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69 (1700-1725).djvu/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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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治

又題定:「諸王以下,毋得溺於逸樂,耽玩絲竹,及演戲觀魚,在城外關廂放鷂,並不許妄行褻狎,及嚴飭各該長史等官,令其規諫。宗人府官不時巡察,有犯者,該長史等一並議處。」

又題准:各學劣生有不遵條例者,教官揭報學道,嚴行褫革。如教官徇情不報,罰俸六個月,至三名者革職。其學臣經據教官揭報不行盡法懲處者,倘被撫、按糾參,每一名以上罰俸六個月,三名以上罰俸一年,五名以上降職一級,七名以上革職。至於教官開報,務須真正劣衿,學霸不得濫用小疵腐儒。舉優行者,以孝悌為先,不得以操履平常充數。如有扶同受賄情弊,察出將教官重處。

又題准重罪人犯除

畿輔、照舊審錄外。其各省秋審、務依地方遠近、先

將奉

旨「秋決重犯」、各該巡按、會同該撫、及布按二司等官

照在京事例詳審、將情真應決應緩、並有可矜可疑者、分別開列、於霜降前具奏、候

旨定奪。

又令人命至重,凡內外審擬重犯應監候者,俱分別秋後處決及監候、緩決兩等具奏。

又題准:民人犯罪、謊稱係旗下人者,加等治罪。又議准、御史理刑,是其職掌。凡人命重情,奉

旨、「三法司覈擬者、御史會同刑部大理寺司官審議」

又題准:「商竈除犯真正人命強盜重情外,其餘詞訟,就近鹽法衙門歸結。」

又議准:凡番役人等緝獲強盜,即交印官審理,不許私刑取供;違者,於衙門首枷號一個月,責四十板,革役;如有得財及誣陷無辜等弊,從重科罪。

又題准、凡旗下投充人等、有犯強盜者、令該撫按親審、具題解部、即繕綠頭牌、請

旨正法。其餘罪犯、仍令解部審理

又令上三旗有籍沒家產者、具題交與內該管衙門

又題准:「夫故殺妻者,抵絞。」

又題准:「鬥毆傷重,五十日內死者,抵絞。」

又覆准:各府州縣官每季將現監罪犯姓名、年月情節,并係何官未經審結緣由,造冊申報司道,轉詳撫按。有無故繫獄淹斃人命者,按察司指名開報撫按題參。

又議准看守

太廟、

社稷壇人員眷屬、不許在內居住。仍令照常輪班

看守。如有疏曠,該寺嚴察懲處。

又令河工興作,收柳管夫,責成部選官員,不許濫委匪人。

又覆准:「錢糧各論分數,欠至八分、九分、十分者,文武鄉紳革去品級頂帶,責四十板折贖。候選、候考進士、舉人革黜,責四十板;貢監生員革黜,責四十板,枷號兩個月。欠至五分、六分、七分者,鄉紳革去品級頂帶,責三十板折贖。進士、舉人革黜,責三十板;貢監生員革黜,責四十板,枷號一個月。欠四分以下者,鄉紳革」 去品級頂帶,責二十板;折贖進士舉人革黜,責二十板。貢監生員革黜,責三十板。丁憂告假回籍官抗糧者,不論分數,俱降三級。未完錢糧,各照數嚴追。其紳衿包攬別戶錢糧拖欠者,不論分數,俱革黜,責四十板,枷號三個月。地方官徇隱失察者,督撫開具分數題參,照考成例議處。

又覆准:衙役欠糧八分九分十分者,革役,枷號三個月,責四十板,徒三年。欠五分六分、七分者,革役,枷號兩個月,責三十板,徒二年。欠四分以下者,革役,枷號一個月,責二十板,徒一年。仍追未完錢糧。州縣官徇庇,聽撫按題參。撫按容隱,聽科道糾劾。

又《議准》:「朝覲官不得餽送囑託私書,令五城御史分貼禁示,嚴行緝拿。」 至在

京官、將囑託情由、自行舉首者、吏部議敘。若扶同

隱匿,經科道糾參者,一併治罪。至奸棍摹倣圖書字跡,假開禮單,以圖詐騙者,亦令五城嚴拿重究。

又覆准各官捐修城垣,務將丈尺及用過工料逐一詳勘,方許具題。如借端科派累民者,即行指參。

又覆准:官收、官兌,軍民不許相見;有陽奉陰違,查參重處。運丁擅自鼓譟,有司能捍禦者,上司據實題敘。巡按密訪各屬倉厫巨蠹及各衙門常例弁丁淋尖、踢斛、割單等弊,題參重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