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69 (1700-1725).djvu/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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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色,起會結黨,迷誘無知小民,殊可痛恨。今後再有踵行邪教,聚會燒香,斂錢號佛等事。在

京著五城御史及地方官。在外著督撫、司、道、有司

等官設法緝挐。窮究奸狀。於定律外加等治罪。欽此。

順治十四年

《大清會典》「順治十四年,題定郡王以上犯大罪。」傳至

宗人府訊問。若微罪、止在本府訊問。其貝勒以下、俱傳至宗人府訊問

又議准:「口外蒙古逃人挐解者,咨送理藩院歸結,窩家及地方官照例議處。」

又議准:「凡文武官署任內,有查獲逃人、失察逃人者,俱各照所署之職,議其功過。」

又議准:「順天、奉天二府府尹逃人功過免議。」 又議定:「窩逃人犯免死。」

又題准:窩犯免死責,四十板面上刺「滿、漢窩逃」 字樣。家產人口,一併給與八旗窮兵。

又令畿內秋審。停遣三法司堂官。照舊差司官二員。會同該撫按審錄奏。請候

旨定奪。

又覆准熱審之例、定於小滿後十日舉行。在

「京者、照常題明審理。其直隸各省、遠近不一。」 停其

具題行咨,該督撫即查照定例舉行。

又覆准:「處決重囚。于冬至前十日奏。」

「請聽刑科覆奏。」 至《花名本》內各犯有同名同罪者

即於本犯名下、註明籍貫及犯罪緣由,題請候

旨「行刑。」

又覆准:「沿河督撫鎮道等官,遇有生事弁丁,照營兵鼓譟例,先從重處治。」 一面題

請發刑部究擬,刊榜曉示。

又覆准:防汛官兵,如汛地內有漕船盜賣,事發,一併治罪。

又議准:「凡賣錢經紀鋪戶興販攙和私錢者,流徙尚陽堡。」

又覆准:「凡收受詞狀,每年自四月初一日起,至七月三十日止,時正農忙,除謀反、叛逆、盜賊、人命及貪贓、壞法等重情,照舊審理外,其戶婚、田土及鬥毆等詞訟,一概不准受理。自八月初一日後,方許聽斷。」

又覆准《更定考成法》:「經徵州縣衛所官,欠一分者罰俸六個月,欠二分者罰俸一年,欠三分者降俸一級,欠四分者降俸二級,欠五分者降職一級,欠六分者降職二級,俱停陞督催,欠七分者降職一級,欠八分者降職二級,俱調用;欠九分十分者革職。布政司知府、直隸知州都司等官,欠一分者罰俸三個月;欠二」 分者,罰俸六個月,俱照常陞轉。欠三分者,罰俸一年,欠四分者降俸一級,欠五分者,降俸二級,欠六分者降職一級,欠七分者降職二級,俱停陞督催,欠八分者,降職一級,欠九分者,降職二級,俱調用。欠十分者革職。司府直隸州署印接管官,照《十三年署印州縣官》例。巡撫欠一二分者,罰俸三個月,欠三分者,罰俸六個月。俱照常陞轉。欠四分者,罰俸一年。欠五分者,降俸一級。欠六分者,降俸二級。欠七分者,降職一級。欠八分以上者,降職二級。俱停陞督催

又題准:「州縣衛所官,欠七分者降職三級,欠八分者降職四級,俱停陞督催。司府、直隸州、都司,欠八分者降職三級,欠九分者降職四級,俱停陞督催。餘仍照舊例行。」

又覆准:凡保人歇家串通衙役,行賄害民事犯,照衙役一體治罪。

又題准:勢蒙不許占中引窩,商鋪不許自定價值,如有專利害民,串通經紀,攙賣掯勒等弊,該御史嚴行禁飭。

又題准:凡口外蒙古人逃進腹地娶妻者,所娶之妻釋放為民。其給與外藩公主人役於逃走處。所娶之妻,仍歸給其夫。

又題准:「告狀人係滿洲,交本旗《撥什庫》,漢人發該司坊羈候。」 其以

赦前事、告理者、概不准行誣告流罪已上者、依律

「反坐。」 若漢人借滿洲家住歇,滿洲借漢人家住歇,投遞鼓狀者,除原狀不准外,查有無教唆主使情節,依律治罪。

又覆准:「按察司職掌刑名,有承審事件舛錯者,該督撫於年終題報議處。」

又題准:凡地方官於所屬地方、每十家設立一長、給與木牌稽察。如不設立十家長、給與本牌者、題參議處

又議准:官員不扣官兵朋銀者,罰俸一年,巡撫罰俸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