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69 (1700-1725).djvu/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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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一個月審結。「在外省者,以被證到齊之日為始。限一個月審結。如有內外咨查者,以回文到日扣算。」

又題准:「竊盜事件係民者,該城審結。」

又題准:「席北係邊外之地,以後流徙席北者,俱改流寧古塔。」

又議准、凡徒罪以上、帶鐵鎖三條。笞杖以下輕罪、止帶鐵鎖一條

又議准:凡有投遞匿名揭帖及張貼揭帖,串通棍徒夥詐者,責成五城御史及該地方官役嚴行拏究,除揭「帖情由不議外,將犯人照光棍為首例治罪。其容留教唆之人,照光棍為從」 例治罪。若地方官役徇縱不拏,五城御史查明題參,一併治罪。

又《題准》:投充人誣稱不係投充者,審出鞭一百;如果不係投充,欺壓良民者,亦鞭一百。

又題准:有將另戶人告稱係伊奴僕者,鞭八十。其投充人先未在地方納糧,後將房地納糧,輒稱不係投充者,審出枷號一個月,鞭一百。地方官混報者,以抗違論,經承責三十板。民人住種滿洲房地年久,告稱係自己房地者,責三十板。又覆准:各莊俱設屯撥什庫,責成清察。如有指稱投充欺詐百姓者,真則解部「究審。如係假冒,地方官依律究擬。」

又議准:「監生未經准假遽自私歸者,照例黜革。」 又

《諭巡方官》:「奉命出差,須大破從前積習,潔己必賄賂。」

「盡絕。愛民必痾癢相關;舉劾必確當貪廉興除必熟籌利弊;問擬刑名必無冤無縱;訪拏豪蠹必大惡大奸。地方遇有盜賊、災荒,必據實馳奏,不許耽延欺蒙。減騶從以恤驛困,禁鋪設以舒民力,拒參謁以杜逢迎。督撫共事不許私受餽遺。如不恪遵,一經發覺,必行重處。其將所屬官員違例薦舉者併所薦之員,一體嚴加處分。」 又覆准:每年正月停刑,

又題准:濱海地方禁止雙桅沙船,不許民間私造,違者照「通賊」 律治罪。

又議准:「凡爭告房產及爭辯主僕投充,并隱漏關稅等項,俱歸戶部審理發落。其中重大事情,交刑部擬罪。無引私鹽告發者,應刑部收審。此外,各就現發事情,應屬戶部者,戶部審理發落;應屬刑部者,仍歸刑部。」

又覆准:旗下告民,或民告旗下事情,由通政司准狀,送部審理。如旗下互訐,及旗下人告外州縣民人者,仍許赴部告理。其五城收准滿漢詞狀,該御史竟行審結徒罪以上者,准其送部。又題准:凡爭訟煤窯,查收稅原冊有名者斷給。如無名妄告,送刑部議罪。

又覆准:有司私派里甲承奉上司,凡日用薪米,修造衙門供應家具禮物及募夫馬民壯每年婪飽等弊,通飭撫、按遵行嚴禁。

又題准:「修築堤岸工完,各具伏秋無虞印結,同冊奏銷。如本年衝決者,指參議處。」

又題准:鹽場設立公垣,場官專司啟閉。凡竈戶煎鹽,俱令堆貯垣中,與商交易。如藏私室及垣外者,即以私鹽論。商人領引赴場,亦在垣中買築,場官驗明放行。倘有私販夾帶等弊,該場官役一併重處。

又題准:鹽船過關,止納船料。如有借端盤驗,額外苛求者,以枉法治罪。

又題准:凡獲大夥私鹽,必究訊窩家經紀,所過地方有無徇縱管鹽司道指參,扶同不舉者,一併參究,不許以肩挑背負零星小販塞責。又覆准:將領衛所等官縱兵私販,許州縣官緝挐揭報參處。

又題准:「開店過關漏稅事,交戶部;無引私鹽事,交刑部。」

又題准、凡問刑衙門無真贓確證及戶婚田土小事、不得濫用夾棍

又議准:各官必有迫切事情,方得引例請假,取同鄉官印結,具呈堂上掌印官勘實代題。若無堂上掌印官,令同官具結,自行奏

請吏部詳加覈實,委無托故,始行覆准。如出結代

奏不實者、與本官分別議罪。至在籍限期將滿、復請病假者、府縣官驗看真確、取具印結。撫按核明、方准題

請如托病遷延、後經指參者、出結各官、照例議罪

又題准:「歸化城喇嘛等,有事往厄魯忒、喀爾喀處去,俱具題而往。都統不時稽察,不許妄為。厄魯忒、喀爾喀往來人及喇嘛班第等,不許擅留,違者治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