陞用。生事擾民

《受賄》溺職者,治以重罪。

又題准:凡呈報自縊投河身死人命者,百里之內差在部撥什庫,百里之外差各佐領下撥什庫,同屍親鄰佑人等驗明回報存案。其山海關外鄉屯所住之人,有此等自盡者,即在

盛京報明、照例存案。若有打死別情、審明咨部

又題准:凡旗下人犯,軍罪,枷號三個月,流罪,枷號兩個月,徒罪,枷號一個月,仍責以應得鞭數。又題准:窩隱逃人者,十家長亦照鄰佑例,責四十板流徙。

又議准:「各州、縣官錢本過三月不完者,罰俸六個月。再限三月又不完者,住俸,再展限三月仍不完者,降二級調用。接催官不完,亦照例處分。如樣錢頒發而鑄造遲延及季報愆期,鑄錢粗壞者,俱罰俸一年。」

又十一月初七日,欽奉:

世祖章皇帝諭旨:「凡左道惑眾,如無為、白蓮、《聞香》等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