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69 (1700-1725).djvu/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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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覆准:「總漕及各撫按衙門,不許旗丁子弟謀充書承,本官失察,一併參處。」

又覆准:「運官領運漕船,全單開載定數,中途灑帶歸并到通,船少冒支行月水腳銀米,嚴追完日,仍從重處分。」

又覆准:「直省荒地,一年內督撫墾地二千頃以上者,紀錄一次;六千頃以上者,加一級;道府墾地一千頃以上者,紀錄一次;三千頃以上者,加一級。州縣官墾地一百頃以上者,紀錄一次;三百頃以上者,加一級;衛所官墾地五十頃以上者,紀錄一次;一百頃以上者,加一級。若報墾不實,墾後復荒者,從重參處。」

又題准:朝班各官,有言語諠譁,附耳交談,或背面坐立及無故走越。

御道者、糾儀御史、鴻臚寺官、指名題參

又議准:凡以財行求及說事過錢者,計贓論罪,與受財人同科。如係抑勒索詐者,與財人不坐。又議准:外官于大計冊內考註優等,科道以貪酷指參,發審有據者,該撫按一併治罪。

又題准:凡旗下流徙人犯,在配所身死者,將其家屬解京,交伊親族收管。

又議准:「府、州、縣各役齎冊彙繳布政司親投,各役不許入城;違者拿究。」

又覆准:令五城御史及各撫按嚴飭地方,如私宰堪用牛隻者,本身及兩鄰里總一併治罪。又題准:凡隱瞞籍沒入官財物者,枷號一個月,杖一百,流徙寧古塔。隱瞞《文約》因而得財者,枷號兩個月,杖一百。其將犯人銀兩保放,及交關產業情由而不行舉首者,各杖一百。

又題准:「外藩蒙古人身歿無子者,令其兄弟承受家產,舊給該管主,今不准。」

又覆准

京城北面一帶地方、不許燒窯掘坑立碑、永禁。如

違指名參處

又議准:「各省編審人丁,五年一次造冊具題,令于編審次年八月內到部。如不照限題報者,經管各官俱照違限例議處。府、州、縣官編審年分,借名造冊科泒小民者,從重處分。督撫不行究參者,一併議處。」

又題准:前任官未完錢糧,果係民欠,令接管官催徵,不得諉推;若前官侵欠,後官不能清查,互相朦蔽者,一體治罪。

又定、直省有真正孝子。撫按嚴行體勘、詳開事實具題。禮部覆覈真確、請

敕吏部考試、酌量選授官職。如有冒濫捏報、將原舉

官參處

又題准:武職赴任,違限一月以內者,免議;一月以上者,罰俸三個月。

又令:「掣籤不到者革職。」

又覆准:凡賭博人犯係民,杖一百,徒三年,係旗下,枷號一個月,鞭一百。開立賭場之人,係民,杖一百,流三千里,係旗下,枷號兩個月,鞭一百。兩鄰知而不舉者,係民,責四十板,係旗下,鞭一百。五城司坊官不行嚴挐者,交部議處。

又議准:旗下人偷採人參者,枷號一個月,鞭一百。牲畜及所得之參,一并入官。其官民家下人有犯,本主知情者,本犯枷號一個月,鞭一百,參與人畜俱入官。本主問偷盜之罪。不知情者免罪。本犯枷號兩個月,鞭一百,牲畜財物入官。本主知情,謊稱不知者,加等治罪,家人入官。其奉天等處人民有犯者,枷號一個月,責四十板,人畜財物入官。其蒙古席北瓜兒岔等處人,有犯者,交理藩院議處。

又覆准:「直省大小衙門贓贖銀兩,逐款造冊,送按察司按季清查,有隱漏不報者,計贓論罪。倘該司通同容隱者,該撫按指名題參,一併治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