式粘連,並官吏不致隱漏結狀,責令該吏親齎赴院。如刷出卷內事無違礙,俱已完結,則批以「完過。」 若尚未完結,則批以「照過。」 若事可完未完,則批以「稽遲。」 若事已完,內有違礙,則批以《失錯》。若事當行不行,有所規避,如錢糧不追,贓贖不完之類,則批以「埋沒。」 各卷內有文卷不立,日月顛倒,須推究得實,量情擬罪。應發落者發落,應參究者參究。
一、文武官民服色、器用、輿馬等項,俱照《禮部》頒行定制。每年責成各道行府州縣嚴加申飭,如有違例越分者,官聽參處,軍民人等即行治罪。又題准:「凡州縣官查解逃人十五名之後,有隱匿逃人一名者,功過不准相抵,仍革職。知府直隸州所屬查解三十名之後,有一員革職者,功過不准相抵,仍降二級調用。道官所屬查解四十五名之後,有一員革職者,罰俸一年。有二員革職者,功過不准相抵,降一級留任。有三員革職者,降二級調用。惟北直、山東、山西、河南道等所屬,查解四十五名之後,有一員革職者,降一級戴罪留任。若查解逃人四十五名,准復原降之級,餘仍照他處道官例。巡撫所屬地方,若有一員至四員革職者,罰俸九個月。五員者,降一級留任。如查解逃人一百五十名者,准復一級。二百名者,准復二級。照此數多解者,功過相扺。」 其鹽運司內外錢局窯廠及衛所營伍大小各官隱匿逃人者,俱照新定各官之例,分別議處。又題准:凡民人假稱逃人具告行詐者,責四十板,本身妻子家「產人口,一併入官。」
又題准:「凡解役押解逃人,及牽連人犯,到日即交督捕衙門。如歇宿店房,並不投文,捱過三日,責四十板,流徙尚陽堡。店主留過十日者,枷號一個月,責四十板。係旗下人,枷號一個月,鞭一百。」
又
諭、「凡旗下家人逃走、本主即報明該都統副都統」、佐
領等官,具印結報部。如逃後多日方報,或既獲逃人、方稱係伊家者、不許給主、即著入官。直省地方,有旗下告假私出妄為者,該督撫嚴行訪拿解部并本主從重治罪
又議准:凡旗下人逃走、本主不曾遞逃牌者,逃人入官。其遞送逃牌之限,在
京內者,限五日。二百里內者,限十日。四百里內者
限十五日
又題准:「無主識認之逃人,入官一次,通筭次數。」 又題准:凡婦人伊夫不在家窩隱逃人者,免其流徙,責四十板釋放鄰佑十家長,地方官照例治罪。
又題准:凡各官陞任後未離原任,若有窩隱逃人發覺者、仍行議處。其先有獲解逃人之功、仍准議敘
又題准:「總督所屬地方,查解逃人一百五十名者紀錄一次,三百名者加一級,六百名者加二級。照此數多,解者功過相抵。」
又議定:「凡道府州縣衛所官員申解逃人、窩主及窩主之妻子家產人口並干連之人,與空文行查。在一百里以內者,往返限十日。如不到,再限十日,行催一次。二百里以內者,限十五日;三百里以內者,限二十日;四百里以內者,限二十五日;五百里以內者,限一月。六百里以內者,限三十五日。七百里以內者,限四」 十日。八百里以內者,限四十五日。九百里以內者,限五十日。一千里以內者,限兩個月。如不到者,俱再照此定限行催一次。千里以外,每一百里往返加四日扣筭。如違限兩次,不解不報者,官員革職。空文行查者,降一級調用。
又題准:「凡營伍內窩隱逃人,有保人者,將保人斷為窩家。房主責四十板,管隊責四十板,流徙外委百總」 責三十五板,把總責三十板,千總責二十五板。
又題准:「貢院宜圍牆高峻,溝渠寬深。如修理官因循怠忽者,在外聽外巡察,在內聽內監試,指名參處。」
謄錄書手對讀生員,各府州縣務細加考擇善書朴實之人,開籍貫年貌。如有雇替搪塞,將起送之官題參。各役正身並雇替之人,俱從重究罪。如硃卷內作字粗鹵,遺落成行,硃淡無色,洗改洗補,責在謄錄。字訛句落,不細心詳對註改,責在對讀。倘有不遵,查出或本生首舉各役、各生及各經管官,一併參處。
又議准:一、府尹、布政使解卷遲延、每遲十日者,罰俸兩個月。仍詳查原文起解月日,係本官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