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69 (1700-1725).djvu/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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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議准:「凡邊外伐木之處,不許恃強占據,如違令,在差官員指名參奏。」

又題准:《黃冊》係田畝戶口版籍,藏諸。

天府大典攸關。地方官吏有指稱造冊徵派者、該

「管官」 指「參議處。」

又覆准:「直省災傷,先以情形入奏。夏災限六月終旬,秋災限九月終旬。州縣官遲報逾限一月以內者,罰俸六個月。逾限一月以外者,降一級調用;二月以外者,降二級調用;三月以外者,革職。撫按道府官,以州縣報到日為始。如有逾限者,照例一體處分。仍限一月內續將報災分數,查明造冊題報。各官如有違限」 者,亦照前定例議處,永著為例。

又覆准「刊立木牌,嚴飭看守。」

郊壇官役不訐、縱容閒人擅入、以致污穢盜竊。如違、該

寺參究

又覆准:廳官署州縣印,攫取錢糧,勒令屬官交代上司,徇庇不舉者,一體治罪。

又題准:「江南抗糧奏銷官員紳衿有本戶並無田土,他人假冒立戶者;有錢糧已完,吏役混開者,果係冤抑,許訴理開復。經手官役并撫、司、道等官,分別議處。」

又覆准:「奸民假稱紳衿,圖免差徭,察出加等治罪。其鄉紳流寓,編入本地齊民,不許仍稱官戶。」 又議准:凡豪強滿洲霸佔市井貿易,及滿洲家人強買市物者,該城御史查參重處。

又題准、「渾河大峪山場《關係》」

《京師風水》。不許開窯鑿石。違者從重治罪

又議准:京察甄別時,各衙門堂官不許接見屬吏、吏部、都察院、吏科、河南道,門上各貼「迴避」 字樣,不許接見賓客。如有囑托者,自行舉發。倘徇庇隱匿,聽科道糾參。

順治十八年

《刑部現行則例》
順治十八年九月初十日

上諭諭刑部:「近覽爾部章奏、徐勝等一案、因其被擄」

下海,旋經投歸,仍按律擬罪。但念此輩雖先經從賊,乃能不忘故土,乘間來歸。徐勝等已有

旨免罪。以後凡有這等投誠者、俱著免罪。爾部即遵

諭行特諭

《大清會典》。順治十八年七月十一日欽奉

諭旨、向來死罪重犯、因有論功免死之例、以致惡人

希圖。倖免。臨陣退縮、殺人劫財、恣肆愈多。以後死罪犯人、不得論功議免。著照其應得之罪、議擬具題、請

旨「定奪。欽此。」

又二十二日欽奉

諭旨、凡續解流犯妻子、有親戚人等、隨送助給者、聽

仍嚴禁押解官兵,不得橫肆擾害。欽此。

又題准、凡軍犯已經發遣、中途脫逃挐獲、遇

赦者、免其枷號、仍發原衛充軍

又題准:「各省駐防旗下官員及常人窩帶逃人者,俱正法。」

又題准:官員子弟逃走者,免其刺字,止鞭一百,逃三次者,交刑部正法。

諭、「凡逃人自順治元年以前者,年久免其察究、照舊」

安業

又題准:凡出征逃走之護軍及甲兵,被獲者仍行鞭刺,私回家者免「刺」 字,鞭一百,咨送兵部,差官押送出兵處。跟役逃回家者鞭一百。本佐領、驍騎校及本主家欲解送者押解,不必解者聽。又令逃人犯至三四次者,雖遇

赦即處絞,不必候秋後。

又議定:「逃人犯至三次者,立絞。」

又題准:緝捕盜賊,審理人命,盤獲逃人,及禁約賭博,稽查奸宄,并訪挐衙蠹惡棍,邪教謠言,煽惑人心等犯,并寺院坊店等處,責令通行嚴飭。又題准:巡視鹽茶倉等差,俱關錢糧,御史差滿之時,戶、兵二部題覆咨院,發河南道,據咨冊查考,如催徵錢糧足額,溢額號件全完者,准與紀錄加級,回道管事。或催徵怠緩,「錢糧虧額、號件不完、照定例題參處分」

又題准:各項錢糧既有《考成則例》,薦舉概不准行。如有不肖官員,仍聽糾參。

又覆准:行月經費雜項錢糧向無「考成則例。」 今照「正項錢糧原定例」 處分。

又題准:凡紳衿貢監在地方抗糧不納,并伊兄弟親戚宗族包攬串通、倚勢不完、及廢紳黜衿、抗糧不納者,嚴挐解京、送刑部照。「悖」

旨例從重治罪。如

旨到完納、免其提解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