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69 (1700-1725).djvu/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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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覆准:「州縣衛所經徵,接徵官,限一年內全完;布政使、管錢糧道員、知府、直隸知州、都司,限一年半全完。原欠七分以上限內不完者,俱革職。原欠五六分限內不完者,降五級調用;原欠三四分限內不完者,降四級調用。原欠一二分限內不完者,降三級調用;巡撫限二年內全完;原欠九分十分限內不完者,革職。原欠七八分限內不完者,降五級調用。原欠五六分限內不完者,降四級調用;原欠三四分限內不完者,降三級調用;原欠一二分限內不完者,降二級調用。其節年拖欠錢糧帶徵大小各官,限二年內全完。如限內不完者,遵新例照各職任處分。」 又題准:「山海大盜,千百成群,攻陷城池者,該督撫提」 鎮以下、兵部題參,依律處分。

又議准:「城池失守,同城道、府、州、縣印捕官俱革職提問,府、州、縣佐貳首領官俱革職;不同城,該道官住俸督勦,知府免議。」

又議定:強盜賠償贓物,應將在外搶劫財物、所娶妻妾並自置物件盡數賠償;失主如不足者,將案內另戶強盜妻子變價賠償。其有主之強盜,不在此例。

又議准:職官有拿獲大盜窩主者,督撫具題,吏部註冊紀錄。拿獲小盜窩主,該督撫酌量獎賞。又題准:道路村莊被盜劫財傷人者,除提鎮例不議及外,其專汛官、外委者,責懲黜逐,現任者降一級,兼轄官住俸,俱戴罪,限一年內緝獲,限內全獲題

請開復「獲一半以上專汛官罰俸九個月,兼轄官。」

罰俸六個月不及一半者,專汛官罰俸一年,兼轄官罰俸九個月。全不獲者,專汛官降一級調用,兼轄官罰俸一年。各官留任者,仍令緝拿。革職降級離任者,令接任官立案緝拿。

又議定:擒拿強盜受傷者,照律賞銀二十兩,仍驗傷痕等第,給銀調理。若鄰佑協同拿獲者,照拿獲強盜例給賞。其知而不行協拿者,杖八十。又令:京師重大之地,有惡棍挾詐官民肆行擾害者,俱照強盜例治罪。

又覆准:光棍在外事犯潛匿來京,聲言嚇詐者,許地方官差人赴京擒挐。

又令:凡被擄從賊之人、能不忘故土、乘間來歸者、俱著免罪。

又題准:「凡山林有名大盜,投首來歸者,免罪。其餘賊犯免死,係旗下人鞭一百,係民責四十板。」 又題准:「城內被盜劫傷官民,同城武職官,外委者責懲黜逐,現任者革職,專汛者降二級,提鎮將領降一級,俱戴罪,限一年緝獲。限內全獲,題明開復。獲一半以上,同城官降一級調用,專汛官罰俸一年,兼轄官罰俸九個月不及一半者,同城官降三級,專汛官降一級,各調用。兼轄官罰俸一年,全無獲者,同城官革職,專汛官降二級調用,兼轄官降一級留任。」

又議定:「官員擅用柙床者,革職杖一百,流三千里;禁卒杖一百,革役。」

又覆准:凡捕獲強盜,有妄用腦箍、毛竹、連根大板及竹簽、烙鐵等刑,致斃人命者,以故殺人律擬罪。

《諭》「鹽課錢糧關係軍國急需,《內外大小官員勢豪》」之

家多有貿易販鹽,倚勢不納課銀,巡鹽官員,有不畏勢力,不徇情面,盡心催徵,多得課銀者,著以稱職從優議敘。其畏勢徇情,額課虧欠者,以溺職從重治罪。至官員倚勢漏課情弊,該管官務嚴加察參,本主並行重處。巡鹽等官,如仍前徇隱,亦併從重治罪。

又覆准:彝鹽不許侵入長蘆行鹽之地,如有違越,照《私鹽》參處。

又題准:「兵民興販私鹽,地方官失察一次者,降職一級,二次降職二級,俱戴罪督緝。一年限內,緝獲一次,還職一級;緝獲二次,還職二級;被人首告三次者,革職。營兵販賣私鹽,該管官失於鈐束,被獲,題參一次,降職一級;二次降職二級。俱戴罪督緝,一年限內,緝獲一次,還職一級;緝獲二次,還職二級。被人挐獲三」 次者,革職。地方文武官緝獲私鹽三次者,紀錄一次。六次者,紀錄二次。九次者,加職一級

又覆准:除五旗重犯籍沒家產、俱交各該都統、副都統撥給本旗外,其三旗重犯籍沒家產、免交內該管衙門、交與該都統、副都統等。請

旨「撥給。」

又議定:「旗下人犯,徒一年者,枷號二十日。徒一年半者,枷號二十五日。徒二年者,枷號一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