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69 (1700-1725).djvu/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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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杖一百

又議定:「改造《弓箭式樣》貨賣者,笞五十,價值免追;箭上不寫姓名或寫他人姓名者,杖八十,仍追銀十兩給挐獲之人。」

又覆准:「經徵州縣衛所官,未完不及一分者,罰俸一年,未完一分者,降俸一級,二分者,降職一級,俱戴罪督催,完日開復三分者,降職二級調用,四分以上者,革職督催司府官,及直隸知州、都司,未完不及一分者,停其陞轉。未完一分者,罰俸一年;二分者,降俸一級;三分者,降職一級,俱帶罪督催,完日開復四分者」 ,降職二級調用;五分以上者,革職。如直隸知州經徵本州蘆課拖欠者,照州縣例處分。巡撫未完一二分者,罰俸一年;三分者,降俸一級;四分者,降俸二級;五分者,降職一級;六分以上者,降職二級調用。署印各官未完一分者,罰俸六個月;二分者,罰俸九個月;三分者,罰俸一年;四五分者,降職一級調用。六七分者,降職二級調用。八分以上者,革職署印。不及一月者,免議。參後限滿不完者,照《年限例》處分。

又題准:「委署者如有縱兵殃民、剋餉違法」 等弊,將保舉官一併參處。

又議准:漢軍官員患病,該督撫親行確驗代題。如駐扎地方遼遠,該管司道等官嚴行確驗申

請具題,已經部議覆准者,督撫將本官回

京日期報部俟到

京日,該堂官覆驗具題。如患病情虛、本官革職,永

「不敘用。代題督撫並委驗官,各降二級調用。」 又覆准:凡甲兵在出征處賭博及開場者,俱照例治罪。兩鄰知而不首者,鞭一百,撥什庫鞭五十。將現獲銀錢一分給出首之人,二分入官。順治  年

《大清會典》:凡駐防兵丁為盜,順治間題准「順義」等十

二城,《德州》等四城駐防兵丁,一、二名為盜者,該管防禦罰俸一年,防守尉罰俸九個月。三、四名為盜者,該管防禦降一級調用,防守尉罰俸一年。五、六名為盜者,該管防禦降二級調用,防守尉降一級調用。十名以上為盜者,該管防禦革職,防守尉降二級調用。若駐防甲兵之家僕,一、二名為盜者,本主鞭一百;三、四「名以上者,枷號一個月,鞭一百,該管防禦罰俸六個月,防守尉罰俸三個月。若駐防官員之家僕一二名為盜者,本主罰俸一年,三四名為盜者,降一級調用,五六名為盜者,降二級調用,十名以上革職。」 又題准:「關口鎖鑰,責成滿官專管,往來人等,俱由一門出入。若將無印票之人不行查挐者,罰俸」 六個月。受賄縱放者,滿漢官兵併出關人,俱交刑部從重議處。如無票之人,混入別夥出口,或私偷出口及私帶出口者,俱鞭一百。如《滿洲》將漢人假作「滿洲」 記名入邊口者,滿洲鞭八十,民責三十板。

又定:「官員造報各項文冊,遺漏重開,數目舛錯,或多開少造,遺漏職名者,俱罰俸三個月。該管官未經查出,據冊轉報,罰俸一個月。」

又議定:隨獵官員領騎驛馬有倒斃者,照分數議處。十分內倒失三分以上者,罰俸一年;六分以上者,降一級調用;八分以上者,革職。如將馬匹私賣私給,併缺馬仍支草料者,革職提問。又題准:「汛防各官,若借擒勦賊黨,殺害無辜良民者,本官革職提問。提鎮不行申報總督及該督不行查參者,總兵官降一級留」 任,提督罰俸一年,總督交吏部察議。

又題准:「專汛官借名盤詰殺戮良民,謊報殺賊為功者,革職提問,兼轄官代為報功者,革職,總兵官不行察明轉報者,降二級留任。」

又議定:「告老患病官員,任內有盜案錢糧未完者,罰俸一年。」

又議定凡外國

朝貢來京頒賞後、在會同館開市。或三日、或五日。

「惟朝鮮、琉球不拘期限。禮部移文戶部,先撥烏林人收買。咨覆過部,方出示差官監視,令公平交易,概不許收買史書黑黃紫皂大花、西番蓮縀匹并一應違禁兵器焰硝、牛角等物。各鋪行人等,將貨物入館,公平交易,染作布絹等項,立限交還。如賒買及故意拖延騙掯,致外國人久候并私相交易者,問罪。仍于館」 前枷號一個月。若外國人故違禁例,潛入人家交易者,私貨入官未給賞者,量為遞減。凡《會同館》內外四鄰軍民人等,代外國人收買違禁貨物,問罪枷號一個月,發邊衛充軍。如將一應兵器銅鐵違禁等物,賣與外國人圖利,比照「私將軍器出境,因而」